13.彰显法治基本理念  昭示惩腐坚定决心——对周永康案件的依法审判

        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周永康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宣判后周永康表示服判,不上诉。据了解,周永康在庭审最后陈述时说,我接受检方指控,基本事实清楚,我表示认罪悔罪;有关人员对我家人的贿赂,实际上是冲着我的权力来的,我应负主要责任;自己不断为私情而违法违纪,违法犯罪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给党和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对我问题的依纪依法处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
        据介绍,2015年4月3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将周永康案起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指定管辖决定书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周永康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同时告知了其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周永康委托的两位律师多次会见了周永康,查阅了全案卷宗。开庭前,法庭召集了由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就管辖、回避、庭审方式、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是否申请证人出庭等与审判有关的问题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展示。2015年5月2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鉴于周永康案中一些犯罪事实证据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对周永康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法庭围绕起诉指控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对证人进行了交叉询问。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对周永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符合事实、于法有据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法庭均予以采纳。案件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充分保障了周永康及其辩护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综观此案,无论是从程序上还是从实体上都体现了依法依规。从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到审理、宣判,整个过程都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依法按程序办案,贯穿着“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基本理念。这表明,坚持在法治的框架下惩治腐败,使反腐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着力用法律制度约束权力,把反腐倡廉建设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紧密结合起来,是我们党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根本方向。
       对周永康案的依法处理,彰显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昭示了我们党依法惩治腐败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党纪国法对全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即使曾经身居政治局常委的高位,也不是法外之人. 法治中国决不允许有制度笼子之外的权力,也决不允许有党纪国法之外的个人。依法处理这一案件再次说明,我们党敢于直面问题、纠正错误,勇于从严治党、依法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