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动产之物权 交付为公示 ——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公示方式
原告与被告于年初签订了一份购买三百吨一号大米的合同。合同规定:每吨一千五百元,价款共计四十五万元。同年八月底,由被告送到原告处, 经验收合格后,原告即支付全部价款。合同订立后,原告按合同规定向被告支付了四万五千元定金。在此合同订立之前,被告曾与第三人(某食品加工厂)订立了一份购销五十吨一号大米的合同,交货时间也为八月底。当年七月,被告的水稻因遭虫害,致使当年大面积减产。、八月底,被告向原告交货时,提出因水稻遭病虫害而减产,只收获了二百五十吨一号大米,由于还要向第三人交付五十吨,所以只能向原告交付二百吨一号大米,剩下一百吨愿以农场所产其他优质大米替代。原告提出,不能接受被告替代交付的一百吨大米,要求被告应将拟交给第三人的五十吨一号大米也交付给原告。被告不同意,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被告交付所收获的所有二百五十吨一号大米,并赔偿原告的利润损失。同时,按总价款的比百分之二十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此案应如何处理?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谓交付,是指物的直接占有的移转, 即民事主体按照法律的要求,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事实。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以交付作为生效要件是物权公示原则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物权排他性的必要手段。我国相关法律一直采纳该原则。《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这一规定可以推知,所有权的移转以交付为准。当事人虽然就某些财产的买卖达成了协议,但尚未实际交付,仍不能发生所有权的移转。另外,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时,还应交付与标的物有关的单证.,如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发票、保修单、保险单等,出卖人不交付这些单证,买受人很难享有并行使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履行交付义务,不仅包括现实的移转对财产的占有,还应依据法律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交付与动产有关的单证,这样才能构成完整的交付。
在本案中,被告除应向原告交付二百吨一号大米之外,是否还必须交付拟交付给第三人的另五十吨一号大米,涉及到该一号大米究竟是种类物还是特定物,即所有权是否在合同成立时即发生移转的问题。所谓特定物,是指具有单独的、不可代替的特征的物。所谓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可以以其他物加以替代的物。我国《民法通则》及《物权法》中并未区分种类物和特定物移转所有权时的差异,因而即使认定二百五十吨一号大米为特定物,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其所有权在合同订立时也不能移转,只有在交付时才能移转。因而原告不能主张所有权已属于自己,而只能请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另外,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了违约金条款,那么在被告向原告赔偿利润损失之后,再适用违约金条款具有明显的惩罚性质,考虑到个案中被告的过错是轻微的,因而通过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来加以制裁,也不尽合理。
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现实交付是将对物的事实管领力移转给他人。上述案例要求的就是现实交付。现实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公示方式。拟制交付可以说是动产物权一般公示方式的例外。拟制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三种情况。分别由《物权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加以规定。
《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该条就是关于简易交付的规定。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出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之前,受让人已经通过委托保管、租赁、使用借贷等方式而实际占有了该动产,则从移转标的物所有权合同生效时起,视为交付。例如某甲将自行车委托给某乙保管,保管期间,某甲将自行车卖给某乙,则从某甲和某乙的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视为某甲已将自行车交付给某乙。
《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该条就是关于指示交付的规定。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在转让动产物权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转让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例如张三将自己的电脑租给李四使用,租期半年,在租赁期间,张三将电脑卖给王五,张三与王五约定,租期届满时,王五有权利要求李四向自己返还电脑。张三将对李四享有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王五以代替现实交付。
《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该条是关于占有改定的规定。所谓占有改定,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例如,赵六将电视机卖给丁七,但赵六还想使用电视机,赵六则和丁七约定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电视机所有权即转移给王七,但是赵六继续使用电视机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