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统一责任界线 维权亮点纷呈——侵权责任法概说

      20091226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侵权责任法》。这可以说是我国法治建设历程中的又一重要里程碑。它与《物权法》一样将作为我国未来“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与物权法确认民事权益不同,侵权责任法主要解决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所引发的责任承担问题。所谓民事权益,既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等人身权益,也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财产权益。这些权益固然美好,但“无救济则无权利”。可以说,权利每时每刻都有被侵害的危险。侵权责任法的主要立法功能就在于,以明确的责任划分来预防权利被侵害,并在侵权行为发生后通过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来救济损害、回复权利,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作为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一编,侵权责任法草案曾于20021217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初审。由于内容复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草案采取了分编审议的方式,率先启动了物权法的立法程序。在物权法通过之后,侵权责任法立法进程加快。侵权责任法通过之后,我国“民法典”体系已基本健全。然而,侵权责任的承担并不是从侵权责任法的颁行之日才开始的。在侵权责任法颁行之前,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对侵权责任作了一些规定。换言之,处理多数侵权之诉,并非无法可依。侵权责任法的颁行则进一步统一了侵权行为的责任界线,从而能有效避免因适用法律上的混乱而导致实践中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侵权责任法》共十二章九十二条。十二章分别为一般规定、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附则。前四章为一般侵权责任,可视为总则,均为概括性规定。其后的七章属于分则,性质上为类型侵权。最后一章为附则,规定施行的时间。如此立法体例安排有利于与现有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在逻辑上也显得清晰、明确。

    《侵权责任法》在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方面亮点纷呈。

     如,“同命同价”赔偿原则确立。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长期以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往往因为死者城乡身份、收入高低、地区差异和其他因素的不同而相差数倍,不时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今后在处理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事故时可以不考虑个人差异,而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一新增条款,从同命不同价同命同价,展现的则是权利的平等、生命的尊严。

    又如,网站泄露个人隐私要担责。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人肉搜索”等现象已经让我们感到,对于网络领域民事合法权益的保护应该提到一个重要的议事日程了。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制,可以说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立法的进步。

    再如,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二是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新增若干规则而较为合理地解决了多元责任形式与归责原则的冲突,规定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无意识或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