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要看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被挂靠人是否应对挂靠人对外欠付的 工程款承担责任的认定

         罗某某、龚某某合伙挂靠A建设工程公司与某县教育局签订《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吴某某经罗某某、龚某某授权,以A建设工程公司名义同某防水公司签订《建筑防水施工工程合同》,约定A建设工程公司将幼儿园建设项目防水及保温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给某防水公司施工。吴某某在合同尾部甲方负责人处签名并按指印,但合同未加盖A建设工程公司公章。合同签订后,罗某某向某防水公司预付了部分材料款,某防水公司施工结束后,与罗某某进行了结算,双方对尚欠工程款项进行了确认。因向罗某某、龚某某索要欠款无果,某防水工程公司遂将罗某某、龚某某和A建设工程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罗某某、龚某某支付工程欠款,A建设工程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罗某某、龚某某支付工程欠款,A建设工程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A建设工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无资质企业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时,对外往往会产生签订合同、借贷、租赁等一系列民事法律行为。在审查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时,不仅要严格审查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审查相对人在主观上是否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果在代理行为外观上存在使相对方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则产生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即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A建设工程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主要在于审查罗某某、龚某某是否能够代表A建设工程公司与某防水工程公司签订《建筑防水施工工程合同》。换句话来说,就是要审查罗某某、龚某某与某防水工程公司之间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本条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无权代理,非经被代理人追认,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这是法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其意思自治。不让其承担不测之损害。但在某些情况下,相对人是善意的且无过失,如果完全尊重被代理人的意思,强令代理行为无效,视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于不顾,势必影响交易安全。要求相对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详细考察被代理人的真实意思,不仅要花费很大的成本,实际中也很难做到。因此,只要相对人对行为人有代理权,形成了合理信赖,即使实际情况相反,也应保护这种信赖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牺牲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将无权代理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以维护交易安全。本条便是基于以上理由,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

       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行为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条规定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三种情形。

      2.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是无权代理;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其大意造成的。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应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那就不构成表见代理,而称为无权代理。

       在本条的立法过程中,对于是否要求以被代理人的过错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被代理人的过错作为表见代理的要件,否则对被代理人不公平。另一种意见认为,表见代理最重要的特征就是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不问被代理人是否有过错。本法采纳了第二种意见。故在本条规定中,对于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的情况下,只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就有效。

       从本案情况来看,首先,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罗某某、龚某某系A建设工程公司员工,二人签订《建筑防水施工工程合同》的行为不是履行职务,且该合同并无A建设工程公司盖章。其次,认定罗某某、龚某某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应衡量合同相对人某防水公司是否善意无过失。审理中,某防水工程公司自认其明知罗某某、龚某某与A建设工程公司系挂靠关系,故其主观上不属于善意且无过失的情形,则罗某某、龚某某与某防水工程公司订立施工合同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二审判决改判A建设工程公司不承担案涉工程款的支付义务。

      本案有一定的典型意义。行为人对内而言虽无代理权,但当相对人信赖代理人有代理权时,对外仍然会产生有权代理的效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施工企业对分公司或项目部人员授权不明,印章管理不规范,引发大量表见代理纠纷。本案中,法院通过查明行为人与建筑单位的身份关系、相对人是否善意且无过失,最终判定建筑单位(被挂靠人)不承担案涉工程款支付责任,对于稳定市场预期,维护交易安全,防范授权不明、印章管理不规范易产生的法律风险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