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代理词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原告所举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的客观事实。
原告所举证据5,即2025年8月14日事故发生后,原告赴萍乡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数天(8月14日、15日、16日)的前期就诊资料,证明了原告受伤后的前期医疗费为671.69元。
二、被告安徽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法应该承担对原告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再者,原告所提的诉讼请求和所举的相关证据,原告所列出的损害赔偿清单,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本案被告无法反驳原告代理人的意见,法庭辩论结束后原告、被告以调解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