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工程范围工期开工竣工时间 工程质量造价结算验收质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
某学校建设一新校区,勘察、设计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已经完成,就新校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向某律师事务所咨询,某律师事务所在听取某学校勘察、设计工作的情况介绍后,耐心解答了某学校咨询的法律问题。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施工主要是指工程的建筑与安装。 施工合同主要是指施工人完成工程的建筑、安装工作,发包人验收后,接受该工程并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条为了规范施工合同,根据工程施工的一般特点,规定了施工合同中一些主要内容,即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工程范围是指施工的界区,是施工人进行施工的工作范围。工程范围是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
建设工期是指施工人完成施工任务的期限。每个工程根据性质的不同,所需要的建设工期也各不相同。建设工期能否合理确定往往会影响到工程质量的好坏。实践中,有的发包人由于种种原因,常常要求缩短工期,施工人为了赶进度,只好偷工减料,仓促施工,结果导致出现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确定合理的建设工期。
中间交工工程是指施工过程中的阶段性工程。为了保证工程各阶段的交接,顺利完成工程建设,当事人应当明确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工程质量是指工程的等级要求,是施工合同中的核心内容。工程质量往往通过设计图纸和施工说明书、施工技术标准加以确定。工程质量条款是明确对施工人的施工要求,确定施工人责任的依据,是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人在施工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工程造价是指施工建设该工程所需的费用,包括材料费、施工成本等费用。当事人应根据工程质量要求,根据工程的概预算,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实践中,有的发包人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往往会压低工程造价,施工人为了盈利,则不得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结果导致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现象,甚至导致严重的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因此,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双方当事人应当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
技术资料主要是指勘察、设计文件以及其他施工人据以施工所必需的基础资料。技术资料的交付是否及时往往会影响到施工的进度,因此,当事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 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是指由哪一方当事人提供工程建设所必需的原材料以及设备。材料一般包括水泥、砖瓦石料、钢筋、木料、玻璃等建筑材料和构配件。设备一般包括供水、供电管线或设备、消防设施、空调设备等。在实践中,材料和设备有的由发包人负责提供,有的则由施工人负责采购。
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合同中如果约定由承包人(施工人)负责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则施工人履行采购任务,既是施工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施工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发包人有权对施工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发现材料或设备不合格的,有权要求施工人调换或者补齐。但是,发包人不得利用自己有利的合同地位,指定施工人购入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或设备,包括不得要求施工人必须向其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购买建筑材料、构配件或设备。因为,由发包人指定供应厂商,容易导致发包人与供应商之间出现腐败行为,此外,在建设工程造价固定的情况下,发包人如指定施工人购买高价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或设备,会损害到施工人的利益。
拨款是指工程款的拨付。结算是指工程交工后,计算工程的实际造价以及其与巳拨付工程款之间的差额。拨款和结算条款是施工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和报酬的依据。一般来说, 除“交钥匙工程”外,施工人只负责建筑、安装等施工工作,由发包人提供工程进度所需款项、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现实中,发包人住往利用自己在合同中的有利地位要求施工人垫款施工。 施工人垫款完成施工任务后,发包人却常常不及时进行结算,拖延支付工程款以及施工人所垫付的款项,这是实践中工程款中常见的现象。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应明确相应的拨款和结算条件,并避免在合同中约定垫款施工。 竣工验收是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必经程序,也是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前提。
竣工验收条款一般包括验收的范围和内容、验收的标准和依据、验收人员的组成、验收方式和日期等内容。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通常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工程等项目。质量保证期是指工程各部分正常使用的期限,在实践中也称质量保修期。质量保证期应当与工程的性质相适应。当事人应当按照保证工程在合理寿命年限内的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质量保证期,但是,当事人确定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证期限。
双方相互协作条款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前以及追施工过程中应当相互提供的必要协助。双方当事人的协作是施工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顺利施工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