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洪水冲岸毁坏农田 无法请求民事赔偿——不可抗力
前不久我收到一封读者来信,全文如下:
胡律师:
你好!
我是从《城市周刊》中《远宏说法》栏目看到,你们从事法律工作,我作为一名读者,今天碰到一件难事,希望你们帮助解决法律上的问题:“下雨涨水,厂方石岸倒塌冲毁农田能否要求赔偿”。
2005年以前,小河两边都是种水稻的农田。2005年,东润环保材料厂填农田建厂,并在河中用石头筑起一道石头堤岸,并在石岸上面堆放大量的环保材料,另一边仍种水稻,农田泥岸。2008年6月8日下雨,河里涨水,东润环保材料厂的石岸倒塌,堆放在石岸上的用袋子装好的上千包环保材料和石头全部倒入河中,占据整个河道。河水迅速涨,将对面农田冲毁冲走大量泥土,面积50平方米,长25米(顺着河流方向)宽1-2米、深达1.5-2米。环保厂的上千包材料在1个月之后(7月15号左右)才搬上来,石头至今仍在河中,冲毁农田后,与厂方交涉要求赔偿,恢复农田。厂方态度一直就是说天下雨涨水冲毁,属天灾,不可抗力,不予赔偿。多次找政府出面调解此事,也无结果。请问胡律师:难道真的是“天灾负责,厂方不需承担民事责任吗?我的要求修复被毁农田合理要求能够得到保障吗?敬请胡律师指点迷津!谢谢。
萍乡市福田镇连陂村24组李绍文
2008年9 月1 日
该读者所谈的情况涉及到不可抗力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在各国的立法上一般都被规定为免除责任的条件。本栏目第64期曾提到过这个问题。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l)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冰雹;(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可见不可抗力的形成,有两个关键之处:(l)不可抗力事件不是由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过失所引起的,而是由于客观的外在原因引发的;(2)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所引发的后果是人力所不能控制、不可抗拒和不可避免的。
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可能会导致原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如必须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也可能导致新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如财产投保人在遇到因不可抗力所受到的在保险范围内的财产损失时 ,与保险公司之间产生出赔偿关系。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遭遇事故一方应采取一切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一般都订有不可抗力条款,其内容包括:不可抗力内容;遭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事故报告和证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遭遇不可抗力事故一方的责任范围。如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则应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只是暂时阻碍合同履行,则一般采取延期履行合同的方式。凡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当事方已尽力采取补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损失的情况下,可不负赔偿责任。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例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读者来信中所说的情况,当事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属于东润环保材料厂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农田损害,东润环保材料厂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