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莫让债权长眠 否则不能胜诉——诉讼时效
2005年6月初,王某所在单位决定派遣他出国进修。王某担心自己出国以后,家中的家具无人照管会很快遭损坏(如虫蛀)。6月15日,王某找到李某,表达了想尽快将家具出售的想法。李某表示如价格合适,他愿意买下。随后双方经过协商,以2.8万元价格成交。当日,李某就此出具一份字据,载明:因购买王某家具,欠款2.8万元保证在l个月之内付清。此后一直到2005年11月18日王某出国,王某一直没有再找李某索要货款。
王某出国后,于2007年9月13日回国,此间近2年,王某虽然与李某有过通信,但从未提出要债一事。2007年l0月l0日,王某因事要用款,找到李某,李某却说,他已向律师咨询,这种债务已超过2年,根本不用再还了!王某当即表示不同意。10月29日,王某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对王某的债务已经历时2 年多,王在两年多的时间内,从未向李某讨过债,王某的胜诉权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消灭,故判决对王某的债权不予保护。
本案中,李某认为债务已超过2年,可以不还。这实际上涉及到民法上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是时效制度的一种。所谓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以后,即发生一定后果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则是一种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包括如下要素:(l)权利人不行使权利,例如,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不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2)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在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期限内始终不间断地持续。 (3)导致一定法律效果的发生,即权利人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胜诉权。
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l)使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得到法律认可,使之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相一致,结束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以维持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秩序。(2) 对怠于行使权利者进行制裁,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加快民事流转,促进生产和经济的发展。法律认为,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照料者,权利人不关心自己的利益并照料之,可认为他有放弃权利的意思,因此撤销对其权利的强行性保护。换句话说,法律不保护让自己的债权长眠或者躺在债权上睡大觉的人。 (3)有利于法院及时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免去对年深日久的民事纠纷进行查证、取证的困难。
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如没有特殊情况,权利人的胜诉权即告消灭,法院应判决对权利人的权利不予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民事权利一般在2年之后,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不能胜诉。
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起算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从本案的情况看,李某承诺保证在一个月之内(即2005年7月15日前)还清2.8万元欠款,权利人王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直到2005年7月16日李某分文未还——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从此时起算。问题在于从2005年7月16日至2007年7月16日整整2 年的时间里,王某从未向李某讨过债。也就是说,权利人王某不行使权利的状态在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期限内始终不间断地持续。这样,丧失胜诉权便是不可避免的了。
正确的做法是,在2年诉讼时效内,王某至少要向李讨一次债并保存去讨过债的证据,这样从讨债之日起,诉讼时效因权利人王某主张权利中断而重新起算,又可以有2年,在此2年内,王某又至少要向李某讨一次债并保存去讨过债的证据,第二次诉讼时效中断,又可以有2年的诉讼时效。依此类推,王某在2025年7 月15日前都不会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