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花盆意外伤人 主 人承担责任——悬置物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周末天气不好,风很大。郑小菲正在炒菜,发现没有了酱油,急忙关了煤气下楼去超市。刚刚踏出单元门,头顶“呜——”的一声,郑小菲心想坏事了,身体还没来得及反应,头上咣当一声,郑小菲当场就被砸得眼冒金星,“哎哟“一声倒在了地上。老半天回过神来,只见一个摔碎的花盆,落在自己身旁。再一摸头顶,流血了……保安急忙送她去医院。处理伤口后,大夫作了检查,说有轻微脑震荡,需要观察。事后发现这花盆是3楼住户家的。这家人因为不常住,阳台上没有封闭,台子上零散地放着着几个花盆。由于找不到花盆的主人,这些治疗费和诊断费用,都是郑小菲自己支付的。                       

        一个月后,郑小菲见到了这家主人。郑小菲上门说了事情的原委,保安也作证,证明那天确有此事,值班记录里面详详细细记录着呢。郑小菲提出来,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医药费。对方满脸堆笑地道歉,说自己还没发现少了一盆花呢。估计是被大风吹落的,实在对不起了。说到赔偿的事情,对方眉头皱起来了,:“这纯属意外,要放在法律上,要算是不可抗力了吧?又不是我打伤了你,那个花盆也不是我扔下去的,你找我有什么用呢?这风可不是我管得着的。”郑小菲觉得对方说的不对,可是又不知道应该怎么反驳他。难道自己就这样自认倒霉吗?

       事实上,郑小菲有充分的理由要求花盆的主人对这次意外事故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在各国的立法上一般都被规定为免除责任的条件。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l)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冰雹;(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可见不可抗力的形成,有两个关键之处:(l)不可抗力事件不是由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过失所引起的,而是由于客观的外在原因引发的;(2)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所引发的后果是人力所不能控制、不可抗拒和不可避免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导致他人受到伤害,在法律上适用于过错推定原则,,这种过错是推定的,不需要受害人来举证证明。只要受害人证明了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法院就会直接推定行为人有过错。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假若认为自己没有过错,那就要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过错推定成立,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花盆从天而降给他人造成了人身伤害的后果,花盆的主人是有责任的。虽然花盆的主人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是作为成年人,在未封闭的阳台边上搁置花盆,本身就是存在危险隐患的。一旦跌落,势必会造成人身损害。依据对无过错侵权行为的规定,该住户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而且该住户并未对阳台的边缘进行妥善的修固维护,采取固定花盆的实际措施来防止花盆的坠落,这也是造成花盆被大风吹落砸人的主要原因。因此该住户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其原因归结为:(l)作为花盆的所有者,又是花盆实际的占有者、管理者,行为人负有对花盆的摆放尽到安全之义务,不得对他人形成侵害;(2)花盆坠落的原因是因为行为人没有将花盆摆放在安全的地方所致。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花盆的主人应该承担对受害者造成人身伤害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人身伤害赔偿的费用具体包括:误工费、医药治疗费和护理人员的误工费等实际损失。

        对于受害者也要注意,一旦发生了类似情况,一定要保留好涉及治疗的相关票据,以便作为日后向责任人主张权利的凭证。而因为管理不慎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本着诚信与社会公德之要求,也应该及时地解决问题,而不应一味逃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