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胡远宏发表对《萍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对《萍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胡远宏
                                                                               (2020年3月31日)
        收悉萍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20年3月20日发出的《萍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3.20征求意见稿),甚慰。特提出如下想法、意见和建议。
       一、感谢萍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3.20征求意见稿中采纳了本人于2019年11月30日提交的立法调研意见
       自萍乡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7日向萍乡市人大常委会提交《萍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议案(萍府文(2019)29号)后,萍乡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27日、29日在市直、安源区、开发区召开了《萍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11.7草案)初审调研座谈会,本人作为市人大常委会聘请的立法咨询顾问,有幸奉命全程参与了那次调研活动,本人在调研中即兴发表了一些调研意见,并就11.7草案于2019年11月30日向萍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了书面立法调研意见。令本人感到欣慰的是,经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审后修订的3.20征求意见稿,基本上采纳了本人提交的立法调研意见。
       首先从篇幅上看,本人曾对11.7草案提出“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9条)和第四章法律责任(6条)占篇幅较小,且法律责任一章与文明行为规范一章比较,其对应关系弱一点、窄一点,有给人一种违反文明行为规范的法律成本较低的感觉”的意见,而3.20征求意见稿的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虽仍为9条,但第四章法律责任从原来的6条增加至9条,基本解决了法律责任一章与文明行为规范一章比较,其对应关系弱一点、窄一点的问题;同时,第二章和第四章在全条例中所占的比例也相应增大了。再如本人曾对11.7草案提出“第四章从篇幅和内容予以适当的加强和充实”,“争取达到本草案在违反禁止性规范的规定与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两个方面基本上平衡、对应”的建议,在3.20征求意见稿中也得到采纳。
    其次从文字上看,本人曾指出11.7草案“现有的语言上的毛病还不少”,曾建议对11.7草案的文字进行精简、改错、润色、争取基本上实现法律语言规范化。仔细阅读3.20征求意见稿,不难看出该稿比11.7草案在语言文字的规范性方面已经有了较大的提高。
        二、3.20征求意见稿在11.7草案基础上修改后的分析及部分亮点
        1.第一章总则的内容更丰富、全面,表达更到位、语言更规范。如第一条中将“市民”改为“公民”,在提升“公民文明素养”的同时规定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第三条中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改为“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并增加“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等文字;第四条中将“部门协同”改为“社会协同”,将“社会参与”改为“公众参与”,并提出了“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与城市战略定位相符合”的明确要求;第五条新增了“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第六条新增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等等,总则中的这些修订,将为《萍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通过后的顺利施行提供有力保障。
       2.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大体上遵循了倡导性(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的顺序。第八条属于倡导性(义务性)规范规定,该条将倡导的各类文明行为一般用八个字进行表示,言简意赅,便于记忆;第九条属于授权性规范规定,该条鼓励的五类文明行为属将11.7草案第十六条内容位置前移,第十条至第十五条属于禁止性规范规定。这样排序比划符合法规文本的一般惯例。
       3.第三章促进与保障对11.7草案进行了调整和补充。第十七条新增规定了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城市等六个方面的创建活动;第十八条将11.7草案第二十一条内容位置前移,调整充实规定了应当合理布局和设置促进文明行为的十个方面的公共设施;第十九条系将11.7草案第二十二条关于宣传舆论引导的内容整体位置前移;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分别系11.7草案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九条、二十七条等条文内容整体位置前移;第二十七条新增了鼓励和支持建立社会心理服务机构个规定;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分别系将第11.7草案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内容位置前移。
       4.第四章法律责任新增加了三条规定,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行为人违反本条例的法律成本。第三十三条新增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新增了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新增了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三、对3.20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的建议
        第二章中的第十六条的内容实质上是关于文明家庭的建设标准和目标,该段文字放在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的最后单列一条与该章前面的内容似乎不太协调,建议删去该条,将该条中的主要内容放在第八条拟增加的子项中,如:将该条第(十)项修改为“(十)尊老爱幼,勤俭持家;(十一)邻里和睦,团结互助;(十二)其他有益于促进社会文明的行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