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戚伟故意伤害案辩护词(无罪辩护) (2002年4月16日)
本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的戚伟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戚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一、戚伟在本案中只起很次要的作用,没有参与刺伤李承文致死的危害行为,只跟随他人与许林、崔雪亮、刘庆四人一起伤害了邱朝阳致其轻伤甲级。
2.案卷第67至68页提讯崔雪亮的笔录记载:“家伙”(指四把刀)是宋子舟到他们租住的房子拿来的,戚伟只是接受分配拿了把鸳鸯刀刚,才的法庭调查证实了这一事实。
3.案卷第48页许林的供词证明,伤害邱朝阳时,戚伟走后面,案卷第69页崔雪亮的供词证明,戚伟走第三,查阅全部案卷,并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我们不难得出一个结论:戚伟在本案的全过程中从未首当其冲。
4.在案件全过程中,戚伟都是听从他人的指挥,或者是跟随他人去实施危害行为的,,从未指挥过他人或主动有过什么提议,甚至当刘庆去拿刀的时候,戚伟还叫李华快走,免得吃亏。
5.戚伟没有参与伤害李承文的危害行为,宋子舟刚才法庭调查时的陈述证实了这一点。李承文受伤害致死与戚伟实施的危害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7.法医检验鉴定和起诉书认定邱朝阳被刺16刀,被伤至轻伤甲级。
8.案卷第112页,取赃笔录:“根据……戚伟交代……取到刀两把……”说明戚伟能如实交代自己的错误,有改错悔过的诚意,客观上也支持了公安机关对本案的侦查。
二、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罪责自负的基本原则要求,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无论是以事实为根据,还是以法律为准绳,我的当事人戚伟故意伤害罪的罪名都不能成立。本律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戚伟无罪,当庭释放,责令其家长严加管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