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钟秋香诉章某某股权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萍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钟秋香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一审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调查收集了证据,听取了委托人的意见,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关于风险股转入优先股协议》和《关于优先股转风险股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该按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兑现支付20%的年息。

    1、两份转股协议的主体合格,当事人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法庭核实,原告和被告签订协议时都已年满18周岁,智力正常,并且签这两份协议都是经过深思熟虑、三思而后行的。

    2、两份转股协议的内容合法,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更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

    (1)法律上没有关于此类转股的禁止性规范。现代法制社会,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每一项作为都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但作为一个公民,只要是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就可以做。

    (2)原赣西水泥有限公司章程承认优先股,该公司实际招募了1100万元优先股并对优先股支付了20%的年息。原告和被告参照公司向社会招募的优先股的计息利率订立转股协议,体现了一定的平等。

    (3)转股以后不存在抽逃资金的问题,公司注册资金还是3500万元,实收风险股资本还是4212..3万元,这些资金仍然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保证,仍然留在公司供生产经营使用。实践证明这种转股没有对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任何危害。相反,如果管理得法的话,还有利于减少内耗,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因而,这种转股去不去工商行政部门变更登记并不重要。

    3、两份转股协议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所为的情形。以上3点说明两份转股协议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实质要件的规定。

    4、两份转股协议均采用书面形式,白纸黑字,有书为证,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原告和被告订立的两份转股协议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合同法》第六十条还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被告没有理由不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支付给原告20%的优先股年息。否则,我的当事人完全有权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

    二、原告要求被告兑现“目标责任管理方案”罚则,要求按股份比例享有罚没款,合情合理,被告应当支付。

    1、原赣西水泥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目标责任管理方案”是当时任董事长的被告提出的股东会议案,经股东会表决并签字,具有法律效力,除股东会另行开会否定或修改该决议外,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否定执行该方案等于否定了股东会的法律地位,否定了公司的章程,否定了公司法,同时也否定了被告自己。

    22004228日至29日的股东会议,被告实现了董事长兼总经理的确夙愿。“目标责任管理方案”由被告草拟并提出,具有轻罚重奖的倾向性,如第一项指标中规定,年产量“超出70万吨以上奖超出部分的50元每吨,第三项指标全部是适用于奖励的,没有罚则。方案由被告提出,股东会讨论通过后此方案用于考核被告,被告当时是很希望年终结算时兑现此方案的。如果达到了奖励的条件,被告肯定早就给自己兑现奖金了,现在达到了罚的条件,难道不应该兑现吗?不兑现公平吗?

    3、兑现“目标责任管理方案”在一般情况下以公司作为一方主体出现,但本案情况特殊,公司已经卖掉了,原告除了要求按股份主张罚没款外,似乎无其他途径主张权利,难道他们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判讨一个说法吗?本代理人建议合议庭:对原告的这一部分诉讼请求,追加公司为第三人,要求被告兑现“目标责任管理方案”罚则。只要是非说清楚了,奖罚分明了,是否按股份比例享有罚款,由人民法院裁判。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考虑并采纳。

                                                                         江西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远宏

                                                                                  2006223

 

(本案一审、二审人民法院均采纳了胡远宏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一审原告胜诉,终审判决一审原告仍然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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