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同一时间死亡 推定死亡顺序——死亡先后的推定(按民法典修订版)

        2017年10月1日龙英杰和余世芬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龙大伟。龙英杰夫妇共同经营宏达文化公司,由于经营有方,利润相当可观。2022年3月1日,龙英杰夫妇携带儿子龙大伟乘飞机去国外旅游。由于飞机失事,一家三口不幸全部遇难。丧事料理完毕以后,龙英杰唯一的亲人、已成家的弟弟龙豪杰清理了全部遗产,包括三室一厅豪华住房一套、别克轿车一辆、存款658万元及其他物品。龙豪杰打算以龙英杰弟弟的身份将上述遗产全部继承。而余世芬的唯一亲人其父余明志则认为,这份遗产他应分得一半,因为这些财产是其女余世芬与龙英杰一起经营所得,属于余世芬的部分他当然有权要求继承。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余明志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维护其继承权。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龙豪杰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第2款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而其兄龙英杰的两位第一顺序继承人,他的妻子余世芬和儿子龙大伟已在同一空难事件中死亡,所以应当由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他继承全部遗产。 而余明志则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第1款的规定,他是他女儿余世芬的唯一活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为他女儿的其他两位第一顺序继承人她的丈夫龙英杰和儿子龙大伟已经在同一空难事件中遇难,因而应该由他继承全部遗产。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龙英杰一家三口死亡的先后顺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1条第1款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据此,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应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准。在本案中,龙英杰一家三口在这次空难事件中全部死亡。如果龙英杰最后死亡的话,那么理所当然龙豪杰就会成为其兄龙英杰的唯一合法继承人从而继承全部的遗产;如果余世芬最后死亡的话,那么余明志就会成为其女儿余世芬的唯一合法继承人从而继承全部遗产;如果龙大伟最后死亡的话,那么余明志就会成为其外孙龙大伟的唯一合法继承人从而继承全部遗产。

       对于两个以上相互有继承权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无法确定其死亡的先后顺序,应当如何处理呢?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1条第2款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继承人的,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在本案中,龙英杰夫妇是龙大伟的长辈,在没有办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情况下,只能推定他们先于龙大伟而死亡。并且由于他们都有继承人且辈份相同,所以应当推定龙英杰夫妇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而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这样一来,龙大伟最后死亡,其遗产由其继承人进行继承。就龙英杰夫妇留下的全部财产而言,龙英杰、余世芬的遗产应当各占一半。龙英杰的遗产在继承开始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第1款的规定,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只剩龙大伟一人,因而龙英杰的遗产应当全部由龙大伟继承。而余世芬的遗产在继承开始时,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余明志和龙大伟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第1款指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据此,余明志和龙大伟各得了余世芬遗产的一半。这样一来,余明志实际已取得龙英杰夫妇留下的全部遗产的四分之一,而龙大伟则继承了四分之三。

       最终,依照龙大伟最后死亡的推定,他的遗产应当由他的继承人继承。而其外祖父余明志是龙大伟唯一活着的法定继承人,因此龙大伟的遗产应当由余明志全部继承。其结果就是龙英杰、余世芬夫妇的共同遗产全部由余明志依法继承。 至于龙豪杰,由于其兄龙英杰死亡时其仅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第2款的规定:“继承开始 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因而,龙豪杰无权要求继承龙英杰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