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郭为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本律师对起诉书指控的郭为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鉴于以下事实和理由,建议合议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1.从本案的起因看,打架的起因是滚石舞厅跳舞过程中有人故意挑逗受害人王海等人的女伴。但从案卷到起诉书,再到刚才的法庭调查均表明,郭为成无故意挑逗受害人王海等人女伴的行为。
2.从打架的开始阶段看,最初殴打受害人王海的人员中没有郭为成。
3.郭为成未携带和使用利器(刀、凿子、西餐叉等)伤害王海,未说要打死王海之类的话。
4.虽然郭为成与汤道林等9人围着王海拳打脚踢,但郭为成打的数量极少。况且一个不满16岁又长得比较瘦的未成年人,打、踢的力量是比较小的。
5.从被害人王海被伤害的结果看,10多个人(其中不少成年人)打了王海,王海被伤至轻级乙级。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郭为成在本案中系从犯,只起很次要的作用。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郭为成系初犯、偶犯,其所在的村委会证明他平时在村里家里尊老爱幼、团结邻里、无违法犯罪的记录。
综上所述,郭为成系本案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犯罪时未满16周岁,应当从轻处罚。郭为成系初犯、偶犯,且其监护人已经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因此,本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对被告郭为成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