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最高法律效力 国家根本大法——宪法概说

        上世纪九十年代,安徽蚌埠一个普通的农民庞文全,曾多次就农村中的问题向党中央和江泽民同志写信。第一封信他提出了“盼中央把农业放在首要位置”等建议,第二封信发出了“减轻农民负担”的呼声,第三封信提出了“开发方邱湖”的设想,第四封信揭露了“某些干部以权谋私、大吃大喝、摆阔气、讲排场”等不良风气。庞文全的意见和建议,引起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他不仅一一收到中央有关部门的复信,而且被一一采纳。中央关于坚决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和反腐倡廉之风的兴起,都和他的意见、建议有一定的关系。当时,还有北方某大学附属中学初二地理环保小组的1O多名同学致信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总理朱熔基,就加强全杜会的环保意识,保护生态环境,捉出了十项建议。朱总理对此作了批示,并要求“促进全国人民提高环保意识。”

        普通农民庞文全和1O多名中学生所做的上述事情,都涉及公民的批评、建议权。批评、建议权是人民监督权的一种,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宪法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列宁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孙中山先生也屡次提到:“宪法者,人民权利保障书也。”公民只有充分了解自己享有哪些基本权利,才能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是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根本保障。

        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而其他法律只是就一个方面做出规定,如刑法是认定什么是犯罪以及犯了罪怎样处罚的法律,诉讼法是规定怎样“打官司”以及处理案件要经过哪些程序的法律。

        从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首先,宪法是一般法律立法的基础和依据,宪法与一般法律的关系可以比喻为“母子关系”,宪法是母法,其他法律是子法;其次,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最后,在中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是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根据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修改宪法,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 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才能生效,而一般的法律只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就可以生效。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定的,至今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2018年进行了五次修正。我国现行的宪法,主要内容包括序言和四章共一百三十八条。

        批评、建议权就规定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里,宪法第二章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批评权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建议权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批评、建议指向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同时,我国公民享有的批评、建议权具有制度保障,如代表联系群众制度、信访举报制度、新闻监督制度以及其他制度。

        上述案例中, 普通农民庞文全和1O多名同学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享有并行使批评、建议权。他多次就农村中的问题向党中央和江泽民同志写信,就是在行使批评、建议权。从宏观上来看,加强人民监督,保证公民行使批评建议权,才能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洁,才能使政府取信于民,才能使国家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