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物权保护方式多种 于法有据均可适用——物权保护方式
吴老太在某市的吉祥胡同拥有两间私房。后来,吴老太在外地工作的女儿刚生完孩子需要人照看,于是老人便决定搬到女儿家去帮忙照看孩子。恰巧,吴老太的邻居李大爷的儿子、儿媳刚刚调回本市,由于新单位还未分配房子,而且李大爷家住房也很紧张,于是便找到了吴老太提出临时借用一下她家的两间房屋。吴老太考虑到多年的邻里之情,便好心地同意了,并约定等吴老太一回来,即将房子返还。后来,李大爷的儿子单位新分配了一套房子,于是,其儿子、儿媳便搬往新居居住。不久,吴老太从外地回来,向李大爷提出收回出借的房子,谁知李大爷却以儿子未搬完家为由拒交借用的房屋。实际上,李大爷欲将该房出租给做机械配件生意的熟人张师傅,而且张师傅已经预交了一年的租金,并且房屋已按照张师傅的请求拆除了一面墙,改造成了仓库。此事应如何解决?
《物权法》即将生效施行了,当我们的切身利益受到他人侵害时,我们要学会利用《物权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遇到像王老太这样的难题时,不妨看看《物权法》是否能够帮助我们。《物权法》第三十三至三十七条对此作出了回应,分别作出了如下的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实际上,这涉及《物权法》上的“物权请求权”问题,具体包括
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以及恢复原状请求权等。那么,怎样行使“物权请求权”呢?首先,应当明确无论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还是排除妨害这些救济手段并不是必须通过诉讼手段来实现的,也可以由物权所有人通过自己的合法维权行为来实现,这在法律上称之为“自力救济”。比方说,自力取回被非法侵占的财产,驱逐非法侵入自己土地、房屋的人,搬走妨碍通行的物件,堵截排注于自己土地上的污水等。当然权利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相应的诉讼,如请求返还原物之诉,请求恢复原状之诉,请求排除妨害之诉等,来责令侵害人履行特定的行为以除去妨害。那么,物权请求权行使的费用应当由谁来承担呢?一般情况下,费用是由负有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义务人来承担的。但如果该侵犯物权的行为是由物权所有人自己的行为或由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意外事故造成的,则应该由权利人自行承担费用,如果是由第三人引起的,则由第三人承担费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曾经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法,但这些承担民事责任的方法将物权的保护方法同其他的民事责任形式混合到了一起,并没有做出相关的区分,而《物权法》正弥补了这一缺失。《物权法》第三十三至三十六条分别规定了物权的确认,返还原物,排除妨害,请求修理、重作、更换等物权请求权,这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当然,根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这些救济途径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在吴老太所处的情景中,她依法享有房屋的所有权,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在吴老太从外地回来时,李大爷本应归还住房,但他却为了私利将该房出租给他人,甚至还擅自拆除了该房屋的一面墙,给吴老太造成了不小的损失,侵犯了吴老太的房屋所有权,因此吴老太有权维护自已的物权。具体说来,一方面,吴老太可以提起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另外,对于李大爷私自将房屋一面墙拆除的事实,吴老太可以请求修理、重作,当然由于已经给吴老太带来了损失,因此可以同时请求赔偿相关的损失。在这件事上,吴老太可以单独使用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也可以合并使用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修理重作的请求权甚至再加上请求损害赔偿等多种物权保护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就告诉我们,如果我们的房屋所有权等受到不法侵害,应该拿起《物权法》这个有力的法律武器,充分使用确认物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请求修理,更换等各种物权保护方式作为维护合法权益的手段,“抽薪止沸”,“对症下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有效的救济途径,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