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况某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辩护词(2013年9月24日) • 辩护词 • 审判员: 江西天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第二被告况某元父亲况某秋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况某元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专程从江西省萍乡市赶到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会见了况某元,帮助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查阅了案卷,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简要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辩护人对被告二况某元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构成无异议。 二、本辩护人下面仅就被告二况某元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轻和从轻处罚方面发表意见。 (一)从务虚的角度看:本辩护人自2013年6月4日在青浦区看守所第一次会见况某元时,就认定这是他的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他一见到我就哭,说自己法律意识差,一念之差了,图便宜,犯了一个大错误。说明他主观恶性较轻,有悔改之意。加上他平时表现良好,还是中共预备党员,属初犯、偶犯。羁押了30天,教育的目的也达到了。 (二)从务实的角度看: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购车“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应当认定行为人属于“明知”是赃车,犯罪构成是没有问题的。但综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四部分常见犯罪的量刑第十四类,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二章分则第十四节的规定,对况某元的量刑,应为有期徒刑6个月。 此外,起诉书也认为,被告人况某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节第五条:“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适用缓刑,对况某元来说:一是罚当其罪;二是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取保候审的三个月来,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三是有利于况某元赡养80岁的老父和读小学一年级的幼子;四是有利于况某元回归社会,仍然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人建议人民法院对况某元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适用缓刑,适当并处少量罚金。 以上辩护意见,请审判员考虑并采纳。 况某元的辩护人 江西天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远宏 201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