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4.以次充好卖轿车 得来价款不合法——物权取得和行使的合法原则(按民法典修订版)

       取得物权以及行使物权要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德的要求,这就是物权取得和行使的合法原则。

      请看案例: 2023年1月6日,家住镇江市润州区蒋乔乡的张某与住镇江市中山东路的尚某签订了一份汽车转让协议,约定尚某将一辆轿车以35200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履行了协议。张某满心欢喜买了一辆便宜轿车,按他的想法,一般轿车报废时间为15年,该车还可以跑近10年,可是同年4月张某进行车辆年检时发现该车原为出租车,2024年6月即报废。这样张某的心情由喜转悲,花3万多竟然买了辆报废车,这也太冤枉了啊。于是要求尚某退还车款,又遭拒绝,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鉴定,此辆轿车的价格仅为19343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尚某能否合法取得35200元的价款。我们知道,民法最基本的一项原则就是私法自治,即在民事活动中要最大限度的尊重私人的自主决定权。但在有些情况下,如合同内容违法,法律为了保护公共安全和利益,必须否定这种合同的效力。而当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财产转移合同时,也应该赋予被欺诈方和被胁迫方以撤销权,因为此种合同的签订已经不是他们真实意思的反映,或者因为被欺诈陷于认识错误,或者因为被胁迫丧失选择自由。

       原 《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物权以及行使物权要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德的要求,这就是物权取得和行使的合法原则。

      物权取得和行使的合法原则具体要求有以下几项:

      1.通过侵权行为取得的物权一般不受法律保护。所谓侵权行为,是指未经真正权利人的同意,便擅自将他人的物拿来“为我所用“。典型的手法包括侵占、盗窃、抢劫等。侵权人虽然可以暂时占有和使用他人的财产,但他们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当其行径被发现时,就要向物的真正权利人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若是财产有所毁损,他还要赔偿财产价值减少的损失;而且在他占有期间,真正权利人不能对自己的物进行使用,因此而丧失的这部分使用利益他也应该予以赔偿。比如侵权人偷了张三的一辆摩托车,张三不得不每天改乘公共汽车上班,那么摩托车追回之前车票的费用当然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此外,若是侵权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物权,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而且它应该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首先,合同的内容应该符合法律规定。比如张三与李四签订的买卖枪支弹药或者海洛因的合同当然是无效的,因为这些都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再比如张三与李四赌博,张三输给李四5000元钱,并写下欠条,那么当张三“赖账”时,李四能不能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呢?当然不能,因为赌博也是法律禁止的,赌债没有强制执行力。其次,合同的内容应该符合社会公德。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的身体的一部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看作一种物。比如张三急需肾脏移植,医生告诉他李四的肾与他相符,他就找到李四,并与他签订了一份移植的协议。可就在动手术之前,李四反悔了,那么这个协议是否可以强制履行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因为按照我们公认的道德标准,一个人对自己的身体,有绝对的自主决定权。最后,转移财产的合同应该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否则合同可以被撤销。上述买卖轿车的案例便是这种情况。再比如李四在药店兜售药品,打出广告说自己这种药对某种疾病有神奇疗效,张三信以为真,买回家试服之后,病情并不见好。他可以通过撤销这份药品买卖合同而要回已支付的药价,因为李四在明知药的质量的情况下还把它说的天花乱坠,已经构成《民法典》第148条所说的“欺诈”。若李四告诉张三,你要是不买我的药,我就对你不客气。张三迫于无奈而买了药品后,仍有权撤销该合同,因为李四的行为构成《民法典》150条所说的“胁迫”。

      3.通过继承或遗赠取得物权,也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否则会丧失继承权或不能获得遗赠的财产。《民法典》第1125条列举了丧失法定继承权的五种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过失杀害或者在正当防卫中杀害被继承人,并不会导致他丧失继承权;同样,并不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是因为其他事由杀害继承人或者遗弃、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并不严重的,也不是当然的丧失继承权。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这些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对于遗赠,虽然它是死者的单方行为,遗赠给谁原则上由死者决定,但这种决定不能违反社会的公共道德。比如他可以将财产遗赠给自己生前的好友或者生前对自己照顾较多的保姆等,但如果他将自己的全部财产都遗赠给一个破坏美好婚姻家庭的“第三者”,法官可能判决此种遗赠因为违反公共道德而无效。

       4.物权的行使也要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物权具有强大的排他效力,物权的行使若不遵守法律,将极有可能对他人造成妨害。同时物权人不得滥用其权利,此为“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的要求。比如,物之所有权人可以对物进行抛弃,但是对物的抛弃不能污染环境,也不能对他人的生活造成不便。再如一套高级音响的所有权人可以在自己的家里唱卡拉OK,但是如果深更半夜把声音搞得很大,影响他人正常休息,那也是不行的。

      就本案而言。虽然尚某没有主动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但对张某来说,他的本意是买一辆使用期间较长的轿车。而花了相应的价款之后。却并没有如愿,他签订的合同在本质上已经与他的内心意愿相违背,存在重大误解。即花费35200元的价款,只买到价值19343元的轿车。因此他享有撤销权。这与我们生活中在古董市场误认赝品为真迹相类似。法律依据就是民法典第147条规定的重大误解。因此,尚某取得35200元轿车价款不合法,张某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买卖合同,要求尚某返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