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不得污染环境 不得危及安全——说说相邻关系中必须注意的两个问题

      案例一:

      某银行办公用房与某百货公司营业用房连为一体。20075月,百货公司对营业用房进行装修,他们在银行三楼的平台上搭建了空调机房、放置空调机组。由于百货公司常年开空调,而大功率的空调机组在运作时所产生的强烈震动,致使银行楼下二层、三层室内物品抖动,发出的噪音,影响了银行职工的正常工作。为此,银行与百货公司进行了多次交涉,要求他们移走空调机组,但百货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因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百货公司立即拆除设于银行房屋屋顶的空调机房和机组。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的时候,应当注意防止、避免给相邻方造成损害。本案中,百货公司擅自在银行三楼屋顶的平台上搭建空调机房、放置空调机组。由于空调机组运作时,对该房屋产生的剧烈震动和噪音,确实已严重影响楼下二层、三层的正常办公。对于银行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物权法》第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噪音、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本条是对相邻不动产之间排放弃置有害物质的规定。

       现代社会,人们对生活环境的要求日益提高,日常生活中有害物质排放侵害周围环境的行为也随着经济发展屡有发生。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损害相邻人的利益。这是相邻关系中必须注意的一个问题。在相邻环保关系中,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废渣、恶臭、震动、噪音等侵入相邻人的不动产。不动产权利人排放和弃置有害物质不得违反国家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是一些环保方面的法律。具体适用本条时还要参照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案例二:

      被告在原告现住房东侧建设住宅,后因双方房屋顶部接触,被告的房屋不断向原告房屋倾斜,形成了被告三楼天台拦河和飘板直接侵入了原告的房屋,造成了原告房屋的损害现状,这种损害现状仍在不断加剧,且在威胁双方家人的居住安全。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 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原审法院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因被告房屋的修建,自身出现不均匀沉陷,影响被告房屋的基础东侧出现一定程度的沉降,形成双方房屋互相接触。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被告的邻地侵害;二是被告应该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首先,根据鉴定结论,被告的建设住宅行为是造成其房屋沉降的主要原因,而被告房屋的沉降直接导致了其房屋直接向原告房屋倾斜,造成了被告三楼天台拦河和飘板直接侵入了原告的房屋,造成了原告房屋受损现状。这一因果关系链清楚明晰,不存在问题。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这是相邻关系中必须注意的又一个问题。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邻地侵害。

        其次,在确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邻地侵害的基础上,被告应该承担哪些民事责任呢?由于被告对原告房屋的侵害处于持续状态,但这种持续是结果的持续,被告建设住宅的工作早已经完成,因此原告可以请求排除妨碍。另外,如果这种侵害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至于恢复原状,如果有恢复的可能,被告应该予以恢复,如果恢复不可能或者需要付出经济上的过大的代价,则给予原告经济补偿。

      综合对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郑重地提醒处于相邻关系中的不动产权利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必须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不得污染环境,损害相邻人的利益;一是文明谨慎施工,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