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婚内忠诚协议 违约按约赔偿——婚内忠诚协议书的效力

      邢某钢和郭某芳双方在网络上相识,并从网络走向现实。经过半年的接触,双方于2009225日登记结婚。20093l,郭某芳在逛论坛时看到一份“夫妻婚后协议”后,觉得很有道理,遂下载打印。经过和邢某钢的“友好协商”,双方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和双方的父母要有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内由于道德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如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200000元。协议签订后,在婚姻存续期间,郭某芳发现邢某钢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对邢某钢进行了“口头警告”。2011l,郭某芳以邢某钢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法院判今邢某钢按协议赔偿原告200000元。

      在法院审理中,原告郭某芳向法院提交了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忠诚协议书”一份,拟证明被告邢某钢违反了“忠诚协议书”的约定,应向原告赔偿200000元的事实。被告邢某钢同意离婚,对原告诉称被告有外遇的事实也予以承认,对“夫妻忠诚协议”的真实性也无异议,但认为该协议是原、被告新婚时为了好玩而写,只是为了讨好原告而已,不能当真。同时有外遇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情况,原告诉请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经过审理,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法院认为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正因此,《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并在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虽然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情节尚未达到“重婚”、“与人非法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如何承担相应责任,法律未做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而原告郭某芳和被告邢某钢约定200000元赔偿责任的“忠诚协议”,实质上正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法院认为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的基础上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而当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依据双方达成的忠诚协议,判决被告邢某钢按协议赔偿原告200000元。

        本案中原告的举证内容并不多,只是结婚证和“夫妻忠诚协议”,而且也没有被告有婚外情的证据。但本案中被告对上述事实均予以承认,这就形成了自认的法律后果,免除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在本案中,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但在实践中,也有很多相反的案例,这里不一一列举。
       
对婚内忠诚协议是否得到法院支持,法律上并无明确,实践中也无定论。法院的判决体现的是一种正确的价值导向,肯定比否定更有利于社会的正义、发展,但也并不是说对所有的忠诚协议都将予以支持。当事人在举证中,首先要证明忠诚协议的真实性,其次要证明对方违反了该忠诚协议约定的内容,如婚外情等,这个在举证中有一定难度,本案中主要是被告自认,但如果被告不自认,则需要进一步举证。在忠诚协议的案件中,如果能结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况,要求对方按照忠诚协议予以损害赔偿,则获得支持的可能性会比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