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要看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被挂靠人是否应对挂靠人对外欠付的 工程款承担责任的认定
一审判决罗某某、龚某某支付工程欠款,A建设工程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A建设工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A建设工程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主要在于审查罗某某、龚某某是否能够代表A建设工程公司与某防水工程公司签订《建筑防水施工工程合同》。换句话来说,就是要审查罗某某、龚某某与某防水工程公司之间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本条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1.行为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条规定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三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