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两个条件可“私了” 八种情形须报案 ——交通事故不允许“私了”的几种情况

       某日,黄某酒后驾驶一辆农用车在拐弯时没有把握好方向,农用车撞倒了张某家房屋的一角且砸伤了张某的左脚。与黄某一起坐在农用车上的黄某的哥哥也受了点轻伤。张某要向交警部门报案,黄某和黄某的哥哥见状急忙上前说好话,并拿出一大笔钱要与黄某“私了”。黄某犹豫不决。   

       上述生活实例中,黄某和黄某的哥哥所要求的“私了”,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的责任及赔偿事宜,无需交通管理部门介入的行为。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某些道路交通事故是可以“私了”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从上面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私了”有两个条件:第一,没有造成人员身伤亡;第二,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这两个条件都具备就可以私了或者自行解决。这种由道路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的责任及赔偿事宜的做法,由于没有行政干预,是非常快捷的。但是,正如事事都有一个界限和范围一样,并非所有的交通事故都可以“私了”,这也是相关法律法规中所明确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了八种情形的事故,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这八种情形是:

       1.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其中第367种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是因为这几项行为都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尤其是第67种情形所列举的行为对交通安全的潜在危害极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如果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实际上就是放纵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其中第248种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这是由相关法律对“私了”适用范围所决定的。其中第l5种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主要是因为包括许多伤亡事故在内,车辆碰撞的固定物一般是交通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往往造成了国家、集体、个人人身财产的损失,为了保证国家、集体、个人人身财产在受到侵害后能得到及时有效赔偿,对此类事故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发生交通事故后,“私了”一定要慎重,交通事故如果造成人员伤亡双方不可“私了”,以免事后伤情恶化,后患无穷。“私了”时,当事人特别是无责任方,要看清对方的证件,记住车号,逐项认真填写协议书,确保填写内容准确无误,并应妥善保存。因为这是向保险公司索赔和发生争议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重要证据。有的当事人怕麻烦,也有的驾驶员害怕受到交警处罚,发生交通事故后本应报案的不报案,采取双方私下协商解决的办法。但这种不允许的“私了”往往留下严重后患,不能真正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张某应当坚持报案,不能见钱犹豫不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