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产品缺陷致人损害 生产销售连带担责——产品质量损害赔偿

       章演升于2010年元月26日在位于莲花县某乡村的住宅里违法经销了两个(9*981响的烟花给章亮升,这些烟花是由湖南省浏阳市联新出口花炮厂生产的联新牌烟花。

       2010228日晚上,章亮升燃放在章演升处购买的一个烟花时被炸伤左眼。章亮升即刻赴萍乡市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1.左眼球破裂伤;2.左眼失明;3.左眼睑板全层裂伤;4.左眼睑皮肤裂伤;5.右眼角膜擦伤。章亮升在萍乡市人民医院住院16天,住院期间行左眼球摘除及义眼台植入术等治疗,花费医疗费8826.64元。2010621日经萍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章亮升为伤残五级。章亮升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85766.64元。章亮升可以向谁索赔?

      本案中涉及到产品责任中的索赔主体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章对产品责任做出了专章规定,但该法没有对产品缺陷作出定义性的规定,实践中以《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为判断标准,该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具体如何运用这项标准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要根据每一案件、每种产品的情况具体分析,作出结论。一般来说,产品存在缺陷,即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对在全国范围内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产品,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产品,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果产品有上述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缺陷“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的规定,这是从方便对缺陷产品认定的角度出发作出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即便产品的各项性能指标都符合该产品的强制性标准,也不能笼统地据此判定该产品不存在缺陷。因为某一产品的强制性标准,可能并未覆盖该产品的全部安全性能指标(特别对某些新产品更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因该产品中的某项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性能指标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能造成他人损害的,仍可判定该产品存在缺陷。例如,某厂生产的农用地膜的有关性能指标都符合国家、行业关于农用地膜的强制性标准,但该地膜中含有一种国家和行业标准中都未作规定的对农作物生产不利的有害物质,结果导致使用该厂生产的地膜的农田减产,造成农民的财产损失,此时,对该种地膜仍应认为是存在缺陷的产品。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产品责任的主体是生产者。除非法律规定其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承担责任,生产者才能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承担责任

       但是由于产品销售的特殊性,产品销售范围广,如果每个消费者有问题后都必须与厂家协商解决,显然不便于消费者维权,于是《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因此可见,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消费者是承担连带责任的。

       本案发生在201071日《侵权责任法》施行前,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实体法方面仍要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湖南省浏阳市联新出口花炮厂生产的联新牌烟花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产品造成了受害人损害的事实,受害人章亮升只要证明损害是由于使用或消费缺陷产品所致,法院便可要求生产者就缺陷不存在,或缺陷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如果生产者不能举证证明,则认定产品存在缺陷及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章亮升可以向烟花生产者湖南省浏阳市联新出口花炮厂索取赔偿,也可以向烟花的的销售者章演升索取赔偿,还可以把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时列为被告人,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注:文中的当事人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