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善意占有山地车 无须支付折旧费——占有制度
先请看一个案例:
原告:严涛
被告:肖明
河北省保定市的居民肖栋和严涛曾经是朋友。三年前严涛出国,就将自已心爱的一部价值昂贵且有纪念意义的山地车寄存在肖栋处,并且允许肖栋使用。不幸的是,去年肖栋心脏病发,医治无效,猝然去世。正在北京某所大学就读的肖明是肖栋的儿子,继承了其父的家产,但是他并不知道这辆山地车是其父的朋友寄存的。于是,肖明就将该车托运到了北京自己的大学里,作为自己的日常代步工具。后来,严涛回国,回到保定后,发现自己心爱的山地车被肖明运到北京,就电话通知肖明要求其返还此车,并且赔偿因其使用而造成的对自行车本身的磨损的折旧费。肖明当即表示拒绝。
于是,为了讨回自己的自行车和对自行车磨损的补偿,严涛就将肖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自己的主张。
生活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严涛只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所有权,就能讨回自己的山地车。这并不困难。关键是他能否要求肖明赔偿他磨损费呢?这就涉及了《物权法》上的一个独特的制度——占有。
占有,简单地说就是人们对动产或不动产的实际控制的状态,正是根据这种状态人们才能有力量支配所占有的财产,才有资格排除他人的侵害。如何判断某人对某物是否处于占有状态呢?我们通常的方法是根据不同的案件进行分别考察:看此人和物在空间上是不是结合在一起,时间上是不是有一定的延续性。如钱包丢失就失去了空间上的结合,临时借阅同事晚报就不具备时间上的延续,因此都不是占有的状态。
《物权法》不仅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同时还要保护当一个物上的权利不能确定或暂时不能确定时,对该物进行实际控制占有的当事人的这种事实状态。占有制度就是因此而存在。《物权法》之所以保护这种状态,是因为占有对整个《物权法》和我们的社会生活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保护占有,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保持这种状态的当事人可能具有的权利。《物权法》上的权利大多是以占有为前提要件的,占有向社会公示着权利的存在,占有的变动向社会公示权利的变化,这是一般的规律。保护占有和占有的顺畅转移,就是保护了权利和权利的正常变化。所以有格言说:占有是权利的外衣!
其次,占有是《物权法》上的其他一些重要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比如,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等等。没有法律对占有的规定,就没有这些制度的顺利展开。
再次,保护占有,就是保护我们的生活秩序。占有这种状态对我们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因为占有一定的物是我们生存生活的必要条件。并且,在生活中,当我们看到一个物在某个人手中时,我们往往推定这个人就是该物的所有人或者他至少有某种能够占有此物的权利;基于这种假设,我们才敢和他进行交易。否则,我们每次交易都去认真地考察这个物是不是归卖主所有,一不经济,也不太可能。
最后,尊重他人的合法占有是一种美德。“任何人不能以私力改变占有的形状”,这句话体现了一项基本的法律精神。这是人际之间关系和谐,物的归属秩序顺畅的必然要求。所以,保护占有,还有一定伦理的意义。
案件中肖明使用的那辆山地车,并没有合法的使用权,所以他并不是权利人,而只是山地车的占有人,也就是说,他不享有所有权人的权利,而只受到物权法上占有制度的保护。又由于他并不知道山地车是其父代人保管的,并且是合法继承取得占有,所以是善意占有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肖明的善意占有人,不应当承担责任。所以作为所有人的严涛可以取回该辆山地车,但是,他并不能要求善意占有人被告肖明支付山地车的折旧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