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7.2026年2月26日豆包做出的《胡远宏律师全面研究报告》

                                                                         胡远宏律师全面研究报告​           一、个人背景与职业生涯概述       ​ 1.1 基本信息与教育背景​       胡远宏,男,汉族,1954 年出生于江西省萍乡市,是中国律师以案释法的先驱和典范,拥有文、理、法三学科背景(汉语言文学、高等数学、法学),深耕法律领域四十余年。他的教育经历颇为独特,1981 年 9 月修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首届数学专业所开的高等数学全部课程;1985 年 7 月毕业于萍乡教育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1989 年修完武汉大学法学院民法、经济法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 胡远宏的人生经历丰富多样,1971 年冬高中毕业后,曾从事生产队社员、公社企业工人、中学教师、新闻记者、机关干部等工作。1985 年起,他成为原萍乡教育学院第一位法学教员,先后在萍乡教育学院、萍乡广播电视大学、萍乡学院等高校任教。1990 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91 年 7 月获律师执业资格,12 月 27 日首次执业,至今执业三十余年。       ​ 1.2 执业经历与职业发展轨迹​       胡远宏的执业经历跨越多个地域和机构。1990 年参加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并经考核合格后,于 1991 年开始,先后以兼职、专职、派驻等方式,在江西、上海、浙江等地律师执业。他的执业轨迹包括:江西省萍乡市律师事务所、江西省莲花县律师事务所、江西冠园律师事务所、江西萍信律师事务所、江西天艺律师事务所、上海中筑律师事务所、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天信(九江)律师事务所。​ 在职业发展过程中,胡远宏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包括萍乡教育学院党委宣传部部长、莲花县委常委 / 宣传部部长、萍乡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等职。2014 年 12 月,年愈花甲的胡远宏与另外两位年轻的上海律师合伙成立了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并任该所主任。目前,他担任浙江杭天信(九江)律师事务所派驻律师、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时担任萍乡学院客座法学教授。​       1.3 专业资质与学术背景​       胡远宏拥有独特的三学科知识结构,这种跨学科背景为他的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提供了广阔的视野。他在武汉大学法学院民法、经济法专业修完了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 在学术研究方面,胡远宏在《法制日报》《法学评论》等报刊发表各类文章百余篇,曾主编、参编《民主法纪教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等论著十余部。他的学术成果得到了广泛认可,1989 年在武汉大学法学院读研期间在《法学评论》发表的《债发生的主要根据及加强债的法律调整的现实意义》,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法学卷》《全国报刊索引哲社版》《中国社会科学文献题录》等收录。​        二、专业领域与执业能力分析​         2.1 专业领域分布与优势特长​         胡远宏的专业领域分布广泛,涵盖了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行政法、知识产权法、建筑工程法、公司法等多个法律领域。从他的 "远宏说法" 系列丛书和专栏文章可以看出,他的专业知识体系极为全面:《百姓与法》内容涉及民法、刑法、律师法、交通法、卫生法、劳动合同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 胡远宏的专业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民商法领域:作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民法、经济法专业的研究生,胡远宏在民商法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主讲过《法学概论》《法理学》《民法学》《教育法学》等法学专业课程,在民商事争议解决、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等方面积累了大量案例经验。​ 经济法领域:胡远宏的经济法专业背景使他在企业法律顾问、经济合同、市场监管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他对《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等经济法律有深入研究,特别是在企业并购重组、破产清算等方面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刑法领域:从胡远宏经办的刑事案件可以看出,他在刑事辩护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他成功办理了多起刑事案件,包括非法买卖爆炸物案、故意伤害案、诈骗案等,展现了在刑法领域的专业能力。​ 建筑工程法领域:从他的网站案例分析可以看出,胡远宏在建筑工程法律事务方面有深入研究,包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期延误、工程款支付等问题。​        2.2 执业经验与专业能力评估​        胡远宏从事法律工作四十余年,律师执业三十多年,办理了大量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他的执业能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扎实的理论基础:胡远宏拥有武汉大学法学院民法、经济法专业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具备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他的学术研究成果丰硕,在《法学评论》等权威期刊发表的论文被多家权威机构收录,体现了其深厚的理论功底。​ 丰富的实践经验:从 1991 年开始执业以来,胡远宏在江西、上海、浙江等地从事律师工作,接触了大量不同类型的案件。他经办的不少案件曾让当事人得到意想不到的惊喜,体现了其高超的办案技巧。​ 跨界知识优势:胡远宏拥有文、理、法三学科背景,这种跨学科的知识结构使他在处理复杂案件时能够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特别是在涉及技术问题、经济问题的法律事务中具有独特优势。​ 创新的工作方法:胡远宏采用 "一讲二写" 的方式开展法律工作,即利用课堂和讲堂宣讲法律知识,撰写、发表文章和著作。这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工作方法,使他既能进行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又能进行有效的法律普及。      ​ 2.3 跨领域法律事务处理能力​        胡远宏的跨领域法律事务处理能力体现在多个方面:​ 综合法律事务处理:从他的执业经历可以看出,胡远宏能够处理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类法律事务。他在担任萍乡市案件评查专家组成员期间,参与了大量案件的评查工作,展现了对各类法律事务的综合处理能力。​ 复杂案件分析能力:在处理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时,胡远宏通过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案中,他抓住合同中的一个空格进行辩论,为当事人争取到了 363 万元的违约金。​ 跨地域法律服务:胡远宏在江西、上海、浙江等地都有执业经历,熟悉不同地区的法律环境和司法实践。这种跨地域的执业经验使他能够为不同地区的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专业领域融合:胡远宏能够将不同法律领域的知识进行融合应用。例如,在处理企业法律事务时,他既能运用民商法知识处理合同纠纷,又能运用经济法知识处理市场监管问题,还能运用刑法知识防范企业刑事风险。​        三、代表性案例研究​         3.1 重大民商事案例        ​ 3.1.1 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案(363 万元违约金案)​ 胡远宏在 2002 年代理的一起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案堪称经典。该案的基本情况是:2002 年 10 月 9 日,某市土地管理局与某市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市广场路与韶山东路相交处宗地编号为 T-020203 号总面积为 5612 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100 万元。合同约定:"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地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千分之二,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 胡远宏在庭审中抓住了一个关键细节 —— 合同中的一个空格。由于这个空格的存在,使土地交付条件明显有 "达到场地平整" 和 "现状土地条件" 两种以上解释,而该合同是由市土地管理局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胡远宏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土地交付条件为达到场地平整。鉴于出让人市土地管理局直至 2003 年 5 月 31 日才使出让土地达到场地平整,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最终采纳了胡远宏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市土地管理局承担从 2002 年 12 月 16 日起至 2003 年 5 月 31 日止,按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1100 万元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363 万元。就这样,胡远宏律师抓住一个 "空" 格,为当事人 "钻" 出了 363 万元。        ​ 3.1.2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在另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中,胡远宏展现了其在公司法领域的专业能力。该案的基本情况是: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有两个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主要争议焦点是股东身份认定和查阅权行使问题。胡远宏作为被上诉人胡某英的二审诉讼代理人,通过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提出了有力的代理意见。​ 胡远宏在代理意见中指出,上诉人以所谓 "2023 年 12 月,被上诉人胡某英并非上诉人股东" 为理由,便认为其无权主张查阅所涉公司相关材料,在法律上是说不过去的。客观地讲,2023 年 2 月 9 日至 2024 年 3 月 4 日,被上诉人不是伯蕾公司的股东,如果上诉人说其无权主张查阅这个时间段内所涉公司相关材料是说得过去的。但认为其无权主张查阅其拥有伯蕾公司合法登记股东身份的,自 2010 年 12 月 7 日起至 2023 年 2 月 8 日止和 2024 年 3 月 5 日至 2024 年 10 月 16 日乃至再次退股之前的所有期间所涉公司相关材料,肯定是错误的。​ 关于查阅权的行使方式,胡远宏指出,上诉人所谓 "即使 2024 年 3 月 5 日之后,被上诉人再次成为上诉人的股东,其有权查阅复制相关的上述材料,也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的约定、《公司法》的规定主张权利,而非直接通过诉讼程序介入" 的理由是非常苍白的。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相关材料,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本案一审正是在上诉人拒绝提供查询的情形下,被上诉人依法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胡远宏的代理意见,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 3.1.3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010 年,胡远宏临时接受某市新宇广播电视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新宇公司)委托,作为第二被告的诉讼代理人,赴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参加原告为某市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骄阳公司)、第一被告为杭州汇文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汇文公司)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诉讼。​ 委托人新宇公司的负责人告诉胡远宏,对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讲的新宇公司侵权,新宇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不是事实,代理律师只要说清楚本案与汇文公司无关,不连累汇文公司,争取将案件移到新宇公司所在地法院审理就谢天谢地了。但是,在开庭审理中,胡远宏发现原告证据链上存在瑕疵,于是拧住不放、穷追猛打,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上诉期限内也未上诉。​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胡远宏的诉讼技巧和专业能力。他在自己的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利用对方证据链上存在的瑕疵,为两位被告打赢了官司。​         3.2 典型刑事案例​        3.2.1 非法买卖爆炸物案(免除刑事处罚案)​ 2006 年上半年,胡远宏代理了一起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案件,被告江安华最高的期望是法院能够判缓刑。通过胡远宏调查取得的材料和法庭辩护,最终该被告被免除刑事处罚。​ 这个案例的特别之处在于,该案的公诉人与胡远宏素不相识,在法庭上双方针对案件的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相互攻击。然而,在判决后,该公诉人却介绍其亲友聘请胡远宏律师担任汪某故意杀人罪案被害人近亲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人。这种情况充分说明了胡远宏的专业能力得到了公诉人的认可。       ​ 3.2.2 故意伤害案(缓刑辩护案)​ 2014 年 12 月,胡远宏在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成立后亲自办理了该所受理的第 001 号案件 —— 为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担任辩护人。该案于 2014 年 12 月 23 日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他的辩护下,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刑期大幅低于预期。​       3.2.3 诈骗案(从犯认定案)​ 2019 年 6 月,胡远宏代理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何某骗取被害人钱款人民币 85 万余元,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将何某列为主犯,对其量刑意见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何某得知检察院的量刑意见后,自知情节严重,向辩护人表示即使法院判其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也服从判决,不上诉。​ 开庭审理时,胡远宏律师与公诉人就被告人何某是否应认定为从犯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胡远宏律师抓住何某不是犯意的提起者和共同犯罪的组织、领导者,何某没有实施对被害人资金进行人为调控或恶意交易造成客户资金亏损等核心行为,何某对违法所得没有控制权,仅领取少量工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等要点进行辩护。​ 最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何某为从犯,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令何某喜出望外。​       3.3 标志性案例分析​        胡远宏经办的标志性案例具有以下特点:​ 创新性:在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案中,胡远宏创新性地利用合同中的空格进行辩论,成功运用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为当事人争取到巨额违约金。这种创新的诉讼策略体现了他的专业智慧。​ 逆转性: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胡远宏在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的不利情况下,通过仔细审查对方证据,找出瑕疵并穷追猛打,最终实现了逆转性胜利。​ 影响力:胡远宏的案例不仅在法律界产生了影响,也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例如,他的 "远宏说法" 系列丛书中收录的案例,成为了法律普及的重要素材。​ 示范性:胡远宏经办的案例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他在处理案件时注重法理分析,善于运用法律技巧,这些都为其他律师提供了学习借鉴的范例。​        四、行业影响力与社会地位​        4.1 行业认可与荣誉表彰​ 胡远宏在法律行业获得的认可和荣誉极为显著。2011 年 5 月,他被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予 "2006-2010 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 荣誉称号,这是全国 20 万执业律师中仅有 5 人获得的殊荣。2012 年,他被评选为 "萍乡十大法治人物"。​ 在行业地位方面,胡远宏获得了多个重要的专业认可:​ 2001 年 2 月入选中国人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专家大辞典》(第 11 卷第 1334 页、政法专业类)​ 2001 年 12 月入选世界人物出版社和中国国际交流出版社联合出版的《世界名人录・中国卷》(韩德培列第 287 页、胡远宏列第 351 页)​ 2017 年入选中国出版集团现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好律师》(上卷第 332 页至 338 页)​ 2019 年入选中国商务出版社出版的《大国律师》(第 46 页至 63 页)​ 2020 年入选华夏出版社出版的《新时代风采 —— 中国行业领军人物访谈录》(第 13 页至 22 页)并被选为封面人物​ 此外,2024 年 12 月 24 日,江西省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发布《致敬!122 名江西律师获光荣执业纪念荣誉》一文,胡远宏律师获得 "律师光荣执业三十周年纪念荣誉"。        ​ 4.2 社会影响力与知名度​         胡远宏的社会影响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普法影响力:胡远宏创立的 "远宏说法" 普法品牌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自 2007 年 5 月起,他在萍乡市《城市周刊》上主笔创办 "远宏说法" 普法专栏,已发稿近 500 篇。该专栏以贴近生活、深入浅出、文字精美的特点吸引了众多读者。"远宏说法" 从一个地方专栏发展成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的系列丛书,包括《百姓与法》《有法有天》《法佑少年》三卷,由新华书店在全国发行。​ 媒体关注度:胡远宏的普法文章和法律观点经常被各大媒体转载。例如,2013 年 1 月 16 日他在《法制日报》发表的《在普法中收获快乐》,被人民网、中国日报网、中国网、中国普法网、民主法制网、共产党员网等网站相继全文转载。2013 年 4 月 3 日发表的《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被中国长安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及有关地方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全文转载。​ 学术影响力:胡远宏在法学界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他的学术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法学卷》《全国报刊索引哲社版》《中国社会科学文献题录》等权威机构收录,体现了其学术成果的价值。​ 社会认可度:胡远宏被广泛认为是 "中国律师以案释法的先驱和典范"。他的 "远宏说法" 品牌已经成为全国知名的普法 IP,在法律普及领域具有重要地位。​         4.3 同行评价与专业地位        ​ 胡远宏在法律行业内获得了同行的高度评价。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称赞 "远宏说法" 系列丛书:"典型案例,讲实用法律知识;远宏出招,面对面出谋划策;生活纠纷,人情百态;说得都是您最关心的事儿"。​ 江西省司法厅党组书记、厅长马承祖为 "远宏说法" 系列丛书第 1 卷《百姓与法》作序,盛赞该书:"贴近百姓,覆盖面广,亲和力比较强;语言生动,通俗易懂,可读性比较强;以案说法,论述周密,说理性比较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副部长、全国普法办副主任张苏军为 "远宏说法" 系列丛书第 2 卷《有法有天》作序,指出该书具有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传最新法律法规,普及最新法律知识,时代感强、贴近生活,由案说法,以法析案,通俗易懂、以小见大,系统介绍,触类旁通,法理性强等特点。他称赞胡远宏 "作为一位执业二十多年的资深律师,长期坚持参与普法工作,精神可佳"。​ 中共萍乡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彭艳萍曾在全市律师培训会上对胡远宏先生业余宣传法律、开辟说法专栏的做法给予充分的肯定和鼓励。​         五、学术成果与理论贡献        ​ 5.1 学术论文与专著​        胡远宏的学术成果极为丰硕,在法学理论研究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他在《法制日报》《法学评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商业出版社、学习出版社、《江西日报》等国家级及省级报刊、出版社发表论文论著数百万字。​ 代表性学术论文:​ 《债发生的主要根据及加强债的法律调整的现实意义》(1989 年发表于《法学评论》)​ 《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2013 年发表于《法制日报》)​ 《在普法中收获快乐》(2013 年发表于《法制日报》)​ 《光照后人 —— 写在甘祖昌逝世 10 周年之际》​ 《馅饼从天上掉下来》​ "远宏说法" 系列丛书:​ 《百姓与法》(2011 年 6 月出版)​ 《有法有天》(2013 年 1 月出版)​ 《法佑少年》(2016 年 7 月出版)​ 《百姓与法》精选了胡远宏主笔的 "远宏说法" 普法专栏文章 130 篇,分为民法篇、刑法篇和综合篇三部分。作者以 "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 为写作宗旨,将与普通百姓密切相关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经常遇到或者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采用以案说法的方式,通俗流畅的语言,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深入浅出、清晰明了、形象生动的讲解。​ 《有法有天》通过 100 多个精选案例,深入浅出地解释法律适用。该书具有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传最新法律法规,普及最新法律知识,时代感强、贴近生活,由案说法,以法析案,通俗易懂、以小见大,系统介绍,触类旁通,法理性强等特点。​ 《法佑少年》基本上囊括了我国现行未成年保护法律体系的全部内容,堪称未成年人保护的通俗法律全书。该书分为总则篇、家庭保护篇、学校保护篇、社会保护篇、司法保护篇五部分。​       5.2 法学理论贡献​         胡远宏在法学理论方面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以案释法理论创新:胡远宏是中国律师以案释法的先驱和典范,他创造性地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形成了独特的 "以案释法" 理论体系。他认为,采取以案释法的方式宣传法治、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律师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因为律师接触的案例形形色色,律师的法律实践条件天然优越,律师接触的当事人有方方面面,律师完全可以把以案释法这件事情做好。​ 法律普及理论:胡远宏提出了 "一讲二写" 的法律普及方式。"讲" 即利用课堂和讲堂宣讲法律知识;"写" 即撰写、发表文章和著作。他认为这种方式能够让受众知法守法,与法同行。​ 法治理念传播:胡远宏认为,"法治" 并不是官员以法来治老百姓,"法治" 的核心是依法治官,依法限制行政权力,依法保护百姓的合法权益。他认识到,把法律交给百姓,让百姓掌握法律,让法律保护百姓,是法律工作者的历史责任。​ 法律体系化研究:胡远宏通过 "远宏说法" 系列丛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阐释。他的研究涵盖了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等各个法律部门,为法律体系的普及和传播做出了重要贡献。​ 5.3 普法教育贡献​ 胡远宏在普法教育领域的贡献尤为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普法专栏建设:自 2007 年 5 月起,胡远宏在萍乡市《城市周刊》上义务主笔创办 "远宏说法" 普法专栏,该专栏一开始就以贴近生活、深入浅出、文字精美的特点吸引了众多读者,一发而不可收,已发稿 500 余期。​ 普法网站建设:胡远宏创办了 "远宏说法 —— 胡远宏律师专题网站",内设民法商法篇、刑法篇、综合篇、党员干部篇、未成年人保护篇等多个版块,为公众提供了丰富的法律知识资源。​ 普法丛书出版:胡远宏的 "远宏说法" 系列丛书已成为全国知名的普法品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不仅同意出版,而且将 "远宏说法" 定为系列丛书名称,并在官网首页设立了网站链接醒目图标。​ 法律教育实践:胡远宏长期在高等院校从事法学教学工作,曾主讲过《法学概论》《法理学》《民法学》《教育法学》等法学专业课程。同时,他还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作法治讲座,为市委党校县级干部培训班讲授法律课程。​ 普法理念传播:胡远宏的普法理念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他提出的 "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 成为了普法工作的重要理念。​ 六、社会活动与公共服务​ 6.1 社会职务与公共服务​ 胡远宏担任的社会职务极为丰富,体现了他在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 党政职务:​ 共青团萍乡市麻山高级中学委员会书记​ 中共萍乡教育学院委员会宣传部部长​ 中共萍乡市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 中共莲花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萍乡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调研员​ 专业机构职务:​ 江西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理论研究会副会长​ 萍乡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 萍乡市案件评查专家组成员​ 萍乡市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首席法学专家​ 萍乡市法律援助专家团成员​ 萍乡学院客座法学教授​ 6.2 立法咨询与司法服务​ 胡远宏在立法咨询和司法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立法咨询工作:作为萍乡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胡远宏在担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顾问期间,接受立法咨询,发表立法建议和意见。他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智力支持。​ 案件评查工作:作为萍乡市案件评查专家组成员,胡远宏参与了大量案件的评查工作。他在案件评查工作中发表评查意见,向法官、检察官宣传法治理念,对提高案件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 医患纠纷调解:作为萍乡市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首席法学专家,胡远宏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参与医患纠纷的调解工作,为化解医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法律援助工作:作为萍乡市法律援助专家团成员,胡远宏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体现了律师的社会责任。​ 6.3 公益法律服务​ 胡远宏在公益法律服务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普法志愿活动:胡远宏几十年如一日地走在为群众普法的路上,他采用以案释法的方式宣传法律知识。他曾说:"在促进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也许个人的力量是非常微薄的,但如果我们每个力量微薄的人都锲而不舍地朝着法治的方向努力,千千万万个汇集起来的微薄力量肯定是巨大的。我愿意在我的有生之年为普法、为法治继续奉献自己微薄的力量"。​ 书籍捐赠活动:2025 年 11 月,胡远宏向萍乡市图书馆捐赠 143 册法律与律师专业书籍,践行 "书香传情 法润萍城" 理念。此次捐赠的书籍兼具专业性与实用性,既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精解》等法律基础理论、法规解读类著作,也包含《中国大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田文昌专辑》《公司上市法务操作全程指引》等聚焦律师实务操作的专业书籍,内容覆盖民商法、经济法、律师办案技巧等多个领域。​ 法律培训服务:胡远宏经常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法律培训。例如,2015 年 8 月 14 日,萍乡市政协邀请胡远宏律师为全体机关干部进行《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迎接法治中国的灿烂明天》为主题的法律讲座。​ 社会治理参与:胡远宏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工作,运用法律专业知识为社会治理提供支持。他在担任萍乡市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首席法学专家期间,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七、个人特色与品牌价值​ 7.1 "远宏说法" 品牌特色​ "远宏说法" 作为胡远宏创立的法律品牌,具有鲜明的特色和独特的价值:​ 内容特色:​ 以案说法:采用 "案例 + 分析归纳 + 适用法律条文 + 点评 + 建议" 的全新法制宣传教育样式​ 贴近生活:把老百姓最关注、最贴近生活的身边事、生活小事融入 "说法" 之中​ 通俗易懂:语言生动活泼,注重将法律条文与法学原理结合,适合法律专业与非专业人士阅读​ 覆盖面广:内容涵盖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各个法律部门​ 传播特色:​ 多媒体传播:通过专栏、网站、丛书、讲座等多种方式传播​ 持续性传播:自 2007 年开始,持续发稿 500 余期,体现了品牌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互动性传播: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与读者互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权威性传播: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品牌影响力:​ 地域影响力:从萍乡地方专栏发展为全国性品牌​ 媒体影响力:被百度百科编为热词,获得广泛的媒体关注​ 社会影响力:成为全国知名的普法品牌,影响了大量读者​ 行业影响力:被认为是中国律师以案释法的典范,对律师行业产生了积极影响​ 7.2 专业形象与公众影响力​ 胡远宏的专业形象和公众影响力体现在多个方面:​ 专业形象:​ 学者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发表了大量学术论文和专著​ 实践型专家: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普法型律师:长期从事普法工作,是中国律师以案释法的先驱​ 公益型律师: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体现了律师的社会责任感​ 公众影响力:​ 媒体关注度高:其文章经常被人民网、中国日报网、中国网等主流媒体转载​ 社会认知度高:被评为 "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萍乡十大法治人物"​ 粉丝群体广泛:通过网站、专栏等平台拥有大量读者和粉丝​ 社会评价良好: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7.3 个人价值与社会贡献​ 胡远宏的个人价值和社会贡献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来评价:​ 法律专业价值:​ 专业能力突出:在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都有深入研究和丰富经验​ 办案技巧高超:经办的案件经常让当事人得到意想不到的惊喜,体现了专业价值​ 理论贡献显著:在法学理论研究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发表了大量有价值的学术成果​ 社会服务价值:​ 普法贡献巨大:通过 "远宏说法" 品牌,为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做出了重要贡献​ 公共服务丰富:担任多项社会职务,在立法、司法、行政等多个领域提供专业服务​ 公益服务突出: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法律培训等公益活动​ 文化传承价值:​ 法律文化传播:通过 "远宏说法" 系列丛书,传播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法治理念普及:传播了 "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官" 等先进法治理念​ 知识传承贡献:通过教学和写作,培养了大批法律人才,传承了法律知识​ 品牌价值评估:​ 品牌知名度:"远宏说法" 已成为全国知名的普法品牌​ 品牌美誉度:获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和好评​ 品牌忠诚度:拥有大量忠实的读者和粉丝​ 品牌影响力:对中国律师行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八、综合评价与展望​ 8.1 整体评价​ 综合分析胡远宏的职业生涯和社会贡献,可以得出以下评价:​ 专业能力评价:胡远宏具有全面的法律专业能力,在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都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的跨学科知识结构(文、理、法)为其法律实践提供了独特优势。在执业三十多年的历程中,他办理了大量成功案例,展现了高超的办案技巧和专业水平。​ 行业地位评价:胡远宏在法律行业具有重要地位。他是 "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全国仅 5 名律师获此殊荣)、"萍乡十大法治人物",入选《中国专家大辞典》《世界名人录・中国卷》《中国好律师》《大国律师》等权威文献,被认为是 "中国律师以案释法的先驱和典范"。​ 社会贡献评价:胡远宏的社会贡献主要体现在普法教育和公共服务两个方面。他创立的 "远宏说法" 品牌已成为全国知名的普法品牌,通过专栏、网站、丛书等多种方式,为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他担任多项社会职务,在立法、司法、行政等多个领域提供专业服务,为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学术成就评价:胡远宏在学术研究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他发表论文论著数百万字,其中《债发生的主要根据及加强债的法律调整的现实意义》等论文被权威机构收录。他的 "远宏说法" 系列丛书不仅是普法读物,也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8.2 主要成就总结​ 胡远宏的主要成就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专业成就:​ 成功办理了大量重大、疑难案件,包括 363 万元违约金案、股东知情权纠纷案等标志性案例​ 在多个法律领域都有深入研究和丰富经验,是一位综合性的法律专家​ 获得了 "律师光荣执业三十周年纪念荣誉",体现了其长期的专业贡献​ 学术成就:​ 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出版专著十余部​ 创立了 "远宏说法" 系列丛书,成为全国知名的法律品牌​ 在法学理论研究方面提出了 "以案释法" 等创新理念​ 社会成就:​ 获得 "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 等重要荣誉​ 创立的 "远宏说法" 品牌影响广泛,成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力量​ 担任多项社会职务,为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创新成就:​ 开创了律师以案释法的新模式,成为行业典范​ 建立了 "一讲二写" 的普法教育体系​ 创建了 "远宏说法" 品牌,实现了法律专业服务与社会服务的有机结合​ 8.3 发展前景展望​ 基于胡远宏的专业能力、社会影响力和品牌价值,对其未来发展前景做出以下展望:​ 专业发展前景:​ 继续深化在民商法、经济法等专业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发挥跨学科优势,在法律与经济、技术等交叉领域开拓新的业务空间​ 培养年轻律师,传承专业经验和执业理念​ 品牌发展前景:​ "远宏说法" 品牌有望进一步扩大影响力,成为更具全国性的法律品牌​ 可能开发更多的法律产品和服务,如在线课程、法律咨询 APP 等​ 品牌价值有望进一步提升,成为中国律师行业的标杆品牌​ 社会服务前景:​ 继续在立法咨询、司法服务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可能参与更多的社会治理项目,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力量​ 在普法教育领域继续发挥引领作用,推动全民法律素质的提高​ 学术研究前景:​ 可能出版更多的学术专著和普法读物​ 在法学理论研究方面可能有新的突破和创新​ 可能开展更多的法律教育培训活动,培养更多的法律人才​ 总的来说,胡远宏作为一位资深律师、法学专家和普法先锋,在法律专业、学术研究、社会服务等多个领域都做出了重要贡献。他的 "远宏说法" 品牌已成为中国律师行业的重要品牌,其专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值得行业学习和借鉴。在未来的发展中,胡远宏有望继续发挥其专业优势和社会影响力,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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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6.胡远宏律师获“律师光荣执业三十周年纪念荣誉”

           2024年12月24日,江西省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发布《致敬!122名江西律师获光荣执业纪念荣誉》一文,该文显示浙江杭天信(九江)律师事务所胡远宏律师已获“律师光荣执业三十周年纪念荣誉”。                       该文指出,律师队伍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在我省律师队伍中,有一批资深律师几十载初心如磐、使命在肩,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将法治信仰镌刻于心,用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几十载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始终坚守在法治工作一线,积极履职尽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几十载倾情奉献、执业为民,在担当作为中赓续法治情怀,用心用情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题。        该文还指出,他们是我省律师事业的基石,探索和推动了律师制度的改革与进步,参与和见证了律师事业从萌芽到壮大的辉煌历程。他们也是我省律师行业的宝贵财富,以高尚的职业操守、精湛的业务能力示范带动了全省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显著提升,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和尊重,展现了我省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和精神风貌。          胡远宏自1985年起在高等院校从事法学教学,1989年修完武汉大学法学院民法、经济法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1990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经考核合格后于1991年7月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1991年12月27日首次执业。先后在江西省萍乡市律师事务所、江西省莲花县律师事务所、江西冠园律师事务所、江西萍信律师事务所、江西天艺律师事务所、上海中筑律师事务所、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天信(九江)律师事务所执业。三十多年来办理了大量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曾在《法制日报》《法学评论》等报刊发表各类文章百余篇,曾主编、参编《民主法纪教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等论著十余部,著有“远宏说法”丛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2001年2月入选中国人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专家大辞典》,同年12月入选世界人物出版社和中国国际交流出版社联合出版的《世界名人录•中国卷》,2011年被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予“2006—2010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荣誉称号,2017年入选中国出版集团现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好律师》,2019年入选中国商务出版社出版的《大国律师》,2020年入选华夏出版社出版的《新时代风采——中国行业领军人物访谈录》并被选为封面人物。          胡远宏律师执业三十多年来,忠于操守,精心办案担正义。 他经办的不少案件曾让他的当事人得到意想不到的惊喜。         他曾抓住一个“空”格,为当事人“钻”出了363万元。2002年10月9日某市土地管理局与某市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市广场路与韶山东路相交处宗地编号为T——020203号总面积为561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100万元。合同约定:“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地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千分之二,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2005年9月,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市土地管理局支付延期提供出让地的违约金。庭审中,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胡远宏抓住合同中的一个空格进行辩论,因为这个空格的存在,使土地交付条件明显有“达到场地平整”和“现状土地条件”两种以上解释,而该合同是由市土地管理局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胡远宏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土地交付条件为达到场地平整。鉴于出让人市土地管理局直至2003年5月31日才使出让土地达到场地平整,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法院采纳了胡远宏律师的代理意见,遂判决市土地管理局承担从2002年12月16日起至2003年5月31日止,按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土地出让金1100万元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363万元。就这样,胡远宏律师抓住一个“空”格,为当事人“钻”出了363万元。         他曾因一次成功的刑事辩护,被公诉人推荐给其的亲友聘请为另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人。2006年上半年,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被告江安华,最高的期望是法院能够判缓刑,但通过胡远宏调查取得的材料和法庭辩护,最终该被告被免除刑事处罚。有意思是,该案的公诉人与胡远宏素不相识,在法庭上双方针对案件的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相互攻击,在判决后该公诉人却介绍其亲友聘请胡远宏律师担任汪某故意杀人罪案被害人近亲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他曾在被告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拧住原告证据瑕疵为两位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打赢了官司。2010年10月14日,胡远宏临时接受某市新宇广播电视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新宇公司)委托,作为第二被告的诉讼代理人,赴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参加原告为某市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骄阳公司)、第一被告为杭州汇文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汇文公司)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诉讼。委托人新宇公司的负责人告诉胡远宏,对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讲的新宇公司侵权,新宇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不是事实,代理律师只要说清楚本案与汇文公司无关,不连累汇文公司,争取将案件移到新宇公司所在地法院审理就谢天谢地了。但是,在开庭审理中,胡律师发现原告证据链上存在瑕疵,于是拧住不放、穷追猛打,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上诉期限内也未上诉。就这样,胡远宏律师在自己的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利用对方证据链上存在的瑕疵,为两位被告打赢了官司。        他曾经在刑事辩护中出奇制胜,使法院的刑事判决大大低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2014年12月,年愈花甲的胡远宏与另外两位年轻的上海律师合伙成立了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并任该所主任。他亲自办理了该所受理的第001号案件——为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担任辩护人。该案于2014年12月23日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他的辩护下,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刑期大幅低于预期。2019年6月,涉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被告何某,骗取被害人钱款人民币85万余元,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将何某列为主犯,对其量刑意见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何某得知检察院的量刑意见后,自知情节严重,向辩护人表示即使法院判其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也服从判决,不上诉。开庭审理时,胡远宏律师与公诉人就被告人何某是否应认定为从犯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胡远宏律师抓住何某不是犯意的提起者和共同犯罪的组织、领导者,何某没有实施对被害人资金进行人为调控或恶意交易造成客户资金亏损等核心行为,何某对违法所得没有控制权,仅领取少量工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最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何某为从犯,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处适量罚金。令何某喜出望外。          胡远宏认为,律师为当事人做好法律服务,不能将精力放在与法官道近乎、拉关系上,而是要将精力放在练好内功、做好功课、勤勉服务上。当事人有理,律师的功课做好了,不管道路多么曲折最终完全可以把案件办得出彩。在胡远宏三十多年的律师执业中,无论案件大小,无论当事人社会地位高低、无论律师费多少,一旦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每一个案件都认真对待,谨慎办理,在法律服务中竭力争取委托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时,胡远宏兢兢业业,尽职尽责,经常组织召开中小企业风险防范咨询会,亲自登上讲台,曾向年销售额达数亿的“宝冶集团”“长江国际货代”及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领导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并耐心接受企业家的咨询,用法律知识为企业家们答疑解惑。        在接受百姓的法律咨询时,胡远宏律师给求助人的法律建议的首选往往是协商、协调解决,不要动不动就起诉。有一位求助人通过向胡远宏律师咨询并采用非诉方式解决了法律纠纷后,高兴地对胡远宏律师说:“您的解决办法有礼有节,除法律途径外,还提供了其他可行的办法。您不轻易叫人一开始就硬邦邦的以诉诸法律的形式来解决问题,既讲法、守法,但又不动辄诉诸于法;您的处世态度既体现了法治精神,更体现了建设和谐社会的要义和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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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5.AI智能回答可以全网总结“远宏说法”了

    ‌       在电脑或者手机的百度搜索中输入“远宏说法”,点击搜索后,再点击界面第一行“AI智能回答”键总结全网内容后的“总结”,目前至少可总结出如下内容:       “远宏说法”‌是胡远宏创建的一个法律品牌,主要涉及法律普及和法律咨询服务。胡远宏是一位资深的法学专家和律师,他在法律普及和教育方面有着显著的成就。      背景和内容 “远宏说法”系列丛书由胡远宏创作,旨在通过具体案例来解释法律条文和法学原理,使法律知识更加通俗易懂。该系列包括多部作品,如《法佑少年》和《远宏说法:有法有天》,这些作品通过生动的案例分析,帮助读者理解法律的实际应用。     影响和评价 胡远宏因其对法律普及的贡献获得了中共中央宣传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予的“2006—2010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他的工作不仅在法律界得到了认可,也在社会上有广泛的影响力。通过多年的普法工作,他成功地让法律知识深入人心,提升了公众的法律意识。      最新动态和相关出版物 最新的“远宏说法”系列作品如《法佑少年》和《远宏说法:有法有天》继续在法律普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这些书籍不仅适合法律专业的学生和教师,也适合广大公众阅读,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         以下是2025年4月12日电脑搜索的AI结果:        胡远宏是“远宏说法”系列丛书的作者,其核心内容聚焦于法律普及与案例分析,旨在通过贴近生活的案例和通俗易懂的语言传播法律知识。以下是关键信息的整合:     1. 作者背景与权威性 • 胡远宏是法学专家、执业律师,曾获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授予的“2006—2010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称号,并在全国律师中仅有5人获此殊荣。 • 他拥有文、理、法三学科背景(汉语言文学、高等数学、法学),曾任教法学课程,并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91年)。      2. “远宏说法”丛书特点 • 内容结构:       o 涵盖民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党员干部法律规范等主题,案例选自真实生活或法院判决,部分为作者亲身经历。       o 代表性著作包括《有法有天》《法佑少年》等,系统介绍法律知识并触类旁通。 • 写作风格:       o 以案说法,语言生动活泼,注重将法律条文与法学原理结合,适合法律专业与非专业人士阅读。       o 例如,《有法有天》通过100多个精选案例,深入浅出地解释法律适用。      3. 社会影响与时效性 • 部分内容(如“法佑少年”“有法有天”)被百度百科收录为热词。 • 系列持续更新,2025年新书《法佑少年/远宏说法》聚焦未成年人保护,结合最新法律动态。       相关实体扩展 • 若需深入了解胡远宏的执业经历,可搜索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 • 关于丛书的具体法律案例,可参考民法自助行为的法律效力或未成年人请求保护权。       总结:胡远宏通过“远宏说法”系列,以权威背景和务实风格推动法律普及,成为连接专业法律与公众认知的桥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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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4.宁静致远 坚忍达宏——《萍乡人物》之胡远宏

    宁静致远  坚忍达宏——《萍乡人物》之胡远宏 大唐布衣子 敖桂明鼓咙胡 2024-05-11 10:19        编者按        从一个普通农民顶替补员为工人编制的中学教师,终成大学教员,知名律师,法学专家,县级干部。莲花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任上,着意发掘老阿姨龚全珍事迹,是体制内最早采访老阿姨并写出深度报道的有识之士其一。独著三册,《百姓与法》《有法有天》《法佑少年》,“远宏说法”,大有说法。《萍乡人物》今日推出法律人代表,他就是原麻山公社三山大队第四生产队农民、麻山中学原体育和数学教师、原萍乡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局长(调研员)胡远宏同志。        末学所主编之《萍乡人物》,系与萍乡市档案馆、上栗县档案馆合编,与萍乡市民间文艺家协会、鳌洲书院文化研究学会合作。是书即将于本月截稿,现先行推出数位入编之当代名人文本,以飨读者,以资参考。                                                                                                                                胡远宏        胡远宏,男,汉族,1954年出生,江西省萍乡市人。1972年2月萍乡市麻山中学高中毕业后当过生产队社员、人民公社社办企业工人、中学教师、大学教员、新闻记者和机关干部。历任共青团萍乡市麻山高级中学委员会书记、中共萍乡教育学院委员会宣传部部长、中共萍乡市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中共莲花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萍乡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萍乡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发展中心)调研员。        胡远宏于1981年9月修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首届数学专业所开的高等数学全部课程;1985年7月毕业于萍乡教育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1989年修完武汉大学法学院民法、经济法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从1985年起,先后在萍乡教育学院、萍乡广播电视大学、萍乡高等专科学校、中共萍乡市委党校、萍乡学院等高等院校从事法学教学。1990年参加全国律师资格统考经考核合格于1991年7月3日取得律师资格,从1991年12月27日起,先后在江西、上海、浙江等地律师执业。三十多年来办理了大量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胡远宏经办的不少案件曾让他的当事人得到意想不到的惊喜。他曾成功担任过江安华非法买卖爆炸物案被告人江安华的辩护人,成功代理中共萍乡市委宣传部诉中国现代史学会红色文化研究专业委员会和北京懋伯兰文化有限公司联合创作拍摄电视连续剧合同纠纷案等案件。        他曾抓住一个“空”格,为当事人“钻”出了363万元。2002年10月9日某市土地管理局与某市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市广场路与韶山东路相交处宗地编号为T——020203号总面积为561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100万元。合同约定:“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地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千分之二,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2005年9月,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市土地管理局支付延期提供出让地的违约金。庭审中,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胡远宏抓住合同中的一个空格进行辩论,因为这个空格的存在,使土地交付条件明显有“达到场地平整”和“现状土地条件”两种以上解释,而该合同是由市土地管理局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胡远宏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土地交付条件为达到场地平整。鉴于出让人市土地管理局直至2003年5月31日才使出让土地达到场地平整,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法院采纳了胡远宏律师的代理意见,遂判决市土地管理局承担从2002年12月16日起至2003年5月31日止,按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土地出让金1100万元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363万元。就这样,胡远宏律师抓住一个“空”格,为当事人“钻”出了363万元。               他曾因一次成功的刑事辩护,被公诉人推荐给其的亲友聘请为另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人。2006年上半年,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被告江安华,最高的期望是法院能够判缓刑,但通过胡远宏调查取得的材料和法庭辩护,最终该被告被免除刑事处罚。有意思是,该案的公诉人与胡远宏素不相识,在法庭上双方针对案件的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相互攻击,在判决后该公诉人却介绍其亲友聘请胡远宏律师担任汪某故意杀人罪案被害人近亲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他曾在被告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拧住原告证据瑕疵为两位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打赢了官司。2010年10月14日,胡远宏临时接受某市新宇广播电视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新宇公司)委托,作为第二被告的诉讼代理人,赴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参加原告为某市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骄阳公司)、第一被告为杭州汇文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汇文公司)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诉讼。委托人新宇公司的负责人告诉胡远宏,对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讲的新宇公司侵权,新宇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不是事实,代理律师只要说清楚本案与汇文公司无关,不连累汇文公司,争取将案件移到新宇公司所在地法院审理就谢天谢地了。但是,在开庭审理中,胡远宏发现原告证据链上存在瑕疵,于是拧住不放、穷追猛打,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上诉期限内也未上诉。就这样,胡远宏律师在自己的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利用对方证据链上存在的瑕疵,为两位被告打赢了官司。          他曾在刑事辩护中出奇制胜,使法院的刑事判决大大低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2014年12月,年愈花甲的胡远宏与另外两位年轻的上海律师合伙成立了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并任该所主任。他亲自办理了该所受理的第001号案件——为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担任辩护人。该案于2014年12月23日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他的辩护下,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刑期大幅低于预期。2019年6月,涉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被告何某,骗取被害人钱款人民币85万余元,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将何某列为主犯,对其量刑意见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何某得知检察院的量刑意见后,自知情节严重,向辩护人表示即使法院判其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也服从判决,不上诉。开庭审理时,胡远宏律师与公诉人就被告人何某是否应认定为从犯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胡远宏律师抓住何某不是犯意的提起者和共同犯罪的组织、领导者,何某没有实施对被害人资金进行人为调控或恶意交易造成客户资金亏损等核心行为,何某对违法所得没有控制权,仅领取少量工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最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何某为从犯,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处适量罚金。令何某喜出望外。一审判决宣告后检察院没有抗诉,被告人何某当然也没有上诉。                 胡远宏认为,律师为当事人做好法律服务,不能将精力放在与法官道近乎、拉关系上,而是要将精力放在练好内功、做好功课、勤勉服务上。当事人有理,律师的功课做好了,不管道路多么曲折最终完全可以把案件办得出彩。在胡远宏近三十年的律师执业中,无论案件大小,无论当事人社会地位高低、无论律师费多少,一旦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每一个案件都认真对待,谨慎办理,在法律服务中竭力争取委托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鉴于胡远宏法律和法学方面的业绩及知名度,他于2001年2月入选中国人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专家大辞典》,同年12月入选世界人物出版社和中国国际交流出版社联合出版的《世界名人录•中国卷》,2017年入选中国出版集团现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好律师》,2019年入选中国商务出版社出版的《大国律师》,2020年入选华夏出版社出版的《新时代风采——中国行业领军人物访谈录》并被选为封面人物。                                   1995年10月,时任中共莲花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的胡远宏采访老阿姨龚全珍 (图左龚全珍 图右胡远宏)        1985年以来,无论工作岗位怎样变换,胡远宏一直坚持不懈地采取多种形式热心普法。特别是2007年以来,他在萍乡市的《城市周刊》上主笔创办的“远宏说法”栏目,在国际互联网上创办的“远宏说法”网站,在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远宏说法”系列丛书中,所有文章均以以案释法的方式进行了阐述。他认为,采取以案释法的方式宣传法治、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律师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胡远宏热心普法的第一方式是讲,即利用课堂和讲堂宣讲法律知识。一是为高等院校的大学生讲授法学课,他曾主讲过《法学概论》《法理学》《民法学》《教育法学》等法学专业课程;二是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作法治讲座,为市委党校县级干部培训班讲授法律课程;三是在法庭、仲裁庭上,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仲裁代理人的身份发表代理词、辩护词;四是对案件发表评查意见,向法官、检察官宣传法治理念;五是在担任设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顾问期间,接受立法咨询,发表立法建议和意见。         胡远宏热心普法的另一方式是写,即撰写、发表文章和著作。他曾在《法制日报》《法学评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商业出版社、学习出版社、《江西日报》等国家级及省级报刊、出版社发表论文、论著数百万字,代表作有《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债发生的主要根据及加强债的法律调整的现实意义》《在普法中收获快乐》等。                                                                                胡远宏普法著作《法佑少年》         胡远宏所发表的论文和论著,大都得到广大读者甚至权威文献和权威网站的关注或转载,如1989年在武汉大学法学院读研期间在《法学评论》发表的《债发生的主要根据及加强债的法律调整的现实意义》,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法学卷》《全国报刊索引哲社版》《中国社会科学文献题录》等收录。2013年1月16日,他在《法制日报》发表的《在普法中收获快乐》,被人民网、中国日报网、中国网、中国普法网、民主法制网、共产党员网等网站相继全文转载。2013年4月3日,他在《法制日报》发表的《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被中国长安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及有关地方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全文转载。         自2007年5月萍乡市《城市周刊》改版与读者见面之日起,胡远宏以“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为宗旨,在该周刊上主笔创办了“远宏说法”普法专栏。该普法专栏一开始就以贴近生活、深入浅出、文字精美的特点吸引了众多读者,一发而不可收。                                                                   胡远宏荣获“萍乡十大法治人物”        2011年年初,胡远宏试着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投出《百姓与法——“远宏说法”集锦》书稿。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经编审后,不仅同意出书,而且将“远宏说法”定为系列丛书名称。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官网还在首页设立了“远宏说法”网站链接醒目图标。 2011年6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远宏说法”系列丛书第1卷《百姓与法》出版发行,时任江西省司法厅党组书记、厅长马承祖欣然为该书作序。2013年1月,丛书第2卷《有法有天》出版发行,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副部长、全国普法办副主任张苏军为该书作序。2016年7月,丛书第3卷《法佑少年》出版发行,该书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进行全面系统的宣传,堪称未成年人保护的通俗法律全书。                                                                                     胡远宏被评为2006-2010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        “执鞭承世业,文广政闻声,普法弘天下,三山自可名。”胡远宏于2011年5月被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予“2006——2010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荣誉称号;2012年被评选为“萍乡十大法治人物”。其社会兼职有江西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理论研究会副会长、萍乡市案件评查专家组成员、萍乡市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首席法学专家、萍乡市法律援助专家团成员、萍乡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萍乡学院客座法学教授等。         非宁静无以致远,非坚忍无以达宏。胡远宏曾寄语其母校武汉大学、萍乡学院、萍乡市麻山中学的年青校友:“每个人都无法选择自己生活的时代,但每个人都能够选择生活在所在时代的态度。逆境中不必埋怨人生的不幸,不必畏惧征途的艰险;顺境中不可忘乎所以,不可自满自足。只要在喧嚣中保持心灵的宁静,在困难前保持意志的坚忍,无论在什么岗位,都有可能创造出一流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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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3.普法弘天下

                                                        执鞭承世业,                         文广政闻声,                         普法弘天下,                         三山自可名。                               胡远宏先生雅鉴                                             辛卯秋                                     周友田  题    《普法弘天下》题者释义:    “执鞭承世业”中的“鞭”指的是教鞭、“业”指的是教育事业。此句的主要意思是胡远宏先生继承了父母终身从事的教育事业。胡远宏先生的父母均为优秀小学教师,他们曾培养出不少大学教授、县、地级以上干部及其各行各业的骨干。胡远宏先生早在1972年就做过小学代课老师教算术,从1975年开始到中学教书10年,教过初中的数学、高中的体育,担任过完全中学的团委书记、副教导主任。上个世纪70至80年代,胡远宏先生一家两代人曾出现9个人同时教书的局面,其中有教小学的、教中学的,也有教大学的,有教语文的、教数学的、也有教英语的。若是当年允许民间办学,胡远宏先生一家定能办出一所质量很高的民办学校。1985年下半年,胡远宏先生开始了大学教员生涯,主要从事法学教学与研究,培养了大批法学人才。    “文广政闻声”中的“文”泛指知识,“广”指知识面广阔、渊博。此句的主要意思是胡远宏先生知识广阔、渊博,从政为官时把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干得有声有色,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有影响。胡远宏先生1981年9月修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首届数学专业所开的高等数学全部课程;1985年7月毕业于萍乡教育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1989年修完武汉大学法学院民法、经济法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政”指从政为官,胡远宏先生历任中共萍乡教育学院委员会宣传部部长、中共萍乡市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中共莲花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萍乡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调研员。担任萍乡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期间,其分管的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在“十五”时期达到全国先进水平,使萍乡市广播电视局当年被评为全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先进单位,其分管的单位萍乡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中心,曾被评为全国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单位。胡远宏先生个人曾被评选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县级领导干部。    “普法弘天下”中的“天下”指全国。此句的主要意思是胡远宏先生的普法工作达到了全国先进水平。胡远宏先生从1985年起,先后在萍乡教育学院、萍乡广播电视大学、萍乡高等专科学校、萍乡学院等高等院校从事法学教学,1990年参加全国律师资格统考取得律师资格经考核合格后执业。胡远宏先生在长期律师执业中所经办一些案例中,发现许多当事人都是由于不懂法才身陷囹圄、追悔莫及,于是便思考如何让百姓多懂得些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几十年来,他以法制讲座、法律咨询、设立普法网站、设立法律本科录取暨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奖、设立普法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坚持不懈地从事普法工作。每当新的法律颁布后在尚未施行前,他就开始了对新法律的普及和宣传工作。2007年4月30日以来,胡远宏先生在《城市周刊》上以“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为宗旨, 义务主笔创办了《远宏说法》普法专栏,深受百姓的欢迎和好评,发稿近500篇。后编为“远宏说法”系列丛书,已有3卷(《百姓与法》《有法有天》《法佑少年》)在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由新华书店发行。2011年5月胡远宏先生以执业律师的身份被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予“2006——2010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三山自可名”中的“三山”,本为胡远宏先生的故乡,又可意引为三座仙山。山不在高,有仙则灵。一位从三山走出来的山人,历尽千辛万苦,谋生存,谋发展,曾当过生产队社员、人民公社社办企业工人、中学教师、大学教员、新闻记者、机关干部和执业律师,宁静致远,坚忍达宏,努力为社会做力所能及的事情,也不枉到世上走一遭。    (周友田,1964年生,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江西省书协评审委员会委员,萍乡市书法家协会副主席兼秘书长,作品入展全国第四、五届书法鎸刻展览,获江西省六届书展一等奖,作品应邀赴香港、澳门、台湾、日本、新加坡等地展出。有《文廷式书法艺术初探》等论文发表,著有《文廷式诗选注》、《文廷式词印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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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远宏说法:有法有天、法佑少年均被百度百科编为热词

    自“远宏说法”系列丛书第1卷《百姓与法》被百度百科编为热词(参见品牌介绍12)以后,又有: 远宏说法系列丛书第2卷《有法有天》被百度百科编为词条: https://baike.baidu.com/item/%E8%BF%9C%E5%AE%8F%E8%AF%B4%E6%B3%95%EF%BC%9A%E6%9C%89%E6%B3%95%E6%9C%89%E5%A4%A9/16476344?fr=aladdin 远宏说法系列丛书第3卷《法佑少年》被百度百科编为词条: https://baike.baidu.com/item/%E6%B3%95%E4%BD%91%E5%B0%91%E5%B9%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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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百度文库惊现《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胡远宏律师先进事迹材料》

    先进个人 事迹材料 律师   2020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胡远宏律师先进事迹材料 3分 (超过70%的文档)  224阅读  0下载  2020-08-04上传  11页  42KB  满10减4   领取 您还有百元代金券待领取  半价购买  ¥6   ¥12   收藏   分享   举报   认领   APP     客户端打开         付费   2020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胡远宏律师先进事迹材料    / 11 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胡远宏律师先进事迹材料             30 多年来,无论工作岗位怎样变换,胡远宏律师一直坚持不懈地采取 多种形式热心普法。胡远宏律师热心普法的第一方式是讲,即利用课 堂和讲堂宣讲法律知识:一是为高等院校的大学生讲授法学课,他曾 主讲过《法学概论》《法理学》《民法学》《教育法学》等法学专业 课程。二是为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干部职工作法治讲座,为全市新 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班学员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上岗培训 班学员作法律知识专题讲座,为市委党校县级干部培训班讲授法律课 程。三是在法庭上、在仲裁庭上,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仲裁代理 人的身份发表代理词、辩护词,使当事人及旁听公民也感受到法律的 作用和力量。四是在案件评查工作中发表评查意见,向法官、检察官 宣传法治理念。五是在担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顾问期 间接受立法咨询,发表立法建议和意见。         胡远宏律师热心普法的另一方式是写,即撰写、发表文章和著作。他 曾在《法制日报》《法学评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商业出 版社、学习出版社、《江西日报》等国家级及省级报刊、出版社发表 论文论著数百万字,代表作有《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债发生 的主要根据及加强债的法律调整的现实意义》《在普法中收获快乐》 《百姓与法》《有法有天》《法佑少年》等。胡远宏律师发表的论文 和论著,大都得到广大读者甚至权威文献和权威网站的关注或转载, 如其 1989 年在武汉大学法学院读研期间在《法学评论》发表的《债发   法律服务_欧毅哲律师_专业律师团队 广告 法律服务找欧毅哲律师专业律师团队,多年经验 查看详情 >       生的主要根据及加强债的法律调整的现实意义》,被《中国人民大学 复印资料法学卷》《全国报刊索引哲社版》《中国社会科学文献题录》 等收录。其 2013 年 1 月 16 日在《法制日报》发表的《在普法中收获 快乐》,被人民网、中国日报网、中国网、中国普法网、民主法制网、 共产党员网等网站相继全文转载。其 2013 年 4 月 3 日在《法制日报》 发表的《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被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和中央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主办的中国长安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及不 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全文转载。         胡远宏在经办的一些案例中,发现许多当事人都是由于不懂法才身陷 囹圄、追悔莫及,于是便思考如何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从 2007 年 5 月《城市周刊》改版与读者见面之日起,胡远宏以“学法辨是非、知 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为宗旨,在该周刊上义务主笔创办了“远宏 说法”普法专栏,该普法专栏一开始就以贴近生活、深入浅出、文字 精美的特点吸引了众多读者。在读者的欢迎、好评下,一发而不可收, 已发稿 500 余期。         “远宏说法”普法专栏创办以来,将登有胡远宏普法文章的《城市周 刊》全部收藏的读者们希望胡远宏能将这些文章编集成书,便于他们 学习和应用法律知识,免去他们要用时要在一大堆报刊中去寻找之苦。 百姓的需要催发了胡远宏出书的念头, 2011 年年初,他试着向中国民 主法制出版社投出《百姓与法——“远宏说法”集锦》书稿。中国民 主法制出版社经编审后,不仅同意出书,而且将“远宏说法”定为系 列丛书名称。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官网还在首页设立了“远宏说法” 网站链接醒目图标。         律师平台-广东容天律师事务所 广告 面向全国,招贤纳士,招聘律师合伙人,提成律师,实习律师, 查看详情 >         2011 年 6 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远宏说法”系列丛书第 1 卷《百 姓与法》出版发行。时任江西省司法厅党组书记、厅长马承祖欣然为 该书作序,盛赞该书:贴近百姓,覆盖面广,亲和力比较强;语言生 动,通俗易懂,可读性比较强;以案说法,论述周密,说理性比较强。 而胡远宏则将这本书的出版发行,视为一名党员律师献给中国共产党 九十华诞的礼物。         2013 年 1 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远宏说法”系列丛书第 2 卷《有 法有天》出版发行。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副部长、全国普法办 副主任张苏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时为该书作了 序,指出该书具有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 念,宣传最新法律法规,普及最新法律知识,时代感强;贴近生活, 由案说法,以法析案,通俗易懂;以小见大,系统介绍,触类旁通, 法理性强等特点。他称赞胡远宏“作为一位执业二十多年的资深律师, 长期坚持参与普法工作,精神可佳。”《法制日报》以“法律难题的 生动解读”为题对该书进行了推介,称“该书将与普通百姓密切相关 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及经常遇到或者可能遇到的法律难题,以案 说法的方式,将其所涉及的法律知识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评论,语言流 畅通俗,倾向于口语化,将专业术语解说得易于接受和理解,贴近生 活,贴近百姓,具有较强的可读性和实用性。”而胡远宏则将这本书 的出版发行,视为一个出生于 1954 年——新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诞生之年的中国公民献给现行宪法颁布三十周年的礼物。      https://wenku.baidu.com/view/db123b6ba0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f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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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远宏说法"作者胡远宏简介

                                                                                                                                                                                           胡远宏,男,汉族,1954年出生,江西省萍乡市人。1971年冬天高中毕业后当过生产队社员、人民公社社办企业工人、中学教师、大学教员、新闻记者、机关干部和执业律师。历任共青团萍乡市麻山高级中学委员会书记、中共萍乡教育学院委员会宣传部部长、中共萍乡市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中共莲花县委常委、宣传部长、萍乡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萍乡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发展中心)调研员。1981年9月修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首届数学专业所开的高等数学全部课程;1985年7月毕业于萍乡教育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1989年修完武汉大学法学院民法、经济法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从1985年起,先后在萍乡教育学院、萍乡广播电视大学、萍乡高等专科学校、中共萍乡市委党校、萍乡学院等高等院校从事法学教学。1990年参加全国律师资格统考取得律师资格经考核合格后执业。从1991年12月27日起,先后在江西、上海、浙江等地律师执业。三十多年来办理了大量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曾在《法制日报》《法学评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商业出版社、学习出版社等国家级及省级报刊、出版社发表论文论著数百万字,代表作有《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债发生的主要根据及加强债的法律调整的现实意义》《在普法中收获快乐》《光照后人——写在甘祖昌逝世10周年之际》《馅饼从天上掉下来》《百姓与法》《有法有天》《法佑少年》等。2001年2月入选中国人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专家大辞典》(第11卷第1334页、政法专业类);同年12月跟随我国著名法学家韩德培教授同时入选世界人物出版社和中国国际交流出版社联合出版的《世界名人录•中国卷》(韩德培列第287页、胡远宏列第351页)。2017年入选中国出版集团现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好律师》(上卷第332页至338页)。2019年入选中国商务出版社出版的《大国律师》(第46页至63页)。2020年入选华夏出版社出版的《新时代风采——中国行业领军人物访谈录》(第13页至22页)。            “执鞭承世业,文广政闻声,普法弘天下,三山自可名。”胡远宏于2011年5月被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予“2006——2010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荣誉称号;2012年被评选为“萍乡十大法治人物”。现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远宏说法”系列丛书作者、浙江杭天信(九江)律师事务所派驻律师、江西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理论研究会副会长、萍乡市案件评查专家组成员、萍乡市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首席法学专家、萍乡市法律援助专家团成员、萍乡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萍乡学院客座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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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远宏说法》法治宣传教育品牌的由来

                                                                                                    (2007年4月30日出版的萍乡广播电视报《城市周刊》首发“远宏说法”)               2007年3月23日下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四次集体学习结束时的讲话中向全党和全国公民发出了“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的号召,为响应胡锦涛的号召,帮助广大读者“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增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意识,萍乡广播电视报《城市周刊》从2007年4月30日(总第1155期)起,开辟“远宏说法”专栏,特邀长期从事法律教学、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胡远宏先生撰稿,以飨读者。本栏目一开始就以贴近生活、深入浅出、文字精美的特点吸引了众多读者。     《远宏说法》首发文章《从民法说起》便以某公民某一天从早到晚生活中所遇到的七件事为例,说明民法与人们的广泛而密切的联系。《把握体系,联系实际,学好用好物权法》中引用两句歌词:“走在乡间的小路上,暮归的老牛是我同伴”,进而指出在我国物权法中,这乡间的小路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农民对土地享有的集体所有权,这暮归的老牛,是农民的私人所有权。每个人都要盖被子、穿衣服、吃饭、吃菜,对这被子、衣服、饭、菜的物权也是私人所有权。这是何等地贴近生活呵!     《远宏说法》大多采取“案例+分析归纳+适用法律条文+点评+建议”的全新法制宣传教育样式,以一、两个案例为由头,以分析案例为切入点,以归纳方式指出问题的所在,以适用法律释疑解惑,以新老法律比较作点评,以优选法的思维方式提建议,把老百姓最关注、最贴近生活的身边事、生活小事融入“说法”之中,通过释疑解惑的“说法”过程传递公平正义的法理信息,营造依法维权的和谐环境,让公民在阅读中提高法律素质。这不就是深入浅出吗?     《远宏说法》中大多数篇目的标题,不仅一看就知道要说的是什么,而且本身就是一个精美的对偶句,如:《一房两卖起纷争 产权登记说了算》、《二女争夫 有证者胜》、《硫酸泼面 被处极刑》等等。文章中语言的基本格调是通俗易懂,但精辟语句也不难找到,如“可以说,从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的琐事;从工业、农业到服务行业;从科学到艺术;从个人到家庭------莫不与民法有这样和那样的关系,民法与我们生死相依、时刻相伴。”(《从民法说起》)“只有每一个人的财富都得到保护,每一个人都为财富而奋斗,我们的国家才能欣欣向荣,才能有腾飞的希望。”(《物权法的价值和功能》)“贫穷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志短。你不必与有钱人的孩子比父母,你要与他们比未来。只要你掐住命运的咽喉,自强不息,百折不挠,将来你一定可以比那些有钱人的孩子和那些有钱人更富有。风华正茂的你,踌躇满志的你,十八岁的你!珍惜你的权利、履行你的义务、明晰你的责任、怀揣你的梦想、抖擞你的激情、焕发你的斗志,做一个好公民!”(《说说年满十八周岁的法律意义》)谁能说这些催人奋进的文字不精美呢?     《远宏说法》和读者见面后,不仅已成为《萍乡广播电视报——城市周刊》深受读者喜爱的精品栏目,而且也成为了江西省萍乡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一个新亮点,成为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的系列丛书名。时年病榻上离休老干部徐衍同志读了“远宏说法”后,口述了两句感言:“远瞩高瞻,法从身边事说起;宏观博览,文自平淡中出奇。”中共萍乡市委政法委易岑同志曾发表《读“远宏说法”有感》:“布局谋篇,独具匠心;文章标题,画龙点睛;以案说法,贴近百姓;虚实结合,以理服人;文字精练,结构严谨;材料新颖,观点鲜明;城市农村,身份无论;悉心阅读,法在心中。”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称赞“远宏说法”系列丛书首卷《百姓与法》:“典型案例,讲实用法律知识;远宏出招,面对面出谋划策;生活纠纷,人情百态;说得都是您最关心的事儿。”中共萍乡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彭艳萍女士曾在全市律师培训会上对胡远宏先生业余宣传法律、开辟说法专栏的做法给予充分的肯定和鼓励。江西省司法厅党组书记、厅长马承祖欣然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远宏说法”系列丛书第1卷《百姓与法》作序,盛赞该书:贴近百姓,覆盖面广,亲和力比较强;语言生动,通俗易懂,可读性比较强;以案说法,论述周密,说理性比较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副部长、全国普法办副主任张苏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时为“远宏说法”系列丛书第2卷《有法有天》作序,指出该书具有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传最新法律法规,普及最新法律知识,时代感强、贴近生活,由案说法,以法析案,通俗易懂、以小见大,系统介绍,触类旁通,法理性强等特点。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11年5月授予《远宏说法》作者胡远宏律师“2006——2010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更有不少读者对《远宏说法》每期必读,并且将登有胡远宏先生说法文章的报纸全部收藏,觉得要用时便又拿出来看一看。还有全国各地读者以书面来信、电话咨询、电子邮件、上门请教等方式向胡远宏先生寻求法律帮助。             (当年的萍乡广播电视报《城市周刊》)         2016年7月“远宏说法”系列丛书第3卷《法佑少年》出版发行,该书基本上囊括了我国现行未成年保护法律体系的全部内容,堪称未成年人保护的通俗法律全书。         如今,“远宏说法”作为发源江西(萍乡广播电视报《城市周刊》)的一个栏目,已经发展成为走向全国的一套丛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远宏说法”系列丛书),面向世界的一个网站(“远宏说法”国际互联网站:http://www.huyuanho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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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胡远宏:永守普法初心 用法维护正义

    --记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胡远宏校友   个人简介: 胡远宏,江西萍乡人,我校1985届校友,法学专家、律师 ,是原萍乡教育学院(我校前身)第一位法学教员,是中国律师以案释法的先驱和典范,2011年5月,获得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予的“2006—2010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全国当时的20万执业律师中只有5位律师获此殊荣)。他曾荣膺“新长征突击手标兵”“先进工作者”“农村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工作优秀工作组员”“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县级领导干部”“萍乡十大法治人物”等荣誉称号。现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远宏说法”系列丛书作者、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江西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理论研究会副会长、萍乡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   他志向远大,意志坚强。尽管求学之旅、入党之路、立业之途步步艰难,但他不曾停止脚步。他因历史缘由没能及时接受正常的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但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他用10年左右的时间弥补被耽误的青春,读了三所大学(萍乡教育学院、江西广播电视大学、武汉大学),学了三个专业((汉语言文学、高等数学、法学),拿了三张文凭,造就了文、理、法三通的知识结构,在学业上实现了“还我青春”的梦想。 在争取入党的过程中,他也经受了党组织长期的考验。从1971年至1978年八年间,他陆续累计写了30多份入党申请书分别交给生产队、社办企业、中学的党组织,都没有实现入党的愿望。但他有幸于1979年10月加入了中国共产党。面对来之不易的共产党员称号,他的心中除了欣喜更多的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感。他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切实履行着共产党员的义务,不曾有过任何抱怨。 他是我校第一位法学教员,其主讲课程深受学生喜爱。他曾任共青团萍乡市麻山高级中学委员会书记,中共萍乡教育学院委员会宣传部部长,中共萍乡市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中共莲花县委常委、宣传部长,萍乡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局长、调研员等职务。在校任职期间,他曾请求行政、教学“双肩挑”,选择了当年政教系的《法学概论》课程任教,这为他后来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奠定了基础。 为促进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他于1990年参加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并成功通过考核,1991年顺利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成为江西省第89位通过全国统考取得律师资格的人。 “宁静致远,坚忍达宏”八个字鞭策着他在促进法治建设这条道路上风雨兼程,不忘普法初心,用法维护正义。律师执业30年来,他办理过近千件经济、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从未停止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三个方面的工作。当笔者问及胡远宏律师职责和使命问题,他不假思索地回答说,那当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三个维护”,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也是他一直在践行的原则;当谈到办案经验,他认为无论是何类案件,都不能将精力放在与法官套近乎、拉关系上,而应该将精力放在练好内功、做好功课、勤勉服务上;当谈及普法初衷,他表示希望通过更具实效性的方式来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多年来,他不曾忘记普法,并在普法中收获快乐。 胡远宏认为,“法治”并不是官员以法来治老百姓,“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官,依法限制行政权利,依法保护百姓的合法权益。他认识到,把法律交给百姓,让百姓掌握法律,让法律保护百姓,是法律工作者的历史责任。他几十年如一日地走在为群众普法的路上,他采用以案释法的方式宣传法律知识。他运用“一讲二写”的方式,让受众知法守法,与法同行。“讲”即利用课堂和讲堂宣讲法律知识;“写”,即撰写、发表法学文章和著作。他曾在《法制日报》《法学评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商业出版社、学习出版社等国家级报刊、出版社发表论文、著作数百万字,代表作有《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债发生的根据及加强债的法律调整的现实意义》《百姓与法》等。百姓所需成为他不断精益求精的动力,他以“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为宗旨,创办了“远宏说法”普法专栏,并出版发行“远宏说法”系列丛书。 “心有所信,方能行远”,胡远宏始终坚信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有效武器,在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它能帮助更多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让法律贴近百姓,他以案释法、讲写结合;为了让法律正确实施,他忠于职守、精心办案;为了让法律深入人心,他热心普法、著书立说。 “初心易得,始终难守”,而他用一生践行着自己的初心,将一生的智慧和青春奉献于法律事业!正如他曾在《法制日报》法学院栏目发表的《在普法中收获快乐》一文中写下的志愿:“在促进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也许个人的力量是非常微薄的,但如果我们每个力量微薄的人都锲而不舍地朝着法治的方向努力,千千万万个汇集起来的微薄力量肯定是巨大的。我愿意在我的有生之年为普法、为法治继续奉献自己微薄的力量。”   寄语后来人: 每个人都无法选择自己生活的时代,但每个人都能够选择生活在所在时代的态度。逆境中不必埋怨人生的不幸,不必畏惧征途的艰险;顺境中不可忘乎所以,不可自满自足。只要在喧嚣中保持心灵的宁静,在困难前保持意志的坚忍,无论在什么岗位,都有可能创造出一流的业绩。          (源自萍乡学院校友网http://xyw.pxc.jx.cn/info/1155/13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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