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如何证明对方过错 如何争取损害赔偿——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

       2007,荣某和在广州同一工厂打工的舒某相识并登记结婚,2009,双方的感情出现危机,经常发生争吵。在7月的一个晚上,出差回来的荣某回到家发现丈夫舒某与同厂的花某有不正当关系,为了挽回自己的婚姻当晚舒某向荣某承认在荣某出差期间长期和花某同居的事实,并写下了保证书,承诺“保证今后不再和花某来往,对以前与花某的同居行为表示忏悔,以后一定改正,不再做对不起老婆的事情”。但事后,双方还是经常争吵,感情并未改善。20115,荣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舒某离婚,并主张要舒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荣某所举的证据——舒某在被荣某发现其与花某的同居行为后写下的保证书可以证明舒某与他人同居的事实,舒某与他人同居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因此准予双方离婚,且舒某具有婚姻法规定的过错行为,造成了荣某一定的精神损害,据此判决舒某赔偿荣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此案原告荣某作为无过错的一方之所以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关键在于取得了证明对方舒某有过错的证据,从而证明了对方舒某有过错。

        那么在离婚诉讼中如何证明对方有过错呢?夫妻双方离婚时,无过错一方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对方有法定的过错行为呢?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l)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配偶有上述行为的,就能证明对方有过错。

       一般而言,可以通过以下类型的证据来证明对方有过错:

        l.对方的自认。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对于不利于自己事实的自认都会被法院所采纳。这样的情况下,当事人的举证压力是最小的。自认的形式有多种方式,除了法院开庭审理中的自认外,在其他场合的口头承认也可以被视为自认,但如果对方到法庭不承认的话,法院一般也很难认定,因此,最好由其他方式加以固定,比如对方的书面承认,类似保证书、忏悔书等,或者将其口头承认通过录音、录像等手段加以固定。

       2.录音、录像。对于配偶的过错行为,还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下来。由于录音、录像方式的直观性,对于证明过错行为是很有说服力的。

       3.证人证言。某些案件中,可以申请证人出庭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法定的过错行为。证人最好为与案件无利害关系、处于中立立场的人,比如婚姻当事人与他人同居的话,那么申请配偶和第三者租用房屋的房东出庭作证,也有很大证明效力。

        在证明了对方有过错后,如何争取获得损害赔偿呢?

        根据前述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4种情形,在打离婚官司时,如果无过错一方要求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话,除了要证明对方有《婚姻法》规定的过错行为外,还需要证明自身因对方的过错行为造成相应的损害。损害可以 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证明,(1)财产损失方面的证据。这里包括因对方过错行为导致自身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者说是逾期利益的损失。(2)人身损害方面的证据。如因对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自身人身损害,受害人可以提供治疗费用的相关证据,如医疗发票等。(3)精神损害方面的证据。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供因对方过错行为导致自己身心严重受损的证据,比如因对方的伤害行为严重影响身体健康、对方冷暴力导致自身心理疾病等。

        在上述案例中的无过错的原告方,正是通过提供对方的自认证据(保证书)和自身受到精神损害方面的证据,证明了对方的过错,争取到了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