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勇立时代潮头 尽显英雄本色——访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胡远宏

   他是一位优秀的律师,1991年12月开始律师执业,三十年来办理过近千件经济、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曾成功担任过江安华非法买卖爆炸物案被告人江安华的辩护人,成功代理中共萍乡市委宣传部诉中国现代史学会红色文化研究专业委员会和北京懋伯兰文化有限公司联合创作拍摄电视连续剧合同纠纷案等案件。他以法学专家和律师的身份入选《中国专家大辞典》《世界名人录•中国卷》《中国好律师》《大国律师》《新时代风采——中国行业领军人物访谈录》,加上他所著的《远宏说法》系列丛书,在业界产生了深远影响。

 

    他曾是一名务实的官员,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他历任共青团萍乡市麻山高级中学委员会书记,中共萍乡教育学院委员会宣传部部长,中共萍乡市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中共莲花县委常委、宣传部长,萍乡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萍乡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发展中心)调研员。他曾多次让自己主管或分管的单位或部门获得全国先进的荣誉称号。

 

    他曾是一名深受学生或学员喜爱的法学教员,他为大学生主讲的《法学概论》《民法学》《教育法学》,以及他为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所作的法治讲座,大都受到一致好评。

   

    他用业绩在律师界树立了丰碑。2011年5月,他获得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予的“2006——2010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官网公布的获奖名单显示,全国当时的20万执业律师中只有5位律师获此殊荣。

     

     他就是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胡远宏。

 

                       忠于操守,精心办案担正义

   他经办的不少案件曾让他的当事人得到意想不到的惊喜。

   他曾抓住一个“空”格,为当事人“钻”出了363万元。2002年10月9日某市土地管理局与某市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市广场路与韶山东路相交处宗地编号为T——020203号总面积为561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100万元。合同约定:“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地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千分之二,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2005年9月,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市土地管理局支付延期提供出让地的违约金。庭审中,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胡远宏抓住合同中的一个空格进行辩论,因为这个空格的存在,使土地交付条件明显有“达到场地平整”和“现状土地条件”两种以上解释,而该合同是由市土地管理局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胡远宏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土地交付条件为达到场地平整。鉴于出让人市土地管理局直至2003年5月31日才使出让土地达到场地平整,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法院采纳了胡远宏律师的代理意见,遂判决市土地管理局承担从2002年12月16日起至2003年5月31日止,按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土地出让金1100万元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363万元。就这样,胡远宏律师抓住一个“空”格,为当事人“钻”出了363万元。

   他曾因一次成功的刑事辩护,被公诉人推荐给其的亲友聘请为另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人。2006年上半年,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被告江安华,最高的期望是法院能够判缓刑,但通过胡远宏调查取得的材料和法庭辩护,最终该被告被免除刑事处罚。有意思是,该案的公诉人与胡远宏素不相识,在法庭上双方针对案件的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相互攻击,在判决后该公诉人却介绍其亲友聘请胡远宏律师担任汪某故意杀人罪案被害人近亲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他曾在被告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拧住原告证据瑕疵为两位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打赢了官司。2010年10月14日,胡远宏临时接受某市新宇广播电视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新宇公司)委托,作为第二被告的诉讼代理人,赴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参加原告为某市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骄阳公司)、第一被告为杭州汇文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汇文公司)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诉讼。委托人新宇公司的负责人告诉胡远宏,对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讲的新宇公司侵权,新宇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不是事实,代理律师只要说清楚本案与汇文公司无关,不连累汇文公司,争取将案件移到新宇公司所在地法院审理就谢天谢地了。但是,在开庭审理中,胡律师发现原告证据链上存在瑕疵,于是拧住不放、穷追猛打,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上诉期限内也未上诉。就这样,胡远宏律师在自己的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利用对方证据链上存在的瑕疵,为两位被告打赢了官司。

   他曾经在刑事辩护中出奇制胜,使法院的刑事判决大大低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2014年12月,年愈花甲的胡远宏与另外两位年轻的上海律师合伙成立了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并任该所主任。他亲自办理了该所受理的第001号案件——为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担任辩护人。该案于2014年12月23日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他的辩护下,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刑期大幅低于预期。2019年6月,涉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被告何某,骗取被害人钱款人民币85万余元,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将何某列为主犯,对其量刑意见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何某得知检察院的量刑意见后,自知情节严重,向辩护人表示即使法院判其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也服从判决,不上诉。开庭审理时,胡远宏律师与公诉人就被告人何某是否应认定为从犯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胡远宏律师抓住何某不是犯意的提起者和共同犯罪的组织、领导者,何某没有实施对被害人资金进行人为调控或恶意交易造成客户资金亏损等核心行为,何某对违法所得没有控制权,仅领取少量工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最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何某为从犯,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令何某喜出望外。

    胡远宏认为,律师为当事人做好法律服务,不能将精力放在与法官道近乎、拉关系上,而是要将精力放在练好内功、做好功课、勤勉服务上。当事人有理,律师的功课做好了,不管道路多么曲折最终完全可以把案件办得出彩。在胡远宏近三十年的律师执业中,无论案件大小,无论当事人社会地位高低、无论律师费多少,一旦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每一个案件都认真对待,谨慎办理,在法律服务中竭力争取委托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胡远宏兢兢业业,尽职尽责,经常组织召开中小企业风险防范咨询会,亲自登上讲台,向年销售额达数亿的“宝冶集团”“长江国际货代”及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领导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并耐心接受企业家的咨询,用法律知识为企业家们答疑解惑。

    在接受百姓的法律咨询时,胡远宏律师给求助人的法律建议的首选往往是协商、协调解决,不要动不动就起诉。有一位求助人通过向胡远宏律师咨询并采用非诉方式解决了法律纠纷后,高兴地对胡远宏律师说:“您的解决办法有礼有节,除法律途径外,还提供了其他可行的办法。您不轻易叫人一开始就硬邦邦的以诉诸法律的形式来解决问题,既讲法、守法,但又不动辄诉诸于法;您的处世态度既体现了法治精神,更体现了建设和谐社会的要义和精髓。”

       

                        著书立说,热心普法为百姓

 

    在所有品质当中,努力承担社会责任,是一名律师首先应具备的品质。

    30多年来,无论工作岗位怎样变换,胡远宏一直坚持不懈地采取多种形式热心普法。他介绍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按“决定”的要求,律师以案释法应该成为一项制度。其实胡远宏自1991年律师执业后就已经开始这样做了,特别是2007年以来,他在自己的出生地江西省萍乡市的《城市周刊》上主笔创办的“远宏说法”栏目,在国际互联网上创办的“远宏说法”网站,在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远宏说法”系列丛书中,所有文章均以以案释法的方式进行了阐述。他认为,采取以案释法的方式宣传法治、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律师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因为律师接触的案例形形色色,律师的法律实践条件天然优越,律师接触的当事人有方方面面,律师完全可以把以案释法这件事情做好。

    胡远宏热心普法的第一方式是讲,即利用课堂和讲堂宣讲法律知识。一是为高等院校的大学生讲授法学课。他曾主讲过《法学概论》《法理学》《民法学》《教育法学》等法学专业课程;二是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作法治讲座,为市委党校县级干部讲授法律课程;三是在法庭、仲裁庭上,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仲裁代理人的身份发表代理词、辩护词;四是对案件发表评查意见,向法官、检察官宣传法治理念;五是在担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顾问期间,接受立法咨询,发表立法建议和意见。

    胡远宏热心普法的另一方式是写,即撰写、发表文章和著作。他曾在《法制日报》《法学评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商业出版社、学习出版社、《江西日报》等国家级及省级报刊、出版社发表论文、论著数百万字,代表作有《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债发生的主要根据及加强债的法律调整的现实意义》《在普法中收获快乐》。《百姓与法》《有法有天》《法佑少年》等。

胡远宏所发表的论文和论著,大都得到广大读者甚至权威文献和权威网站的关注或转载,如1989年在武汉大学法学院读研期间,胡远宏在《法学评论》发表的《债发生的主要根据及加强债的法律调整的现实意义》,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法学卷》《全国报刊索引哲社版》《中国社会科学文献题录》等收录。2013年1月16日,他在《法制日报》发表的《在普法中收获快乐》,被人民网、中国日报网、中国网、中国普法网、民主法制网、共产党员网等网站相继全文转载。2013年4月3日,他在《法制日报》发表的《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被中国长安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及有关地方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全文转载。

   谈起自己当年普法的初衷,胡远宏坦言:“在当年经办的一些案例中,我发现许多当事人都是由于不懂法才身陷囹圄,于是便思考如何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

自2007年5月《城市周刊》改版与读者见面之日起,胡远宏以“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为宗旨,在该周刊上主笔创办了“远宏说法”普法专栏。该普法专栏一开始就以贴近生活、深入浅出、文字精美的特点吸引了众多读者,一发而不可收。“远宏说法”普法专栏创办以来,将登有胡远宏普法文章的《城市周刊》全部收藏的读者们希望胡远宏能将这些文章编集成书,便于他们学习和应用法律知识。

    百姓的需求催发了胡远宏出书的念头,2011年年初,他试着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投出《百姓与法——“远宏说法”集锦》书稿。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经编审后,不仅同意出书,而且将“远宏说法”定为系列丛书名称。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官网还在首页设立了“远宏说法”网站链接醒目图标。

    2011年6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远宏说法”系列丛书第1卷《百姓与法》出版发行。时任江西省司法厅党组书记、厅长马承祖欣然为该书作序,盛赞该书:“贴近百姓,覆盖面广,亲和力比较强;语言生动,通俗易懂,可读性比较强;以案说法,论述周密,说理性比较强。”而胡远宏则将这本书的出版发行,视为一名党员律师献给中国共产党九十华诞的礼物。

    2013年1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远宏说法”系列丛书第2卷《有法有天》出版发行。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副部长、全国普法办副主任张苏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时为该书作了序,指出该书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传最新法律法规,普及最新法律知识,时代感强;贴近生活,由案说法,以法析案,通俗易懂;以小见大,系统介绍,触类旁通,法理性强。他称赞胡远宏“作为一位执业二十多年的资深律师,长期坚持参与普法工作,精神可佳。”《法制日报》以“法律难题的生动解读”为题,对该书进行了推介,称“该书将与普通百姓密切相关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及经常遇到或者可能遇到的法律难题,用以案说法的方式,将所涉及的法律知识进行详细地解释和评论,语言流畅通俗,倾向于口语化,将专业术语解说得易于百姓接受和理解,具有较强的可读性和实用性。”而胡远宏则将这本书的出版发行,视为献给《宪法》颁布三十周年的礼物。

   2016年7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远宏说法”系列丛书第3卷《法佑少年》出版发行。该书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进行全面系统的宣传,基本上囊括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的全部内容,堪称未成年人保护的通俗法律全书。甚至可以说,填补了全面系统阐述我国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方面的空白。而胡远宏则将这本书的出版发行,视为一位年逾花甲的老人献给广大未成年人一份薄礼。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远宏说法》系列丛书的文章大多采取“案例+分析归纳+适用法律条文+点评+建议”的样式,以一两个案例为由头,以分析案例为切入点,以归纳方式指出问题的所在,以新旧法律比较作点评,把老百姓最关注、最贴近生活的身边事,以及工作、生产中经常遇到和可能遇到的问题融入“说法”之中,让读者在阅读中提高法律素质。同时在文中,胡远宏还适当进行了一些法理的阐释,将某一法律知识点从广度和深度进行了一定的挖掘,力求将该法律知识点上的最新信息及最新研究成果介绍给读者。

    时年85岁高龄的离休老干部徐衍同志读了“远宏说法”系列丛书后,留下两句感言:“远瞩高瞻,法从身边事说起;宏观博览,文自平淡中出奇。”后又以《读“远宏说法”》为题赋诗一首:“高瞻远瞩善说辞,法界人称大律师;一事一议为解惑,深入浅出具巧思。”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远宏说法”系列丛书经新华书店在全国发行后,产生了很好的社会影响,有些地方的普法机构积极推荐该丛书作为“六五”、“七五”普法宣传教育参考用书。

 

                        宁静致远,坚忍不拔展宏图

 

    胡远宏一生坎坷,他从小在农村生活,经历过吃不饱、穿不暖的苦日子,但这些根本影响不到志向远大的胡远宏。因为他知道,只要不放弃心中的希望与梦想,他就一定会在苦难的生活中绽放最美丽的人生!

   1971年冬天,胡远宏从江西省萍乡市麻山中学高中毕业(建国以来唯一一届冬天高中毕业生)后,当过生产队社员、社办企业工人。曾因为家庭所谓的“历史”问题,他被界定为不准作为工农兵学员上大学、不准参军、不准入党的人员,只配去“修理地球”。1976年十年动乱结束,被动乱耽误了十年的胡远宏找到了一份教书的工作,然而1971年冬天取得的那张高中毕业证,当时国家是不承认其学历的,甚至连一张初中毕业证都不如不如,加入了教师队伍的胡远宏必须参加国家组织的相当于初中文化水平的测试,并且开始只能安排教体育。高考制度恢复后,因为单位和家庭的原因胡远宏没能参加首次高考,为了摆脱学历上窘境,1978年胡远宏毅然报考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首届高等数学专业,1981年修完该专业所有数学课程,获得数学单科结业证,由体育教师变为数学教师。然而,一张单科结业证是不能在中学教师岗位上长期呆下去的,1983年,胡远宏试着报考了萍乡教育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因为在校表现突出,于1985年从中学调到大学工作。当时大学里的领导分配他做行政工作,他请求行政、教学“双肩挑”,领导批准了他的请求,最终他在可供选择任教的课程中毅然选择了政教系的《法学概论》这门课,从那时起他便与法学与律师结下了不解之缘。为提高法学教学水平,他于1988年考入武汉大学法学院读研,期间得到我国著名法学家韩德培教授的悉心指导。他撰写的民法学论文《债发生的根据及加强债的法律调整的现实意义》经韩德培教授审定和推荐,在《法学评论》1989年第4期上发表。

   机会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1990年,胡远宏参加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1991年顺利取得律师资格证,圆了自己的律师梦。“20世纪90年代,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强,大家都认为律师是为坏人辩护的。随着形势的发展,一些法律意识比较强的企业都请律师作为自己的法律顾问,慢慢体会到了作为一名律师的快乐,并真切感受到了律师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性,律师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回忆起初进律师行业的情景,胡远宏感慨万分。

   就这样,胡远宏一手做教育,依然奋战在教育战线,传道授业、教书育人;一手做律师,成为江西天艺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兼职律师,以不凡的身手奋战在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和企业法律顾问的前沿阵地。

   砥砺奋进,不忘初心。 胡远宏这份初心就是矢志不渝地对中国共产党的追随。他回忆说,1971年至1978年,他写了30多份入党申请书分别交给生产队、社办企业、中学的党组织,直到1979年10月,他终于加入了中国共产党。他特别珍惜共产党员这个称号,努力履行共产党员的义务。他干一行、爱一行,不论在什么工作岗位,他都以一名共产党员的责任和担当,脚踏实地地工作着,为党的事业奋斗着,展示着一名共产党员独具的魅力和风采,荣膺“新长征突击手标兵”“先进工作者”“农村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工作优秀工作组员”“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县级领导干部”“2006—2010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作为一名普法爱好者和志愿者,胡远宏几十年如一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传国家颁发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普及法律知识,解读人们工作、生产和生活中通常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铸就了作者创立“远宏说法”的法律品牌,其精神难能可贵。

   胡远宏于2001年2月便入选中国人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专家大辞典》;同年12月,他与我国著名法学家韩德培教授同时入选世界人物出版社和中国国际交流出版社联合出版的《世界名人录•中国卷》。2017年7月,他入选中国出版集团现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好律师》。2019年10月,他人选中国商务出版社出版的《大国律师》,2020年6月,他人选华夏出版社出版的《新时代风采——中国行业领军人物》并作为封面人物。

   2011年5月,为表彰胡远宏在普法工作中所作出的贡献,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予胡远宏“2006~2010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官网公布的获奖名单显示,全国当时的20万执业律师中只有5位律师获此殊荣。

   “成功的花,人们只惊羡她现时的明艳!然而当初她的芽儿,浸透了奋斗的泪泉,洒遍了牺牲的血雨。”这是著名作家冰心的一段名言,也是胡远宏在人生旅程中奋斗的真实写照。如今,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胡远宏律师铸就的“远宏说法”,已经成为走向全国的法律品牌

    采访结束时,笔者在胡远宏律师的工作室里,看到墙上挂着“宁静致远、坚忍达宏”八个大字。非宁静无以致远,非坚忍无以达宏。“远宏说法”能成为享誉全国的法律品牌,皆为其作者“宁静”“坚忍”所致。相信无论时代如何变迁,人们始终不会忘记有胡远宏这样一个人、一个团队,默默地,长年累月风雨兼程,为这块土地的法治建设,奉献着智慧的光芒、法律的力量、正义的担当。(文/高敏)

 

  (原载中国商务出版社2019年10月出版的《大国律师》第46页至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