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卢文详贩卖、运输毒品案辩护词 (2008年4月23日) • 辩护词 •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天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卢文详的父亲卢新萍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卢文详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案卷,会见了当事人,特别是又参加了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案情有了清晰的了解。现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卢文详在本案中是共犯,但不是主犯,是从犯 1.2007年10月20日左右,在卢文详从广东东莞回萍乡之前,是“阿平”问卢文详“萍乡有人要麻古和K粉吗”(案卷第22页),而不是卢文详主动问“阿平”要不要联系买家的。卢文详回萍乡之后,“阿平”还打电话催问卢文详“联系好吗?”。卢文详在电话里回答“阿平”说“还未联系”。此时,卢文详的表现是被动的、消极的。 2.卢文详在本案中仅起居间介绍作用,没有获利,与以获利为目的“阿萍”等人比较,情节显然要轻一些。卢文详没有为巫军向王裕昌担保将毒品销完后再付款。 3.卢文详在本案中可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但绝不是主犯,只能是从犯。 二、卢文详有立功表现 起诉书认定,“巫军被抓获后,配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卢文详抓获,卢文详被抓获后,配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裕昌抓获。这里所说的配合,实质上是协助。王玉昌在案卷第15页的供词中说,“在洗头的时候,老别打电话给我,约我在萍乡西门的“麦肯基”店门口见面,洗完头后,我就赶到“麦肯基”门口等老别,等了一会儿,你们公安的人就来了,将我抓住了。由此可见,没有卢文详的协助,公安机关是很难抓到王裕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三、卢文详属初犯、偶犯 其主观恶意较小,主要是法律意识不强,以为帮朋友的忙,联系一点小买卖不会有什么事,因而铸成大错。 综上所述,卢文详在本案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卢文详在本案中有立功表现,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卢文详属从犯、偶犯且年轻未婚,应当教育从严、处罚从宽,给予适当的出路。 本辩护人建议合议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卢文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并采纳。 江西天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远宏 2008年4月23日 (本案一审对被告卢文详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未上诉,未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