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柳青强奸案辩护词 (2004年3月16日)
一、柳青在本案过程中,不仅未与受害人郑丽发生性关系,而且连抚摸猥亵的行为都没有。
2.案卷中讯问蔡威、袁忠宏、聂宇、柳青、曾振国、郑丽的笔录中,6人谁也没有提到,法庭调查也没有提到柳青与郑丽有过身体接触。
3.蔡威、袁忠宏等离开401房后,应郑丽的要求,柳青守护其到天亮,客观上起到了遏制事态恶化,保护安抚被害人的作用。
1. 3月28日。刑事拘留时公安人员问他,“你对被刑事拘留有何想法?”柳答:“我罪有应得。” \
2. 4月30日被捕时,公安人员问:“你现在因涉嫌强奸罪已被批准逮捕了,有什么要讲的?”柳答:“我老实交代自己的问题,希望政府政府宽大处理。”
3. 柳当庭表示起诉书指控属实,如实回答公诉人、辩护人、审判长的提问。
三、柳青属初犯,案发时只有18岁,属青少年犯罪,被害人郑丽的叔叔郑和平代表被害人郑丽及其父母,也曾建议司法机关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