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不能证明自己没错 法律推定其有过错——侵权诉讼中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2009年4月的一天,原告张某在某市洪桥镇基地2号地块北侧安装临时用电电线杆时,附近一在建工地上忽然坠落一木块,恰好击中其左肩及头部,被医院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和头皮裂伤。
事后,张某得知该工程开发商为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方为城东建筑有限公司,遂与施工单位城东建筑有限公司就赔偿事项进行协商。因施工单位认为张某受伤与其无关,张某将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城东建筑有限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等费用。
案件审理中, 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并不清楚事情发生经过,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施工单位城东建筑有限公司则辩称,张某受伤并非城东建筑有限公司所致。事发当日,张某在城东建筑有限公司施工的围墙外安装电线杆,其所受伤害是由于野蛮作业而导致一木块坠落,城东建筑有限公司并无过错。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2009年2月,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施工单位城东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城东建筑有限公司应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法院还查明,本案事故发生时,事发地附近没有其他在建高层建筑,且被告城东建筑有限公司未在施工现场设置防护网。
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即原告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承担责任。
在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是:受害人应当就其受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应当就受损害的事实与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倒塌、脱落、坠落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的举证责任是:只要发生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事实,首先推定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有过失,认定其未尽注意义务,且不需受害人证明。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推翻推定,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也即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则不能免除其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一般的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 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先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再把举证责任加给加害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4项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张某已举证证明了其受损害的事实,而且事发地点除被告城东建筑有限公司正在建设施工之外,周围没有其他施工工程。结合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事故现场照片、联防队队员的证词等证据锁链,法院认定原告张某所受损害与被告城东建筑有限公司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另认为,被告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可以免除其民事责任。
本案原告举证证明了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后,虽然被告城东建筑有限公司就自己没有过错进行了举证,但是却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事发地附近没有其他在建高层建筑,且被告城东建筑有限公司未在施工现场设置防护网,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容否定。被告城东建筑有限公司的过错行为,表现为疏忽或懈怠,不设置防护网,以致造成了木块脱落伤人的损害结果。鉴于此,法院判决原告胜诉,由被告城东建筑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的适用侵权诉讼过错推定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还有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同样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