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民告官的官司 被告负责举证——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苏某系某市制药厂的职工,受该厂委托去基本限价区内收购当地农民采挖的麻黄草,收购后苏某雇了个体运输户陈某的汽车,将麻黄草运往所属的制药厂。在运输途中,被该县草原监理所工作人员发现,经检查苏某、陈某并未持有采药许可证及调运、货运的合法批准手续,该县草原监理所遂对苏某作出没收麻黄草并处以麻黄草价款两倍的罚款处罚。在执法过程中,该监理所工作人员认为苏某态度不好,对其进行了殴打。苏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确认该监理所工作人员的行为违法并对其所造成的人身伤害给予赔偿。

      本案中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在诉讼过程中苏某提出县草原监理所处罚对象错误,他受市制药厂的委托,不应对其进行处罚。被告遂向法院申请补充收集与此相关的证据,法院应否准许?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原告起诉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此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

       本案主要涉及行政诉讼举证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是中国三大诉讼法律制度中唯一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的法律文件。同时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也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承担的一个最显著特征。
   一般情况下,在诉讼中是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这也是诉讼法律制度的一个最基本原则和最普遍特征。但在一定条件下,举证责任会发生转移,即不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基本原则。如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特殊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就是倒置的。这些特殊规定主要体现了一个最有利于实现客观事实再现(或者叫最有利于成立法律事实)的原则。尤其在司法实践中,从节约诉讼成本、节省司法资源的角度考虑,在确认由主张某一事实的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更有利于查明案情、更有利于实现经济诉讼这一目的时,完全可以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刑事诉讼法,都没有提出举证责任这一概念。而行政诉讼法是三大诉讼法律制度中唯一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的法律文件。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制度,同时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也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承担的一个最显著特征。进行这样的规定显然是基于行政主体应当依法行政或者说应当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国家职权,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的原理。被告必须提供确定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和恰当的,否则可能因为没有事实根据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而承担败诉后果——也就是因为承担举证责任时的举证不能而导致的不利后果。

       在本案中,原告只需举证证明自己遭受损害的事实。而被告应该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即被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据以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法院对被告的补充收集的证据应该不予采信。被告提出原告起诉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此举证责任由被告负责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