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书面形式订立监理合同 依法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建设工程监理
甲方作为发包人与乙方作为监理人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监理人负责对乙方承包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乙方未能履行其监理职责,导致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甲方因此向乙方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原告甲方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甲方作为发包人与乙方作为监理人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监理人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乙方未能履行其监理职责,导致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给甲方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原告甲方要求被告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因被告监理不当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施工所需的费用、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被告乙方辩称: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并非完全由我方监理人负责。首先,监理人在工程监理中的职责是对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而非直接参与工程施工。其次,甲方作为发包人也有责任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不能完全依赖于监理人。最后,工程质量问题可能还与其他因素有关,如施工方的技术水平、材料质量等,不能完全归咎于监理人。因此,我方认为甲方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不能单方面要求我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审理,给予合理判决。
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为了能够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期,需要对承包人的工程建设活动实施必要的监督,但是,多数发包人并不擅长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和技术监督,因而,由具有工程建设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专业化的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发包人的委托人对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代表发包人的利益,协调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问的关系,保证工程质量,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建设工程的监理制度在国际上已有较长的发展历史,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工程监理制度,可以说,建设工程监理已成为建设领域的一项国际惯例,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发展,我国在工程建设中也推行了监理制度。因此,本条对监理作出了规定。
本条称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由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发包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的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代表发包人对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的专门活动。工程监理单位通常需要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
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项目的发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和工期,维护自身利益而采取的监督措施,因此,对建设工程是否实行监理,原则上应由发包人自行决定。但是,为了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保证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国家对于特定的项目规定了强制监理,明确了强制监理的范围。例如,按照国务院2000年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以及其他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对于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必须依法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行监理,对于其他建设工程,发包人则可自行决定是否实行工程监理。对需要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受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发包人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人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监理合同是工程监理人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的依据。发包人与工程监理人之间的关系在性质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工程监理人是代表发包人,在发包人授予的监理权限范围内行使监理职责,因此,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委托合同以及建筑法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实施工程监理的,在进行工程监理前、发包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人的名称、资质等级、监理人员、监理内容监理权限,通知被监理的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建设工程监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改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人改正。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工程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应当遵守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不得与承包人串通,为承包人谋取非法利益。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或与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人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检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建设质量不合格,通常既与承包人不按照要求施工有关,也与监理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有关,在这种情况下,如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与监理人都应当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至于如何确定监理人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工程监理人与承包人串通,为承包人谋取非法利益,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甲方若有在工程进行过程中,乙方未能履行其监理职责,导致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给甲方造成了重大损失的确实证据,则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