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胡远宏:“法佑少年”的践行者——写在《远宏说法》创办7周年暨发稿350期之际
胡安萍 钟伟金
自2007年5月萍乡的百姓看到《萍乡广播电视报·城市周刊》“远宏说法”普法专栏发表的第1期普法文章以来,到今天该普法专栏已创办7年并发稿350期了。7年来,“远宏说法”早已成为了《萍乡广播电视报·城市周刊》深受读者喜爱的精品栏目和江西省萍乡市普法教育独树一帜的平台,成为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一套普法系列丛书,成为了国际互联网上一个普及中国法律的网站,成为了享誉全国的法律品牌。从“六·五”普法活动开展以来,获得“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萍乡十大法治人物”等荣誉称号的“远宏说法”作者胡远宏律师更加注重青少年的普法工作,同时也成为了一位“法佑少年”——青少年普法和依法维护青少年权益的践行者。
胡远宏律师践行“法佑少年”主要体现在写、讲、做三个方面。
写:《远宏说法》栏目发表有关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文章近百篇
7年来,胡远宏律师在城市周刊《远宏说法》栏目发表的350篇普法文章中,有关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便有近百篇。其内容包括: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如“生存发展多项权利 优先保护平等享有——未成年人权利”、“思想道德教育是重点 提倡与反对旗帜鲜明——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造良好家庭环境 履行监护抚养义务——父母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歧视问题学生 不得违规开除学生——禁止歧视未成年学生”、“采取积极措施 预防沉迷网络——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措施”等50余篇。
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宣传,如“不得放任不管 不得迫使离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反引诱反侵害 以免误入歧途——未成年人应对犯罪加强自我防范”、“同犯罪行为斗争 应不受打击报复——保障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未成年人不受打击报复”等20余篇。
对未成年人的民事保护的宣传,如“儿童个人财产 父母无权剥夺——未成年人个人财产权” “外人校园伤人 学校负何责任——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等10余篇。
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的宣传,如“保障公民受教育权 不得拒招残疾考生 ——受教育权”、 “责任高于一切 成就源于付出——教育机构对学生人身安全的责任”、“乘风破浪会有时 直挂云帆济沧海——年满十八周岁的法律意义”等10余篇。
胡远宏律师认为,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保障,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核心,以《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及《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为内容,以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为有益补充的基本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
胡远宏律师准备在城市周刊《远宏说法》栏目已发表的近百篇有关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普法文章的基础上,继续撰文数十篇,编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远宏说法”系列丛书第3卷,定名为《法佑少年》。《法佑少年》的宗旨是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宣传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并力争将其打造成为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方面的通俗小百科全书。该书将保持“远宏说法”系列丛书第1卷《百姓与法》和第2卷《有法有天》的体例,拟阐述130个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问题。全书初步设想分为家庭保护篇、学校保护篇、社会保护篇、司法保护篇、综合篇五个部分,拟于2015年出版。
讲:奔波于学校、幼儿园及乡村宣讲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近年来,胡远宏律师常奔波于学校、幼儿园及乡村宣讲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他曾赴中国教育学会附属萍乡市大唐幼儿园为幼儿园教职工作未成年人保护法讲座,向幼儿园教职工宣讲未成年人的概念、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未成年人的有关权利、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责任。并着重从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和谐发展、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等方面强调未成年人的学校和幼儿园保护。
他曾赴萍乡实验学校以“学法知法用法、促进学生成长”为题,举办青少年法律知识讲座。整个讲座采取联系学生学习、生活实际,以案说法的方式,讲座中学生听到会心处不时发出自然的欢笑声,讲座结束时全体学生禁不住跳起来长时间喝彩、鼓掌。
他曾赴萍乡高等专科学校,为大学生作“回顾党领导的法治建设史,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专题讲座,他鼓励大学生学法、知法、用法,明确民事主体资格,牢固树立物权意识,不要违约、小心侵权、防止犯罪,学法知法用法,追寻新的境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三百多大学生被他的精彩演说所吸引,两个小时的讲座响起十多次热烈的掌声。
他曾赴萍乡市上栗县金山镇作《法佑少年漫谈——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侧重点》的法制讲座。内容包括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民族生存与发展;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未成年人法律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简介等。讲座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深入浅出地讲解了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知识,该镇在家的全体机关干部、镇内各中小学的校长、各村的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市县驻镇各单位负责人共200余人聆听了讲座。
他曾以萍乡中学法制副校长的身份为该校的学生干部作了题为“学法守法用法,迎接法治中国的灿烂明天”的法制讲座。他从“五千年文明古国已进入从人治走向法治的时代”和“中国青年应顺应时代的潮流,做法治中国建设的促进派”两个方面,从知法、用法和守法三个角度与同学们分享了他从事法律工作以来的心得体会。他用案例故事串联起法律知识,突出了知法、用法和守法主题,娓娓道来,同学们听得聚精会神、津津有味。 他还在该校升旗仪式上发表国旗下的演讲,从国歌、国旗的形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颁布,再到升国旗的意义等,一一向大家述说。他用简洁、精辟、鲜活的语言和史例打动着每一位学生,鼓励同学们用法律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做到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理性爱国,精彩的演讲赢得了三千多青年学子热烈的掌声。
他曾受中共萍乡市委党校邀请,以《敬畏法律,敬重人民,努力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题,多次为中青年副县级后备干部和1980后青年干部培训班学员讲课。讲课得到了全体学员的热烈欢迎和高度评价。通过该课题的学习,激活了学员们学法、用法、守法,努力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愿望和热情。
他曾应共青团江西省委员会邀请在该委召开的《学习龚全珍争当青年友——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研讨会》上作演讲。他从微观——家的角度讲了他所知道的甘祖昌和龚全珍,从宏观——国的角度讲了他所理解的甘祖昌和龚全珍的精神的价值。最后,他鼓励共青团干部努力学法用法,做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促进派。
做:以多重身份做有益于青少年成长的工作
一是以律师身份为少年犯辩护。胡远宏律师执业23年来,曾为众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辩护。他的辩护不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发表意见,同时注重说服法官严格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从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和矫正的目的出发作出判决,其辩护意见几乎全部得到法院的采纳。二是以中国青少年研究会会员、江西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理论研究会副会长的身份参与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理论研究,时有论文在年会上获奖并在相关青年工作学术刊物上发表。三是以法制副校长的身份履行指导和帮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等职责,指导青少年学生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四是以民间热心普法者的身份支持帮助萍乡市《青少年学法用法》栏目在《城市周刊》创办。
( 本文作者胡安萍为萍乡市司法局副局长、钟伟金为萍乡市司法局工会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