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全程关注知识产权 防范受到他人侵害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知识产权观念 • 民法商法篇 • A工程的业主单位于2015年初委托代建单位负责工程建设事宜,并于2016年初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代建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承包范围以A工程的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为准。施工单位接收A工程施工图后于2016年5月开工建设。 2020年4月,专利权人向业主单位、代建单位发函称A工程的围栏柱、网已侵犯其围栏系统发明专利,要求立即停止侵权。代建单位将函件转发施工单位,但当下围栏柱、网等工程已基本完工,且工程临近竣工。 2020年8月,专利权人诉请判令代建单位停止侵权;判令代建单位、施工单位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2020年11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根据施工单位的申请追加设计单位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经各方比对发现,围栏柱施工图记载的技术参数、特征与专利权人主张的专利对应《发明专利证书》记载的技术参数、特征基本相同。另,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专利权人早于2015年2月参与涉案工程施工图的设计,将涉案专利产品图纸及技术要求等提供给设计单位,设计单位随即设计入涉案工程施工图。专利权人在主张维权前未向业主单位、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等任何第三方披露其参与设计的行为,亦未披露涉案工程施工图含有其专利发明的内容。 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审判决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8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审中,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均无异议。 各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审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相同技术特征,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专利权人在行使专利权的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其专利权。 本案中,专利权人早在2015年2月,工程设计之初即参与了本案被诉侵权围栏系统施工图的设计,明知该设计图将用于案涉工程,但专利权人从未向案涉工程的业主单位、代建单位以及施工单位披露施工图涉及发明专利事宜,直至2020年4月30日,A工程即将竣工之际,专利权人方才向业主单位发送《告知提醒函》,提及存在发明专利事宜。 专利权人怠于披露行为导致业主单位、代建单位、施工单位陷入两难境地,其主观上具有滥用专利权的故意,此种恶意维权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造成了社会公共资源的浪费,不应得到鼓励和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专利权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强调:专利权人在行使专利权的过程中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以善意、合理的方式行使权利。当权利人参与某一项目并主动提供专利技术时,应基于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利益相关方的合理信赖,向项目中实施或使用该技术的相关方披露所涉专利权的情况。若权利人采取故意隐瞒的方式未披露上述事实,可推定其默示许可项目实施主体在该项目范围内实施和使用专利技术。据此判决驳回专利权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为厦门法院2022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一、福建高院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一,相关裁判要旨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2)》,是福建省首个适用专利默示许可及诚实信用原则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的案件。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该原则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应该秉持诚实、讲究信用、善意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这就要求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企业必须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便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而各参建单位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应防范受到他人侵害。 具体到实践中,应着重注意几下几点: 1.设计单位:设计工程项目施工图时,要注意辨析或核查相关产品的技术要求、参数等内容是否存在专利权。特别是对那些主动推广产品的相对人,应要求其书面明确推广的产品是否存在知识产权。 2.施工单位:在参与工程项目投标时,要特别注意招标文件是否明确施工过程中涉及侵犯知识产权时的责任承担方式。在接收工程施工图时,向业主单位(含代建单位)询问工程项目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的内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核查施工图是否存在知识产权。在施工过程中,当签收的文件涉及维权事宜时,应当及时比对施工图与权利证书记载的各技术特征、参数,同时与权利人、业主单位(含代建单位)等进行沟通。特别需要注意的时,留存交流过程中的相关纸质、电子(微信、邮箱)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