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若不妨碍承包人的正常作业 可随时对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发包人检查权

      原告诉称:我作为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承包人存在工程进度延误和施工质量不达标的问题。我要求承包人停工并进行检查,以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我的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并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但实际情况却与约定不符。因此,我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承包人停工并接受检查,以保障工程进度和质量的合同约定得以实现。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判决,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被告辩称: 根据合同约定,我作为承包人有责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并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我认为工程进度和质量没有问题,因此拒绝停工并接受检查。我认为发包人的指控是不实的,我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且工程进度和质量都符合要求。我请求法院对此进行审查,并做出公正的裁决。

     关于发包人检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为了提高工程的建设水平,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保护发包人的利益,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可以随时对工程作业的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

      发包人对工程作业的检查一般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委派具体管理人员作为工地代表。发包人委派工地代表后,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另一种是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对工程建设过程的检查。国家规定强制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应当委托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除此之外,发包人也可以自愿委托监理人对工程进行监理。

       依据本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随时对工程作业的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工地代表、监理人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改正。如果发现工程的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工地代表和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改正。承包人应当接受发包人的检查,为工地代表和监理人的工作提供方便和协助, 并应发包人的要求,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月份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施工进度报告表、工程事故报告等文件。

       如果承包人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不符合工程质量的要求,发包人或工地代表、监理人提出改正要求时,承包人应当立即改正,不得拒绝。一方面,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工程作业进行检查;但是,另一方面,发包人的检查行为要合理,不能妨碍承包人的正常作业。因此,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这个前提。如果,因为发包人或者工地代表、监理人的不当行为致使承包人无法进行正常作业的.承包人有权要求顺延工期,造成承包人停工、返工、窝工等损失的,承包人还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是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的,况且发包人已发现承包人存在工程进度延误和施工质量不达标,若证据充分,承包人应当承担败诉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