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任教麻山中学担任的教学和行政工作概况

           1975年12月至1983年8月我在萍乡市麻山中学工作,担任的教学和行政工作概况如下:        1975年12月——1976年8月:教工团支部书记,团总支委员、高中8个班体育课每周16节。1976年暑假,我参加过萍乡市体委主办的一个中学体育教师武术培训班,我在这个武术培训班里,什么北京青年拳、长拳、刀、枪、棍、剑都学了一点,犹以棍术见长。总教练黎振民先生遂要我做棍术表演的领班,我一人在前排领,我的后面分排站着几十位来自全市各地的体育老师听从我的指令表演,着实出了一个小小的风头。1976年8月,我被评为萍乡市体育教师培训班优秀学员。回到麻山中学,我便在任教的8个高中班体育课里新设棍术科目,每位学生自制一根木棍,操练起来棍声、喊声此起彼伏,好不热闹!       1976年9月——1977年8月:团总支书记,政治处负责,民兵治保,管班主任工作,体育课4节。为了实现教数学的愿望,我参加了萍乡师范1976级数学培训(1)班学数学,时间应是1976年下半年开办的,地点是文昌宫内,主要培训内容是“集合”,兼训其他。因为“集合”是当时新编入中学数学教材的,中学数学教师很少接触。与我一同参加该班培训的有当年麻山中学数学老师刘干萍、刘海华、童道雪等共计29人。其中刘干萍和刘海华是萍乡师范1972年数学专业73(2)班毕业的。给我们授课的有汤增光、昌顺生、昌增高、刘必栋、叶述生等萍乡的数学名师。       1977年9月——1978年8月:团总支书记,初一(3)班数学6节。        1978年9月——1979年1月:团总支书记,副教导主任,体育课10节。(2人工作量)       1976年——1978年,三个年度均被评为萍乡市麻山中学先进工作者。      1979年2月——1979年8月:团总支书记,高二(2)班主任,体育课10节。为了实现终身教数学的愿望,1979年2月,我报名参加了江西广播电视大学数学学科首届招生,当年麻山中学有18位教师报考并被录取于该专业学习,其中17位是在任教的高中或者初中的数学教师,只有我一人是高中体育教师。该专业主要使用的是樊映川主编的适用高等工业学校的《高等数学》教材,开设了数学分析、线性代数、复变函数、解析几何、矢量分析与场论、概率统计等课程,全部在中央电视台的电视教学节目里听课,讲课的都是国内数学名师。作业很多,考试也不容易。2年半后即1981年9月结业时,被录取入学的18位学员中,只有3位坚持到了最后,拿到了数学学科结业证书,我是3位之一,还被评为江西广播电视大学的优秀学员。       1979年被授予“麻山公社新长征突击手标兵”称号,同年10月29日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9年,被为江西广播电视大学优秀学员。     1979年被评为湘东区优秀团干。      1979年9月——1980年8月:团总支书记,高中体育课10节。      1980年9月——1981年8月:团总支书记兼副教导主任、管寄宿生等),高中体育课6节。      1981年9月——1982年1月:团委书记,初一(1)班(重点班)代数课6节。     1982年2月——1982年8月:团委书记,兼初三(4)班(回炉尖子班)代数课4节、体育课2节 。    1982年9月——1983年7月:团委书记,兼初三(3)数学6节。 1983年上半年,我打听到萍乡教育学院半年将招一个中文教师进修班,带工资脱产进修,2年后成绩合格可拿到大专毕业证书。此时,近而立之年却无法立的我,决定背水一战报考萍乡教育学院中文专业。一放暑假,我就把自己关在一个“黑”房子里自学和复习政治、语文、历史、地理等必考科目,然后参加入学考试。这次约120人参加考试,招生40人,我的总成绩排在第11名。于是,当年9月我入学萍乡教育学院中文教师进修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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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插秧划架子

          插秧要成行成列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由一名技术老练的先插,做标杆,然后其他的人跟着他插。这种插秧是退着走的,自己边插边瞄着一点,旁人也多吆喝一点,刚插下去的如发现太稀太密,当场纠偏便可。农活没别巧,新手跟老手,眼睛多看着一点,手脚多勤劳一点。但这种方法在生产队的集体农活中用得比较少。     另一种是在田里划上格子,人往前走着插,秧苗就插在格子的十字交叉点上。用这种方法,插秧的人就不要什么技术了,只要能站得稳的人就都能插,妇女小孩这些没有什么劳动技术积累的人最适宜。在生产队,主要劳动力不插秧,他们都去干更加重要的农活,插秧的田里尽是妇女儿童,就是这个道理。       这样一来,插秧划格子就显得比较重要了,以致成了一个专业活,标准名字就叫 “ 划架子 ”。要划架子首先得有架子。架子是个什么样子呢?架子很像一个“ 平 ”字,横竖大概两米五左右,走线的木轮就装在平字第一个横画上。划架子的人腋窝夹着平字竖画,手握竖画一端,眼睛瞄着前面一个标的物,拖着架子(斜躺着的平字)往前走,线条就出来了。     “ 划架子 ”,是我1972年至1975年四年务农时间常干的农活。头一年我看到一位年长的社员在田里划架子,觉得很好玩,便向生产队长提出能否让我试试。队长说你先划个小坵试试,我便试着划了几个小坵,队长看我画得还可以,便允许我划一亩左右的中坵,划中坵也还过得去,队长又说,你若把那个六亩的大坵划好了,以后全队的架子都由你划。这对我倒具有一定挑战性,但我还是决定试试。划架子这农活第一架至关重要,第一架划直了,后面只要把架子的一个边轮准确稳当地压在第一架(或上一架)的边线上则可。我总结了一下划小坵和划中坵的经验,参照持枪瞄准的动作要领,注意身板要正,脚步要稳,动作连贯,第一次划大坵似乎也划得不错,后两年三山大队第四生产队划架子的农活基本上我包了。       插秧要划架子,不光是为的插得直,还有秧苗的密度问题。那时讲究密植,一亩地要种多少秧苗,这些尺寸都是由上级政府部门制定的,是不能违背的。比方,上级规定今年是行株距四六寸,那么就是行的架子是六寸,株的架子是四寸。有的时候还特别的讲究,上级规定行距的尺寸是四寸四寸加六寸,那么必需按照上级的规定调整轮子间距,不按规定办行不通,每阶段大的农活时,都有工作组的同志监督,想作假都做不成。       自从上世纪80年代农田大坵改成小坵(因分到每家每户)后,插秧就没有这么多清规戒律了,插秧的尺寸规定也没有了,架子也束之高阁了。 架子,连同划架子的人,都成了历史,都被遗忘了。只是,划架子之后再插秧那个轰轰烈烈的场面,那个轰轰烈烈的年代,好多人还是存在记忆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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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在萍乡教育学院任职情况

          1985年8月——1986年8月,任萍乡教育学院党委宣传部宣传科科长,宣传部党支部委员。1985年度被评为优秀班主任,受到萍乡教育学院行政嘉奖。       1986年9月——1987年7月,任萍乡教育学院党委宣传部负责人,主持全面工作,期间1987年1月28日起任宣传部党支部副书记。1986年度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受到萍乡教育学院行政嘉奖。      1987年8月26日——1990年1月8日,任萍乡教育学院党委宣传部副部长。(期间1988年9月——1989年7月,脱产去武汉大学进修民法、经济法学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      1989年8月起以党委宣传部副部长的身份主持萍乡教育学院党委宣传部工作。1990年1月9日——1990年10月,任萍乡教育学院党委宣传部部长。在我主政期间,萍乡教育学院党委宣传部在全省高校整顿校园秩序建立优良校风的大检查中,被评为先进单位,于1990年1月受到省委宣传部和省教委的表彰。       1990年8月在宣传部长和法学教员的岗位上参加全国律师资格统考,成绩合格 ,经考核由江西省司法厅于1991年7月发给律师资格证书(赣律字089号)。 (1990年10月,调任中共萍乡市委宣传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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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学院要我去宣传部抓学生工作

           1985年8月23日我到萍乡教育学院报到后,8月26日至28日我被安排到院党委宣传部工作了3天。8月29日被安排到政教科,不料9月16日又被安排回到宣传部。因为当时还没有独立设置学生工作处,组织上让我在党委宣传部任宣传科科长,实际上也是学生工作科科长。但政教科那边仍然兼任政教84级班主任和《法学概论》任课教师,只是无法再兼任科行政干事罢了。        一到宣传部主管学生工作的岗位,我就提出萍乡教育学院1985年下学期学生政治思想工作要点。        总的工作目标: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本学期工作重点:1.继续抓好创三优活动,在巩固创造优美环境的基础上,着重抓好优良秩序的建立,加强纪律,整顿校风,力争本学期创造初步形成良好校风的新局面。2.着重抓好学生干部队伍建设,争取在不太长的时间里建立一支有一定独立工作能力,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的战斗力较强的学生干部队伍。       工作突破口:整顿会风。整顿全校性大会会风有关措施:1.凡全校性大会均由学生会、团委会干部组成执勤队,分工包纲负责管理、检查、评比。2.参加会议的学生必须在会议开始前进入会场,会议正式开始时会场关门各班清点人数,无故迟到、缺席者另行召开会议,并给予通报批评。3.会议结束时执勤队长用5分钟时间总结会议纪律情况,及时表彰好的班级和个人。并将此情况作为评选先进班级集体、先进科集体、先进个人的条件之一,纳入创三优成绩记载。        个人做工作的打算:1.依靠党,依靠群众,重要问题多向党委请示汇报,遇事多与同志们、同学们商量,但决不无故将矛盾上交,也不做群众的尾巴。2.实事求是,在实字上狠下功夫:深入教室,深入寝室,深入餐厅,切实掌握一手资料;各项工作要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分清优劣,奖勤罚懒;坚持原则,不做老好人。       在后来的学生工作实践中,逐步建立了院广播站和记者组,播音和记者均由学生们担任,培养学生在新闻报道方面的能力;创建了寝室工作站,让学生们自己管理自己;成立了院艺术团,锻炼提高学生在文艺方面的素养,并作为一支向兄弟院校交流展示的艺术团体。 我自己兼任了政教八四级班主任,同时负责统筹和指导全院班主任工作。建立了班主任例会制度,定期交流汇报各班的学生工作情况,分析学生思想状况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部署各时段学生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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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参加全国《法学概论》暑期讲习班和教学经验交流会

            根据国家教委(87)教师司字011号通知,为了满足法学基础理论、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和法学概论教师的要求,国家教委高等师范教育司委托北京师范学院、西南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沈阳师范学院和扬州师范学院五所高等院校,于1987年7月20日至8月3日,在江苏省扬州市扬州师范学院举办法学概论暑期讲习班和教学经验交流会。         讲习班和教学经验交流会内容为法学基础理论、国际私法、国际公法、法学概论教学及经验交流。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孙国华教授讲授《法学基础理论》,由武汉大学法学院黄进讲师讲授《国际私法学》,由中国政法大学周其武教授讲授《国际公法学》。       通知报到日期为1987年7月18日至19日两天。报到地点为扬州市广陵区区委党校。萍乡教育学院有我和李日乐老师参加了这个讲习班和教学经验交流会。       7月20日上午8:30《法学概论》讲习班开学典礼,由北京师范学院谭军(女)主持。10:00 中国政法大学周其武讲授开讲《国际公法学》。      7月24日上午,吴祖谋教授谈《法学概论》的修改及法学概论教师队伍的巩固和发展。吴祖谋教授提醒大家,概论课不能铺开来讲,否则将要失败。      7月25日上午、7月26日下午、7月27日上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教授孙国华讲授法学基础理论,分四个专题:1.既要坚持,又要发展——围绕法的概念之争的思考;2.发展民主,坚持法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由之路;3.法学概论中如何讲法学理论;4.我国法学基础理论的发展与展望。 孙国华在谈到《法学概论》中如何讲《法学基础理论》的问题时强调:“从两个基本点出发,围绕一个中心(发展民主,加强法制观念),讲清有关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基本知识,为进一步学习打下一般理论知识的基础。应着重讲清楚新时期发展民主、加强法治的重要性。在一些基本理论观点上,要分清马克思主义与非马克思主义的区别,联系实际讲清概念。”        7月28日起,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黄进讲授《国际私法学》:第一讲序论;第二讲冲突规范制度;第三讲几种重要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问题(中国冲突法体系);第四讲国家一些财产的豁免问题;第五讲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第六讲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黄进在讲到学习国际私法的意义时。他讲的第一点意义是有利于促进国际民事交往。他举了个例子,他说:“我与女友在瑞士的中国领事馆登记结婚,在我国法律上承认其婚姻的法律效力,而瑞士的法律不承认这种婚姻的法律效力。学好了国际私法就有利于促进国际民事交往。 他讲的第二点意义就是有利于保护我国、我国法人、自然人的利益。他举例,前几年发生了我国一远洋公司与希腊与远洋公司发生一起纠纷——神皇号案。两船在海上(马六甲海峡)发生碰撞,希腊损失480万英镑,我国损失50万磅英镑,总共损失530万英镑。希腊在新加坡法院提出诉讼,提出损失要由两国平摊,这样我国要多赔215万(530/2-50)英镑,我国不同意,希腊又提出了三/七开,我国还要多赔109万(159-50)英镑。后来,我国提出按新加坡法律处理,结果我国只赔32万英镑。       参加这个讲习班和教学经验交流会,巩固了我的相关法学基础知识,拓宽了视野,学习了兄弟院校的经验,对我回校后进行《法学概论》的教学有较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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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8.在萍乡教育学院任教期间完成教学工作情况

           1985年8月23日我到萍乡教育学院报到后,8月26日至28日我被安排到院党委宣传部工作了3天。8月29日被安排到政教科。8月30日政教科科主任谢芳希老师在政教科教师会上分配给我的工作任务是:政教84级班主任,科干事。我请求兼一门课,谢芳希老师要我在《中共党史》和《法学概论》两门课中自选一门。考虑到《中共党史》这门课已经有三位任课教师,且其中的邓启沛老师是有名的党史专家,而《法学概论》目前只有中央讲师团的朱建晨老师暂时主讲了一部分,本院暂无法学教员。于是我选择了《法学概论》,从此,我与法学结下了不解之缘,同时成为萍乡教育学院教学史上的第一位法学教员。        从1985年9月到萍乡教育学院正式任教至1990年10月调任中共萍乡市委宣传部,我在这五年中完成教学工作情况如下:         1985年9月——1986年7月讲授政教科84级(50人)《法学概论》。这个班级的《法学概论》课程是由我和中央讲师团朱建晨老师共同完成的。课程表上一个学年度共安排了90课时。该班级学生两个学期的《法学概论》的考卷出题、考试阅卷、成绩单上记分签字,都是由我完成的。此外,我还承担了该学年度全院性普法辅导讲座共42课时。       1986年9月——1987年7月讲授政教科86级(40人)《法学概论》。这个班级的《法学概论》课程是由我一人独立完成的。当然,该班级学生两个学期的《法学概论》的考卷出题、考试阅卷、成绩单上记分签字,都是由我完成的。此外,我还承担了该学年度全院性普法辅导讲座共42课时。       1987年9月——1988年1月讲授数学87级德育课36课时,讲授全院性的《坚持两个基本点》专题辅导课42课时。        1988年2月——1988年7月讲授政教科87级(41人)《法学概论》。课程表上一个学年度共安排了90课时。这个班级的《法学概论》课程也是由我一人独立完成的。该班级学生两个学期的《法学概论》的考卷出题、考试阅卷、成绩单上记分签字,也都是由我完成的。我还承担了学习十三大报告辅导讲座共42课时。        1989年下半年讲授政史88级进修班《法学概论》(13人)80课时。        1990年上半年讲授政教科88级(50人)《法学概论》(30人)此外,受萍乡广播电视大学聘请,为萍乡电大89级、90级法学专业班(30人)讲授《民法学》28课时。 1990年下半年讲授政教科89级《法学概论》80课时。因为1990年10月我被调动去中共萍乡市委宣传部工作,所以将该班级的《法学概论》考试安排在11月29日晚7时至9时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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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7.我的第一篇获奖暨公开发表的论文

           1988年上半年,萍乡教育学院举办首届思想政治教育学术论文评比活动。因为当时我任教的课程是政教科的《法学概论》,担任的行政职务是院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兼管学生工作。我结合自己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撰写了《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浅议》一文。因为写五千字以上的学术论文,我是第一次,论文交上去以后能否获奖心里确实没底。值得庆幸的是该文居然获得了该次论文评奖活动的一等奖。        该论文全文七千多字,大体上分为三大部分。        论文首先将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定义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就是大学生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和。其内容主要包括他们对法律的本质和作用的看法,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在法律方面的愿望和要求。”        第一部分讲“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论文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逐步完善,讲到党的十三大进一步强调:“法制建设必须贯串于改革的全过程”。国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都将用法律的形式建立新的规范。接着指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法律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说,法制还是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任何一项经济活动也都是一次法律活动。在这种环境中,作为未来我国经济建设骨干的大学生,没有相应的法律素养怎么行呢? ` 论文联系实际从大学生的现状看,举例说明法制观念淡薄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强调大学生是我国文化水平较高的公民,他们的法律意识水平如何,对促进法制建设有重要的影响。因此,无论从大学生所肩负的历史使命看,无论从大学生的现状看,无论从促进法制建设的需要看,高等院校都应当注重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输送合格的建设者。        第二部分讲“从基本观念上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提出,目前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可从培养下列基本观念入手:(一)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相互依存的观念 ; (二)权利和义务一致性的观念;(三)社会主义法律与共产主义道德相互补充的观念;(四)遵纪守法观念 。         第三部分讲:“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提出,目前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可通过以下途径: (一)开设法律基础课,让学生掌握有关的法律知识;(二)支持学生的法律行为,培养和增强学生的法律素养;(三)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首先,高等院校的领导要带头学法、用法,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其次,高等院校要加强管理,严肃法纪,建立优良校风。再次,高等院校要建立必要的考核制度,把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并且身体力行,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作为评定学生优劣的重要标准。         该论文获奖后,不久便在《萍乡教育学院学报》1988年第2期(科社版总第十五期)上发表。该文在1990年还获了江西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第二届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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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从萍乡教育学院的学员转为教员

             萍乡教育学院83中文教师进修班的学制为2年,即1983年9月入学,1985年7月毕业。1984年下半年,也就是离开中文专业毕业只有半年多一点的时间了,萍乡教育学院政教科主任、教我们83中文教师进修班哲学课程的谢芳希老师便问我:“明年上半年中文专业毕业后愿不愿意到我们政教科做科行政干事的工作?”我当时就表态同意。因为如果能够实现,我便可从中学教师成为大学教师,从在农村的中学工作换成到城里的大学工作。谢芳希老师说他们很器重我在行政方面的管理能力,而政教科需要一位行政干事,他们认为我比较适合担任政教科行政干事的工作。        谢芳希老师在征求我的意见以前还是做过一些考查的,初步考查认为:一是我在入学萍乡教育学院以前就担任过多年萍乡市麻山中学团委书记和副教导主任,有比较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二是1979年加入了中国共产党;三是作为一位曾经在乡下中学教体育和数学的青年教师,目前在中文教师进修班里成绩也名列前茅;四是我入学萍乡教育学院以来凡是全校性的演讲比赛和普通话比赛的第一名或者金奖都由我夺得。听了我的表态以后,政教科还派人多方进一步了解和考察了我的情况。       1985年2月,谢芳希老师向学院分管人事的喻久贞副院长汇报此事,喻副院长当即表态:调,坚决调!但调动之事情很不顺利,自1985年2月至7月的六个月的时间里,喻副院长及组织人事部的郭炎林、彭培海等同志曾八次去湘东区为我联系调动之事,仍然未果。原来湘东区拟在本区内提拔我,区委常委会已经研究决定,任命我为萍乡市下埠中学校长,1985年7月下旬通知了麻山中学,下埠中学也为我安排好了住房,等待我去上任,且我妻刘玉兰也可同时调往该校。 下埠中学是当年萍乡市十八所高级中学之一,有当时最新最漂亮的校园,属正科级事业单位。让我去任该校校长可以说是区委对我的高度信任。但有机会去大学工作,我还是想努力争取。       1985年8月上旬,我找了一位湘东区的老同志刺探情报,获得湘东区决策层一条关于“教育学院都跑了八次了,如果再来要胡远宏,那就放了算了”的信息。得到此信息后我及时向赵永成院长作了汇报。8月中旬,赵永成院长亲自出马,找到时任湘东区区委书记姚晋生同志,要求湘东区放我去萍乡教育学院工作,并承诺今年和以后的其他毕业生任湘东区挑选。姚晋生同志同意区常委会议复议一下,撤销任命我为下埠中学校长的决定,同意我调出湘东区去萍乡教育学院工作。       区常委会议复议后,我很快就办理完了调动手续。1985年8月下旬本人的人事关系从麻山中学调到萍乡教育学院,8月23日报到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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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5.《法制日报》发表《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2013年1月16日《法制日报》第10版“法学院思想部落”专刊发表我试投稿的《在普法中收获快乐》后,给了我一定的鼓励,我想应该再投一篇试试。        2013年3月,恰逢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3月17日我在电视上看了新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与中外记者见面的现场直播,有些感触。遂又写了一篇法学随笔《培养法治思维 践行法治方式》,于3月下旬再次投稿法制日报社,《法制日报》的专刊主编蒋安杰和编辑郑永节等将文名改为《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于4月3日在《法制日报》第10版“法学院思想部落”专刊发表,并将该文摆在头条位置。第2条发的是姚宏科写的《法律语言的温度》。姚宏科当时在宝鸡市政法委员会工作,后任陕西省宝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第3条发的是刘练军写的《绩效工资改革不应喧宾夺主》。刘练军是东南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东南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秘书长。                                           我写的《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文如下:        2013年3月17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幕后,新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与中外记者见面的开场白中说:“我们衷心感谢人民代表的信任,从担任新职的那一刻起,我就深感这是全国各族人民的重托,是重大责任。我们将忠诚于宪法,忠实于人民,以民之所望为施政所向。把努力实现人民对未来生活的期盼作为神圣使命,以对法律的敬畏、对人民的敬重、敢于担当、勇于作为的政府,去造福全体人民,建设强盛国家。”李克强不愧为我国著名学府——北京大学法律系恢复高考制度后的首届毕业生,简短的几句开场白,他就将法治政府的实质讲得清清楚楚,将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根本讲得明明白白。          法治,追根溯源是追求公平、公正、公开。法治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权力与权利的冲突。这里的权力指的是公权,权利指的是私权。法治的精髓就在于限制权力、保护权利。对于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由此可见,法治重在治权、重在治官。人民政府应该是“对法律的敬畏、对人民的敬重”的政府;政府官员应该是“忠诚于宪法,忠实于人民”的公仆。这应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本质所在。         法治思维,是相对于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来讲的,主要是指各级领导干部在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时,必须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的原则,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必须切实保护人民权利和尊重保障人权,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限制权力,保障权利,既是法治的精髓,也是法治思维的核心。         党的十八大报告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八大报告还提出要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推进依法治国的意识和能力,指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首次被写入党代会的报告,引发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这一提法从价值观和方法论上,对新时期各级领导干部如何治国理政提出了新标准、新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当前,我国仍处于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型期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较为常见。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尚未完全树立,一些领导干部只敬畏上司,不敬畏法律,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不在少数。在此背景下,强调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强调法治思维,就是要改变一些领导干部头脑中长期存在的重权力轻权利、重治民轻治官、重管理轻服务等传统思维误区;就是要改变一些领导干部头脑中根深蒂固的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思想;就是要铲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悖离法治精神等现象滋生的土壤;就是要使每一个领导干部都成为“敬畏法律,敬重人民”的好干部。         敬畏法律,首先要懂得法律。普法的重中之重是领导干部。领导干部应该从切实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开始,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真正尊崇宪法和法律,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障人民享有更广泛的权利和自由。领导干部学法应该增强自觉性,变要我学为我要学,克服甘当法盲、满足于一知半解、不懂装懂等毛病,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力争通过自身的努力,全面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点学懂弄通、熟练掌握与自身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不是法律专业毕业的领导干部可以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本科课程的学习和不作弊的考试,切实了解法律基本知识。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律在于应用,法律知识学得再好,如果不用或者不会用那也是没有意义的。法律知识应用得好,往往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法治国家里,百姓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增强,也是影响和强化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能力的重要因素。法律是官员的紧箍咒,是百姓的护身符。如果一个国家里的百姓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淡薄,一味地听政府的话、听领导的话,那么这个国家的领导者很难形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能力,因为无论他们怎么说、怎么做,老百姓都不做声,不反对。这样的百姓不是良民,而是愚民。有法律格言道:“主张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我保护的义务,完全放弃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杀。”要让百姓善于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要让百姓熟悉与自身联系紧密的法律知识。把法律交给百姓,让百姓掌握法律,让法律保护百姓,这是法律工作者的历史责任。中国老百姓善于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时,就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之日。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听政府的话、不听领导的话的人不一定就是“刁民”,关键要看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领导的决策及言行符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侵犯了百姓的合法权利。如果政府的话、领导的话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侵犯了百姓的合法权利,某某人就是不服从或不听而且非要讨个说法,这样的人不是“刁民”,而是具有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好公民,他积极地主张权利本身就是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就是在帮助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形成。而在敬畏法律、敬重人民的领导干部心目中,不会有“刁民”,人民给政府提意见是人民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          《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制日报》发表后,被中国长安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及有关地方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全文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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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4.《在普法中收获快乐》在《法制日报》发表

           《法制日报》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法委员会机关报,为中央级全国性报纸,是中国唯一一家向国内外发行、立足法制领域的中央级法制类综合性日报。1980年8月1日《中国法制报》创刊,1988年1月1日更名为《法制日报》,2020年8月1日,经中央政法委员会、司法部同意,并报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法制日报》更名为《法治日报》。         在中央政法委员会机关报《法制日报》发表文章,曾是我多年的愿望。2013年1月上旬,我向法制日报社试投了一篇法学随笔《在普法中收获快乐》,没想到《法制日报》竟然于2013年1月16日在第10版“法学院思想部落”专刊全文发表了我的投稿,甚至我的投稿的最后一个自然段将一个“是”字误打为“的”字,编辑也原文照搬,并且作为“无斋片语”摆在我的投稿的第一个自然段之前。       当日第10版“法学院思想部落”专刊发了3篇法学随笔。第1篇是金泽刚写的《正当防卫不是完美防卫》。金泽刚是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同济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特聘研究员,南方都市报、新京报专栏评论员。第2篇是我写的《在普法中收获快乐》。第3篇是张鸿巍写的《尊严胜于虚名》。张鸿巍是北京理工大学(珠海)长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人文学院院长,珠海特聘学者,美国Sam Houston State University刑事司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学士。                          有意思的是,当日在“法学院思想部落”专刊发文的三位作者,都具有武汉大学法学专业的学历学位背景。但文章可以说是各有特色。我的文章侧重于从自己的亲身经历谈普法。全文如下:                                                                                在普法中收获快乐        作为一个年近花甲的中国公民,我有幸生于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之年,在这部《宪法》的光辉下平安生活了12年。1966年,我小学毕业进入中学后看到了不少怪事,如:一位我很尊重的老师,一夜之间竟然就被打成了历史反革命;“造反派”可以把任何一个“当权派”扣上“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帽子揪出来批斗、殴打、关押;两派之间无休无止地发生械斗、流血事件不断发生,人人提心吊胆,熬过了今天却不知明天命运如何;大街上到处可见“砸烂公、检、法”的大幅标语,一些平民百姓的家也经常莫名其妙地被人砸烂。后来我才明白,原来那是一个法律被践踏的动乱年代。遗憾的是这种情况持续了10年,我们的国家,我们的百姓,我们那一代人也因此被耽误了10年。在那个年代,从未成年直至成年的我不知道究竟得罪了谁,被界定不准作为工农兵学员上大学、不准参军、不准入党,只配去“修理地球”。      1976年“文革”结束,特别是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我国的法制逐步得到恢复和健全。被动乱耽误了十年的我找到了一份教书的工作,得到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1979年我加入了中国共产党。1985年我从中学调到大学工作,大学里的领导分配我做行政工作,我请求行政、教学“双肩挑”,领导批准了我的请求,并提供了政教系的几门课程供我选择。我是十年动乱法制倒退的受害者,我又是改革开放、法制逐步恢复、发展和健全的受益者。人生的经历使我深刻认识到法律对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家庭及每一个百姓都是何等的重要。无法无天,没有法律就没有人民的天下。有法有天,有法才有人民的天下,有法才能使百姓的权益得到有力的保护,有法才能使国家长治久安。基于这种认识,最终我在可供选择任教的课程中毅然选择了政教系的《法学概论》这门课程。从那时起,特别是1990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考经考核合格取得律师资格并执业以后,我就暗暗下定决心,无论工作岗位怎样变换,我都要把普及法律的工作坚持不懈地做下去。       二十多年来,无论工作岗位怎样变换,我一直坚持不懈地采用为高等院校的大学生讲授法律课,接受百姓的法律咨询,为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干部职工作法治讲座,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代理词、辩护词,设立“远宏说法”普法网站,设立法律本科录取暨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奖,在江西省萍乡市《城市周刊》主笔创办“远宏说法”普法专栏,在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远宏说法”普法系列丛书等多种形式普法。       在长期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和执业律师生涯中,我收获了快乐:当我的学生在我的鼓动下,屡败屡战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或者国家司法考试最终拿到合格证书,一个个走向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的工作岗位时,我快乐;当我的当事人通过我的法律帮助,矛盾纠纷得到解决、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时,我快乐;当生活困难的老百姓得到我的法律援助,没钱打官司的人也打赢了官司,举家上下扬眉吐气时,我快乐;当各行各业的干部职工聚精会神听我的法制讲座,不时还报以热烈的掌声时,我快乐;当我的并非法科出身的女儿和女婿,双双以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及时加入执业律师队伍时,我也快乐。      进入新世纪以来,针对法制宣传教育中出现的理论脱离实际、法学专业的学生听不懂教师所讲的法律课、普法中百姓弄不懂抽象的法律条文等现象,我做了一些思考和尝试。      我的思考是: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必须理论联系实际,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更要理论联系实际,最好都能以案说法。通过查阅资料我得知,1870年,律师兰德尔(Langdell)(1826-1906)接受哈佛大学埃里奥特校长的聘请,受命担任哈佛法学院的教授、院长,他在任职期间将案例研究与教学引入哈佛法学院,他的这一做法不仅引起了西方法律教育方法的变革,而且开创了美国法学理论通过研究案例来“发现”法律的风气之先。“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乃至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也可尽量以案说法,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应该以老百姓听得懂、看得懂、晓得用,用得上为标准。      我的尝试是:在法学教学、法制讲座中适当讲些案例,特别是对某些不好理解的术语或法律条文尽可能以案说法,让听众听得懂;撰写法学讲义、法律文章多联系实际,能用案例解释的就用案例,让读者看得懂;把法律适用的具体方法告诉听众和读者,让他们晓得用;多讲些、多写些与老百姓生活联系紧密的法律知识,让大家觉得法律确实有用、用得上。我主笔的“远宏说法”普法栏目(现已发稿280多篇)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远宏说法”序列丛书(现已出版《百姓与法》、《有法有天》两本)中的文章,其体例上均为以案说法,试图让接受过义务教育的百姓都能看得懂,但不拘泥于案例之表面,而是试图紧扣某一个或几个案例,将某一法律知识点从广度和深度进行一定的挖掘,适当作些法理的论述,力争使法律同行们看了也不觉得浪费时间。      “法治”并不是官员以法来治老百姓,“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官,依法限制行政权利,依法保护百姓的合法权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是官员的紧箍咒,是百姓的护身符。要让百姓善于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要让百姓熟悉与自身联系紧密的法律知识。把法律交给百姓,让百姓掌握法律,让法律保护百姓,这是法律工作者的历史责任。中国老百姓善于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时,就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之日。       多年来,我在普法方面做了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党和人民却给了我极高的荣誉,2011年5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予我“2006——2010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让我诚惶诚恐。       在促进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也许个人的力量是非常微薄的,但如果我们每个力量微薄的人都锲而不舍地朝着法治的方向努力,千千万万个微薄汇集起来的力量肯定是巨大的。我愿意在我的有生之年为普法、为法治继续奉献自己微薄的力量。               此文在《法制日报》发表后,被人民网、中国日报网、中国网、中国普法网、民主法制网、共产党员网等网站相继全文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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