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隐蔽以前应通知发包人检查 没及时检查应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隐蔽工程的规定
乙公司作为承包人承接了一项隐蔽工程,并在工程隐蔽之前通知了发包人甲公司进行检查。然而,发包人甲公司未能及时进行检查,给承包人乙公司造成停工、窝工等损失。 乙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乙公司诉求:我公司的作为承包人承接了被告甲公司的一项隐蔽工程,并在隐蔽工程隐蔽之前通知了被告发包人甲公司进行检查。然而,被告未能及时进行检查,导致工程无法按时进行,造成了停工、窝工等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由于停工、窝工等造成的损失。因此,我公司请求法院判决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我公司因为发包人未能及时进行检查而导致的停工、窝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设备租赁费等相关费用,共计XX万元。
被告甲公司辩称:我公司作为发包人在承包人通知进行检查时未能及时进行检查,导致承包人要求顺延工程日期并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但是,我公司作为发包人认为,我公司并没有故意拖延检查的时间,而是由于工作繁忙等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及时进行检查。同时,我公司认为承包人在通知进行检查后应该等待一定的合理时间,而不是立即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我公司请求法院对承包人的诉讼请求进行驳回,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隐蔽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由于隐蔽工程在隐蔽后,如果发生质量问题,还得重新覆盖和掩盖,会造成返工等非常大的损失,为了避免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双方的损失,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工程顺利完成,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在隐蔽工程隐蔽以前,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检查合格的,方可进行隐蔽工程。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本条规定承包人在隐蔽前,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实践中,当工程具备隐蔽和掩盖条件时,承包人应当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工程进行隐蔽前及时通知发包人或发包人派驻的工地代表对隐蔽工程的条件进行检查并参加隐蔽工程的作业。通知包括承包人的自检记录、隐蔽的内容、检查时间和地点。发包人或其派驻的工地代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到达隐蔽现场,对隐蔽工程的条件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发包人或者其派驻代表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经检查合格后,承包人方可进行隐蔽施工。发包人检查发现隐蔽工程条件不合格的,有权要求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内完善工程条件。隐蔽工程条件符合规范要求,发包人检查合格后,发包人或者其派驻工地代表拒绝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的,在实践中可视为发包人巳经批准,承包人可以进行隐蔽工程施工。
发包人不进行检查,承包人就无法进行隐蔽施工,因此,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承包人通知发包人检查,而发包人未能及时进行检查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
如果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检查而自行隐蔽工程的,事后发包人有权要求对巳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查后重新隐蔽,需要修复的,在修复后重新隐蔽,如果经检查隐蔽工程不符合安全的,承包人应当返工,并于返工经验收合格后重新进行隐蔽。在这种情况下,检查隐蔽工程所发生的费用,如检查费用、返工费用、材料费用等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承包人还应承担因此出现的工期延误的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是否按照合同规定通知了发包人进行检查,若原告已按照合同规定通知了发包人进行检查,而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则发包人应当承担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且可以顺延工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