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丧偶妇女虽然改嫁 仍可继承前夫遗产——法定继承

    先请看案例 : 1995年5月,宋国明与赵小芳经人介绍而相恋。同年12月双方结婚,且两人均系再婚。宋国明与前妻有一女儿,名叫宋新兰,当时6岁;赵小芳与前夫有一儿子,名叫赵翔,当时8岁。婚后,宋新兰与赵翔和他们夫妻二人共同生活,相处融洽。2007年宋国明不幸身患重病,虽经精心治疗和护理,依旧不见好转,于当年2月病故。此时宋新兰与赵翔都已参加工作,能够自食其力,而且十分孝顺。料理完宋国明的丧事后,赵小芳便回到娘家居住。2008年3 月,宋国明的遗作《南国雪城》获奖,奖金六万元由赵小芳领取。而赵小芳已于2008年2月再婚。宋新兰得知父亲遗作获奖后,遂找到赵小芳要求将六万元奖金归其所有,遭到赵小芳拒绝。宋新兰认为,赵小芳已再婚,不是孙家的人, 因而无权取得该奖金,自己作为宋国明唯一的女儿,当然应当取得这六万元的奖金。于是,宋新兰以赵小芳丧失继承权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案首先要确定赵小芳是否丧失继承权,然后按法定继承处理。

    所谓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取消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l)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本案中,赵小芳并不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因而一般情况下她当然有权继承宋国明的遗产。问题在于,赵小芳取得宋国明的奖金时.她已经改嫁,成为别人的妻子,似乎不能再以宋国明妻子的身份取得他的遗产。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二条指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在本案中也就是应当从2007年2月宋国明病故的时间开始。宋国明生前与赵小芳一直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宋国明病故时,赵小芳作为其配偶,宋新兰作为其女儿,两个人都是宋国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宋国明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由于客观原因,宋国明遗作在其病故后获奖,但该奖金应当作为遗产处理。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因而在分割该奖金时, 宋新兰和赵小芳均应有份。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对于宋国明遗作所得的六元奖金,宋新兰和赵小芳各得一半呢?我们认为,这是不妥当的。《继承法》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我们先分析一下这六万元奖金是否是宋国明与赵小芳的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明文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宋国明的遗作是在宋国明与赵小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完成的,由此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因而这六万元奖金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夫妻双方对该共同所有财产的处理也未作任何特殊的约定。所以应当先从六万元奖金中分出一半归赵小芳所有,余下的三万元才是宋国明的遗产。

    虽然赵翔是宋国明的继子,但因共同生活与宋国明形成抚养关系,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也是宋国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据此,作为宋国明遗产的三万元,宋新兰、赵小芳和赵翔各得三分之一。

    综上所述,丧偶妇女改嫁后并不丧失其对前夫财产的继承权,除非其具备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情形,否则任何人无权剥夺其合法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