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回复邢台王先生法律咨询
王惠普先生:
您好!您发给我的电子邮件收悉。谢谢您对"远宏说法"丛书的关注、厚爱和对我的信任。
从您目前发给我的材料看,既然2014邢行终字第82号行政裁定书认为,您所诉的事实和理由属于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畴,那么如果您对邢台县公安局不予立案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追究拆毁您房屋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要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其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胡远宏
2014年6月14日
附读者来信原文
胡老师您好:
您我素不相识,看了您编著的《百姓与法》一书和您的简介后,想向您咨询个问题,不知能否帮我?如您确实抽不出时间,我也不怪您,您无义务非得答复我,我的问题是:
1、登记在我名下的房屋(80多平方)被人擅自损毁,(声明不是政府拆迁)公安机关破案后,既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也不给予治安处罚?反把报案时勘验现场的照片和笔录以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隐匿。一、二审法院既不受理我的民事侵权之诉,又不受理刑事自诉。如今公安局、即不公诉也不给予治安处罚,法院剥夺了我的民事、刑事自诉的权利,我该如何保护我小家的钓鱼岛?实施损毁房屋的犯罪嫌疑人应由谁来惩罚?诉讼法的任务(第二条)应由谁来实施?法律的尊严和司法公正应由谁来维护?在当地无一人来答复我这些问题。(包括涉法涉诉接访中心)因此请求胡老师给指点迷津,万分感谢!
我叫王惠普,邢台火车站退休工人,是河北省邢台县南石门镇东先贤村人,现住:邢台市冶金北路市直社区8号楼3单元501室,身份证号:130503195111250378,联系电话::15227638304 QQ号2196504310,电子邮箱:2196504310@qq.com
2014年6月14日
先发两份证据给您看看,一切证据再手,以上所说,如有不实或诬陷,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因我文化水平有限,不会用电脑 请原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