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 管住干部“八小时以外”——党纪严于国法

            习近平总书记曾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在我们国家,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而且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中共中央、国务院2016年4月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指出:“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领导干部和青少年。”该规划要求“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注重党内法规宣传与国家法律宣传的衔接和协调,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做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2016年06月,上海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徐泽洲在《学习时报》发表题为《努力在从严管干部上走在前列》的文章,其中透露,上海市委从严管干部还有大举措,这就是“打通八小时内外界限,推广干部到社区报到、公示进社区、考察进家庭等做法,深入了解干部工作以外的生活圈、亲属圈、社交圈,切实把从严要求延伸到干部工作生活全过程”。       党的十八以来,随着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深入开展,党员干部学习和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的情况有一定好转,“八小时以内”得到了很好的管理和监督。但同时,“八小时以外”的业余生活,还缺少制约。      无数事实说明,失去监督的地方,是腐败滋生的温床。据媒体披露,许多落马官员收受贿赂,六成以上是发生在“八小时以外”。有的成交在私宅内室里,有的在灯红酒绿的高档娱乐场所里,还有的在绿草成茵的高尔夫球场上等。“八小时以外”成为腐败分子的“黄金时段”。所以,干部“八小时以外”,不是该不该监督,而是如何落实监督,创新监督方式。可以说,“推广干部到社区报到”, 管住干部的“八小时以外”,就是直击了某些干部的软肋七寸。        所谓“公示进社区”,就是让干部亮相于广大群众面前,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如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虹储居民区的在职党员们不仅有“亮出来”的勇气,而且有“带起来”的能力。所有党员都亮身份、亮特长。只要居民有需求,就可以来敲党员干部的门,他们尽自己的力量帮助群众解决生活中的问题。但近年来也有群众说,某些社区一些在职的党员干部像“地下党”,不肯公开,不肯做事。大家都知道,革命时期“地下党”为革命出生入死,是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英雄;但在和平建设时期,共产党员被群众冠以“地下党”的称呼,那是一种严厉的批评。由此可见,利用“八小时以外” 努力发挥特长、服务人民群众, 还是吃喝玩乐、放纵享乐,在群众心中的分量是不一样的。     “考察进家庭”,这更是上海市委对广大干部的一种爱。“严是爱,松是害。”习近平总书记曾告诫广大干部,要自觉净化自己的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不能什么饭都吃、什么酒都喝、什么人都交、什么话都说。所以,党员干部有特别的“私德”要求和“私生活”规则。正因为干部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欲,所以,对于他的“八小时以外”,包括他的家庭,更应有特殊的约束和监督。       既然纪严于法,那么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就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无论是“八小时以内”还是“八小时以外”,都应该自觉地做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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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 作为考核干部重要内容——领导干部是“七五”普法的重点对象

          早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习近平总书记就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了“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动全党全国一起努力”的明确要求。2016年4月中旬,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七五”普法规划),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七五”普法规划指出,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领导干部和青少年。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通知和 “七五”普法规划都强调,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       领导干部做尊法的模范,就要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只有思想上尊崇法治,才能行动上遵守法律。尊崇法治,首先内心就要彻底摈弃人治思想和长官意志,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面对各种危害法治、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的行为敢于挺身而出、坚决斗争。       领导干部做学法的模范,就要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学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作为领导干部,在日常生活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党委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形象的大事。每一项工作都涉及到法律法规。要学深学透,靠上级安排不行,必须形成自觉的、有序的、重点的学习风气和习惯,只有不断学习,不断充实,不断领悟,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才能得到增强,自身法律素质才能明显提高。       领导干部做守法的模范,就要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领导干部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遵循法治轨道,就不能跟着感觉走,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让遵纪守法变成一种习惯。       领导干部做用法的模范,就要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学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用法。对领导干部而言,必须把功夫下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的能力上。只有把学习法律知识与依法办事紧密结合,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与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紧密结合,在涉及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决策时,才能做到充分论证,依法决策,才能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既靠自觉,也靠制度。笔者注意到,2016年4月上旬,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人社部就联合印发了2016年1月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这次制定出台意见,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在以往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各地各部门开展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工作实践,对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意见要求把学法用法情况列入公务员年度考核重要内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述职中进行述法。意见强调把法治观念、法治素养作为干部德才的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意见同时要求对学法用法工作推动开展情况加强考核评估,把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情况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列入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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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彰显法治基本理念  昭示惩腐坚定决心——对周永康案件的依法审判

            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周永康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宣判后周永康表示服判,不上诉。据了解,周永康在庭审最后陈述时说,我接受检方指控,基本事实清楚,我表示认罪悔罪;有关人员对我家人的贿赂,实际上是冲着我的权力来的,我应负主要责任;自己不断为私情而违法违纪,违法犯罪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给党和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对我问题的依纪依法处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        据介绍,2015年4月3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将周永康案起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指定管辖决定书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周永康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同时告知了其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周永康委托的两位律师多次会见了周永康,查阅了全案卷宗。开庭前,法庭召集了由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就管辖、回避、庭审方式、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是否申请证人出庭等与审判有关的问题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展示。2015年5月2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鉴于周永康案中一些犯罪事实证据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对周永康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法庭围绕起诉指控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对证人进行了交叉询问。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对周永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符合事实、于法有据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法庭均予以采纳。案件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充分保障了周永康及其辩护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综观此案,无论是从程序上还是从实体上都体现了依法依规。从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到审理、宣判,整个过程都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依法按程序办案,贯穿着“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基本理念。这表明,坚持在法治的框架下惩治腐败,使反腐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着力用法律制度约束权力,把反腐倡廉建设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紧密结合起来,是我们党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根本方向。        对周永康案的依法处理,彰显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昭示了我们党依法惩治腐败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党纪国法对全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即使曾经身居政治局常委的高位,也不是法外之人. 法治中国决不允许有制度笼子之外的权力,也决不允许有党纪国法之外的个人。依法处理这一案件再次说明,我们党敢于直面问题、纠正错误,勇于从严治党、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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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坚持依宪治国 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意味着宪法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进一步凸显。     2014年12月4日是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 在这一天里,宪法的条文一次又一次地被人们念及。从中央到民间,人们用不同的方式来纪念这个刚刚诞生34天的宪法日。       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不仅是对宪法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的概括,同时也对宪法的实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实施宪法要求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法治的首要之义就是宪法之治,如果治国不依宪,那就等于废弃了立国的根本,背离了最根本的国家共识,依法治国这一治国方略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是无从谈起。   从特征层面而言,宪法以对国家权力的构造和限制为核心内容,以保障并增进公民权利为终极追求。国家和公民作为最主要的宪法主体,实行依宪治国对二者都会产生不可估量的正面效应。       依宪治国能够制约权力专横,防止权力腐败。作为民主制度产物的宪法能够借由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与监督制度、公民言论自由制度、真实的选举制度,来保证权力源于民、属于民、依于民、归于民,从而展现社会主义民主的真谛;宪法规定的预算决算制度、审计制度、财政税收制度,如能严格恪守,则可以打造一个廉能政府,防止政府权力无限地扩张;宪法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制度构成政府权力的边界和政府施政的目的,而司法机关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则能有效防范公权侵犯公民利益,塑造公平、正义的保护者的高大形象。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的执政党,其治国理政的行为也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亦即依法执政、依宪执政。恪守依宪执政,可为执政党提供最坚实的合法性基础。打江山、坐江山,改革开放的政绩实效曾是执政党执政的重要依据,但依宪执政则是执政党未来长期执政的最重要前提。宪法能把执政党的意志转化为人民的根本意志,实现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根本统一;宪法确立党的民主与人民民主发展的轻重缓急秩序,避免中国民主发展陷于民粹和僵滞;宪法确立了执政党的宪法地位,使执政党的领导有了宪法和法律的支撑与保障;宪法要求“一切政党和社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从而能够厘清党的行为与国家行为的边界,确保宪法和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正于习近平所说,“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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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抓住“关键少数” 推进依法治国 ——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

           2015年2月2日,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在中央党校开班,习近平在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至关重要的,就是要牢牢把握、深刻理解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这一根本点,从而最大限度凝聚起全党上下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智慧和力量。       所谓“关键少数”,一般是事物的最关键部分,虽然数量少,但在发展过程中作用最大,是引领事物发展的最大优势。在整个社会群体中,领导干部作为执政兴国的骨干部分和中坚力量,毫无疑问是“关键少数”,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手中的权力是政治责任,也是法治责任。领导干部负有保障法律实施、法律执行的基本职责,能不能推动和确保秉公执法、公正司法,直接关系到法治权威的树立,关系到法治秩序的形成和法治建设的成效;领导干部作为依法治国的引领者、示范者,自身带了头,才能以上率下,带动全体人民弘扬法治精神,积极投身法治中国建设。       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如何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笔者认为至少应从两个方面入手:       一方面是加强领导干部自身对法治的认知、学习和实践,形成法治思维,提高依法办事能力。首先,领导干部应增强学法的自觉性,变要我学为我要学,力争通过自身的努力,全面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点学懂弄通、熟练掌握与自身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其次,领导干部必须尊法,尤其要弄明白法律规定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自觉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最后,领导干部应注重法律的应用, 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一方面是要靠形成完善的、长效化的激励约束和监督制度机制。首先,要发挥用人导向作用,把好选人用人关,设置领导干部法治素养“门槛”,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不仅将法治素养纳入干部考察的重要内容,而且将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其次,要强化公开加强监督。公开才有公平,透明才会清明,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习惯于在“聚光灯”下开展工作,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强化公开,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让广大干部群众在公开中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如果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尊崇法治权威、恪守法律规则的法治环境必将会形成,公平正义、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必将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从而坚实有力地托起“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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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有法制不等于有法治 要法治先要完备法制——法治与法制的区别和联系

           2014年11月,某市开展评选首届“十大法治人物”活动,承办评选工作具体事务的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向某广告公司订做十条红色授带,供12月4日在颁奖晚会仪式上给“十大法治人物”佩戴。12月2日颁奖晚会彩排时,某广告公司送来做好的十条授带,市司法局工作人员打开包装一看,授带上印的字是“某市十大法制人物”, 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对某广告公司的人说,“你们印错了,我们评的是法治人物,不是法制人物。”某广告公司的人说:“法制和法治不是一样的吗,以前我们承做的许多普法宣传牌匾都是写的法制呀。”市司法局工作人员说:“不一样,请你们立即重做,将‘制’字改为‘治’字。”某广告公司的人说:“好,我们马上按你们的要求重做。”       法制和法治有什么不一样呢?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公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而宪法和法律应高于公权力。早在美国建国初期,潘恩就指出,在法治国家里,法律是国王,而非国王是法律。      4.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法治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权力与权利的冲突。这里的权力指的是公权,权利指的是私权。法治的精髓就在于限制权力、保护权利。对于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由此可见,法治重在治权、重在治官。      二者的联系在于:      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前,我国从上至下都将普法称之为法制宣传教育。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从法制宣传教育到法治宣传教育,内涵发生了深刻变化,既包括对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宣传,也包括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一序列法治实践活动的宣传,更加突出了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培育,更加突出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培养。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还有部分干部和群众对法治的概念还有些模糊不清,虽然“法治”二字已经写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将“法治”写成“法制”时有出现。这有待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实践中克服这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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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接到举报不处理 造成恶果罪难逃——童名谦案戒

            2014年8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玩忽职守案作出一审宣判,对童名谦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童名谦在担任中共湖南省衡阳市委书记、衡阳市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临时党组书记、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期间,未正确履行衡阳市严肃换届纪律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在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湖南省十二届人大代表之前、之中,对于省人大代表选举中存在贿选的情况反映,未严格依照选举法和中共湖南省委、中共湖南省衡阳市委有关严肃换届纪律工作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在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省人大代表之后,对于省人大代表选举中存在贿选问题的举报,未依照中共湖南省委、中共湖南省衡阳市委有关严肃换届纪律工作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童名谦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省人大代表选举贿选大面积蔓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童名谦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童名谦玩忽职守,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惩处;童名谦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予考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所谓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如工作极不负责任,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违令抗命,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胡作非为等;所谓不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尽职责义务的行为,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如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或虽未离职守,但却不尽职责,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等。       从本案情况来说,童名谦身为中共湖南省衡阳市委书记、衡阳市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临时党组书记、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童名谦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要件;童名谦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符合玩忽职守罪的客体要件;童名谦的行为属于不作为,其身为衡阳市严肃换届纪律第一责任人,却在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湖南省十二届人大代表之前、之中,对于省人大代表选举中存在贿选的情况反映,不严格依照选举法和中共湖南省委、中共湖南省衡阳市委有关严肃换届纪律工作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在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省人大代表之后,对于省人大代表选举中存在贿选问题的举报,不依照中共湖南省委、中共湖南省衡阳市委有关严肃换届纪律工作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处理。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童名谦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领导干部应此为戒,不要以为不贪污、不受贿就不会犯罪,该管不管、该作不作的不作为同样也可能构成犯罪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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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苍蝇“虽小 危害犹大——村干部贪污腐败戒

           由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损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例剖析》一书剖析了几起村干部贪污腐败案件,其中便有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石沙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陈永才贪污、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       2006年至2011年,陈永才同时担任石沙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在全村可谓“一手遮天”。2006年,经陈永才同意,长兴镇村建办主任孙某某违规承接石沙村道路建设工程。竣工后,孙某某与陈永才合谋,用虚增工程工作量、签订虚假合同等方法,将工程造价从79万余元虚增至102万余元,实际贪污公款22万余元,其中10万元被陈永才侵吞。一年后,陈永才又与孙某某商议,以工程款的名义支付孙某某工程款的延期利息,共同贪污公款5万元。此外,陈永才还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让村出纳徐某某用公款为其还贷款等,侵吞公款9万元;个人多次决定将公款出借,累计挪用公款59万余元,给村集体造成了巨大损失。        2011年11月,崇明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陈永才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2012年3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崇明县长兴镇党委报请县纪委批准,给予陈永才开除党籍处分。          陈永才案涉及数罪并罚的问题。数罪并罚是指对一个人所犯数罪,进行合并处罚的制度。《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这是新法的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决清除党内和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腐败问题。村官与农民面对面、朝夕相处,离群众最近,若他们作风不正、行为失范,农民的日子就不好过,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就会大大削弱。象陈永才这样的村级腐败分子显然属“苍蝇”系列。“老虎”固然不可小觑,要坚决打击,“苍蝇”也一定不能放过。“苍蝇”一日不除,嗡嗡作怪,肆意妄为,时间长了,积少成多,也一样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危害并不亚于“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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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政治判断为利益 法律判断为权利——执政为民就是为了人民的权利

           2008年6月22日,贵州省瓮安县三中初二女生李某某在县城西门河跳河身亡。当地公安机关对死者进行尸检后作出溺水死亡的结论。但死者家属认为死者有被奸杀的嫌疑,坚持将尸体停放在事发地大堰桥头的玉米地边,不予安葬并不断上访。6月26日,黔南州公安局法医再次对死者进行尸检,鉴定系溺水死亡,但家属对此结论仍然不服。与此同时,瓮安县城谣言四起,许多群众对李某某的死因和公安机关执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6月28日,县公安局向死者家属送达了《尸体处理催办通知书》,限死者家属必须于当天下午5时前把尸体抬走处理。为防止公安局强制处理,死者亲属、同学和当地群众约300余人从停尸地点出发,进城“喊冤”,为李某某的死因 “讨说法”。当日正值周六,街上人较多,部分群众尾随队伍前行,人越来越多。游行队伍抵达县政府时,已达上千人规模,但县政府没有人出来接待。游行人员在砸坏县政府公示牌后,又转到距县政府100米左右的公安局大楼聚集。当日下午4时30分,游行人群开始向警方投掷矿泉水瓶和泥块,一些人开始打砸警车,并焚烧停靠在公安局门口的警车。随后又有人冲进附近的县政府、县财政局、县委办公楼打砸。当晚8时至11时,公安局办公楼、县政府办公楼、财政局办公楼、县委办公楼相继被点燃。整个打砸抢烧事件持续近7小时。   “瓮安”事件的发生,具有偶然中的必然。当地经济在较快增长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社会矛盾。但当地政府在较长时间内没有妥善处理这些问题,有关领导干部对群众利益漠然置之,对群众需求“打太极”、“踢皮球”,甚至还随意动用警力压制群众,致使长期积聚的矛盾集中爆发。   漠视人民权利,置人民权利于不顾,都会导致国家和人民的不和谐。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中,党员干部要重新认识为谁执政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不可能把类似(瓮安)的事件解决好。这些事件表面上看是沟通解释不好,本质上还是对群众诉求和利益的漠视。        为什么人的问题,是个根本的问题、原则的问题。是立党为公还是立党为私,是执政为民还是执政为己,这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与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根本区别。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既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又是我们党的生命所系,力量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这个国家执政,最根本的事情就是执政为民。     执政为民究竟是为了人民的什么?执政为民有两个判断:一是政治上的判断,就是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政治上的判断;还有一个是法律上的判断,法律上的判断与政治上的判断略有差别,法律上的判断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的权利。政治上的判断一定要转换为法律上的判断,如果政治上的判断不能转换为法律上的判断,那么政治上的判断就是一个口号。从法律上回答:执政为民就是为了人民的权利。     我们现在社会生活和国家政权发生联系的所有方面实际上都是为了人民的权利。第一项立法,实际上就是分配国家的权利资源,把人民的权利要求总结好、概括好,表达好,上升为法律。第二项政府,政府做的全部工作都是在落实人民的权利,依法行政就是为人民权利的实现排除障碍、提供保证。第三项司法,司法的功能和价值在于,当人民的权利受到侵害需要补偿和救济的时候,给予司法的救助。还有我们的纪检监察、法律监督的意义也是在保障人民实现权利。     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就是要建立人民权利本位观,以实现人民的权利作为我们全部工作的基础。可以说,法治的全部环节都是为了人民的权利,这才是“执政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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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直面百姓诉讼请求 有理无理辩个明白——为区长出庭应诉叫好

          儿科医生童某以原告的身份起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要求黄浦区人民法院撤销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的行政行为。2014年5月7日 下午,黄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此案。出乎原告童某意料的是,坐在被告席上的,不是律师,也不是区人民政府的普通工作人员,而是黄浦区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区长彭崧。根据黄浦区人民政府2014年4月30日出台的新规定,以后该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将成为常态。区长彭崧算是一个带头者。         原告童某把这次诉讼关注的焦点放在了“土地储备”上。他认为自己房屋所在的地块原为“露香园二期的储备地块”,露香园开发商和上海城投公司对这块地拥有使用权,不在政府征收的范围内,就算拆迁,也应该是开发商来拆,按商业拆迁来算。政府关于“露香园二期地块”的“征收决定”本身就不合法。          区长彭崧有备而来。他认为这次应诉的诉讼标的是“征收补偿决定”而非“黄府征[2012]1号征收决定”,鉴于原告一直对上述“征收决定”耿耿于怀,他决定把“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在法庭上辩个明白。彭崧当庭反驳说,土地储备是一种土地使用的方式,而区人民政府正在进行的,是“房屋征收”行为,与土地储备不是一码事。另一个核心问题是,这块土地的使用权早在2012年就已经被黄浦区人民政府收回,这块地的名称已经不是开发商手中的“露香园二期地块”,而是区人民政府手里的“露香园路项目”了。根据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区人民政府在考虑“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征收土地上的房屋、重新安置居民。在两次公开意见征询过程中,该地块90%以上的住户支持此次房屋征收。          黄浦人民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中南介绍,在区长彭崧之前,黄浦区民政、建交、安监、规划、质检等部门的一把手负责人都已在各类“民告官”诉讼中出庭应诉过。以后一个一把手出庭应诉,可能会组织10余名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参加旁听,大家都应该有法治意识,出庭应诉没那么可怕。        该案件经黄浦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未损害原告户合法权益,依法当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觉得,对该案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行使上诉的权利,但上海市黄浦区区长出庭应诉,直接面对百姓,对行政行为合不合法、有不有理,当庭辩个明明白白的做法值得我们叫好。 面对“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不少行政单位往往是派一个普通工作人员或者连普通工作人员都不派,只是委托律师出庭应付。不客气地说,这种做法与行政单位的官员特别是一把手的官本位、官员优越感思想分不开,认为我堂堂一位一把手甚至官至七品,与普通百姓对簿公堂有失体面,此外,其他单位的一把手都未出庭应诉,我干吗去出这样的风头?所以,这不仅涉及思想认识而且涉及到制度上的问题。          我们注意到,根据《黄浦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本单位本年度的第一起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发生5起以上的,应当增加机关负责人出庭次数。据悉,上海市层面此前也已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的指导意见》。我们期望:全国各地的行政机关学习上海市的经验,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作出规定并付诸实施;全国各地的行政机关的一把手向彭崧学习,积极认真出庭应诉。身为正厅级的黄浦区区长彭崧都能与儿科医生对簿公堂,级别低于正厅级的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有什么不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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