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胡远宏学位课论文《债发生的主要根据及加强债的法律调整的现实意义》概述

        胡远宏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法学评论》1989年第4期上的法学论文《债发生的主要根据及加强债的法律调整的现实意义》全文5000余字,占期刊版面共4页。

       文首解释了一下债的概念。所谓债,是民法中的一个专用术语,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同时指出,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务人则有实现债权人请求的义务。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新形式下,研究目前债发生的主要根据,认识加强对债的法律调整的现实意义是十分必要的。

       论文的第一部分为“目前债发生的主要根据”。指出,债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之间依照民事法律规范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债同其他的民法律关系一样,它的发生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依据。因此,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即为债发生的根据。一般认为,可以独立引起债发生的根据有因合同所生之债、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等4 个方面。论文根据近几年来我国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统计数据,指出,从目前情况看,虽然不当得利所生之债、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及其他原因所生之债也时有发生,但债发生的主要根据是因合同所生之债和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然后分4 个方面分别进行具体论述。

      论文的第二部分为“加强债的法律调整的现实意义”。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论述: 1.加强对债的法律调整,确认和保障债权债务关系,预防和解决债务矛盾,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建立。2.加强对债的法律调整,有利于增强商品生产者、消费者的合同意识,为孕育新的经济体制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创造不可缺少的基因。3.加强对债的法律调整,存利于搞活市场,促进农副产品、适销的轻纺产品以及能源材料等方面的有效供给,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4.加强对债的法律调整,正确处理涉外债权债务关系,有利于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5.加强对债的法律调整,有利于抵制不正之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论文在第5方面的现实意义中指出,目前,除了以权经商、倒买倒卖的“官倒”以外,;还存在一些唯利是图、损人利己、损公肥私、弄虚作假、招摇撞骗的“私倒”,这些人的所作所为,严重地干扰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仅违反了社会主义道德,而且从根本上与我国债法的原则相违背。我国债法贯穿着平等互利、相互协作、恪守信用的原则,提倡见义勇为、克己奉公等高尚的品质和行为,渗透和体现着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譬如我国债法可以适用侵权行为所生之债和不当得利所生之债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国家和集体的公共财产以及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利免除不法侵害,制裁采用违法手段牟取暴利的“官倒”和“私倒”。所以,加强对债的法律调整,有利于抵制不正之凤,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原载《法学评论》1989年第4期第15——18页)https://www.pkulaw.com/qikan/8c75909ce84c2e302a8a24598fe39f12bdf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