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3.依法依约履行民事义务 依法依约承担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5日,某甲公司进行前期施工,但于2015年4月10日与某丙公司签订《解除施工合同协议》。后某丙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某甲公司债权债务由某乙公司承接,但所附条件是 ——“如某乙公司不能实现某甲公司债权时,某甲公司有权向某丙公司主张”,某丙公司未签署该协议。根据案涉《协议书》中关于“某丙公司向某乙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某甲公司放弃该项目的所有债权债务”的约定,以及2015年某丙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以及某甲公司于2018年就提起本案诉讼向某丙公司主张权利的事实,某甲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某丙公司应当依合同向某乙公司付款,某甲公司就会依合同放弃该项目的债权债务。某丙公司向案外人易某某支付工程款,但不能免除某丙公司对某甲公司的付款责任。某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某丙公司对向易某某付款的产生的不利结果应当自行承担,不能以此对抗某甲公司的付款请求。
一审判决某乙公司承担责任。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2020)青民初6号民事判决 :1.被告某乙公司、某乙公司青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某甲公司、某甲公司青海分公司垫付的材料款等费用12,924,710.13元;2.被告某乙公司、某乙公司青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某甲公司、某公司青海分公司经济损失6,209,606.94元;3.被告某乙公司、某乙公司青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某甲公司、某甲公司青海分公司逾期付款利息;4.被告某乙公司、某乙公司青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某甲公司、某甲公司青海分公司保全保险费23,398.2元;5.驳回原告某甲公司、某甲公司青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某甲公司、某甲公司青海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某丙公司、某乙公司一并向某甲公司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终361号民事判决:1.撤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青民初6号民事判决;2.某乙公司、某乙公司青海分公司、某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某甲公司、某甲公司青海分公司垫付的材料款等费用12,924,710.13元;3.某乙公司、某乙公司青海分公司、某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某甲公司、某甲公司青海分公司经济损失6,209,606.94元;4.某乙公司、某乙公司青海分公司、某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某甲公司、某甲公司青海分公司逾期付款利息;5.某乙公司、某乙公司青海分公司、某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某甲公司、某甲公司青海分公司保全保险费23,398.20元;6.驳回某甲公司、某甲公司青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某丙公司是否应当向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问题根据某丙公司与某甲公司在2015年4月10日签订的《解除施工合同协议》中关于“经双方同意解除施工合同,前期工程施工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新中标的公司承担”的约定,该《解除施工合同协议》对某乙公司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某丙公司与某甲公司的施工合同关系虽然解除,但并未免除某丙公司的给付义务。同时,某甲青海分公司、某乙青海分公司在《协议书》中加盖公章,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某乙公司、某乙青海分公司应当依据其承诺向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承担给付责任。虽然某丙公司未在《协议书》上签章,且表示持有原件但不认可《协议书》中关于其承担责任的内容,但某乙公司等在《协议书》中的承诺并未免除某丙公司在《解除施工合同协议》中所应承担的给付义务,某丙公司作为债务人仍应依据《解除施工合同协议》向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履行其解除合同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是以民事义务为基础的。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民事主体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即要求应当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这就是民事主体的义务。法律也同时规定了违反民事义务的后果,即应当承担的责任,这就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不同于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后果,而不是民事义务本身。 民事义务分为两类:一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如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二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自行约定的义务。
根据本条规定,某丙公司亦应向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某丙公司向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不承担责任不当,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