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继承遗赠开始之时 物 权变动直接生效——基于继承与遗赠之物权变动
王某酷爱收藏古玩,并将自己的积蓄全部用于古玩的收藏。王某有一子王某某,其职业是小学教师。王某经常将家里放置不下的一些古玩交给王某某保存。一日,王某某的朋友李某到王某某家做客,看到王某某桌上摆放的纸镇非常精美,很是喜欢,于是向王某某提议将纸镇买下,王某某表示同意,王某某于是与李某协商,以一千元的价格将该纸镇卖给李某,并约定一个月后交付;但因该纸镇属于王某父亲所有,要征求一下其父亲的意见,王某某让李某回去等消息。几天后,王某某的父亲去世,并留遗嘱其古玩全部由王某某继承。王某的朋友姜某前来吊唁时看见该纸镇,并要以两千元的价格购买。王某某于是将该纸镇以两千元的价格卖给姜某。一个月后,李某要求王某某履行合同,王某某以已经将纸镇出售为由拒绝履行,并提出解除合同。李某于是将王某某起诉到法院。本案应如何解决?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本案中,在王某去世前,其子王某某与李某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因王某某欠缺处分权。王某某在其父亲去世后继承其父亲的古玩,获得其所有权。此时,王某某与姜某订立的合同因王某某取得处分权而有效。王某将该纸镇以二千元的价格出售给姜某,因该纸镇非为种类物,也无其他替代履行的方式,因此王某某无法履行与李某订立的合同,并应对李某承担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本条是关于基于继承和遗赠之物权变动的规定。
除去因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而导致的物权变动,可以不依一般的公示原则直接发生效力外,还有一类情形也导致物权的变动直接发生效力,即因继承或者受遗赠而取得物权的情形。继承是导致物权变动的一个重要方式,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本条的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消灭,导致其不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其生前所享有的财产权也随之消灭。此时,按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即物权的变动需要经过登记或者交付等公示方法,则可能导致财产的权利归属处
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而因继承而取得物权的情况下,物权的变动比较容易为其他民事主体所察觉,仍然坚持法律对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定则可能破坏财产的归属关系。由此,基于继承或者遗赠而发生主体之间的物权变动时,遗产或者遗赠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在继承开始时即已发生移转,故在继承或接受遗赠开始时,即应承认被继承或被遗赠的财产权利已经发生移转。
物权法所指的继承又可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大类:
1.因法定继承而取得物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首先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例如甲死后,其遗产由其子乙继承,那么继承的大致流程为:公示催告与依法定顺序清偿债务,若仍有剩余财产,方能作为遗产处理,即只有在对被继承人甲生前债务清偿完毕后,继承人乙才享有对剩余财产的所有权。假设乙对遗产的所有权发生在清偿债务之后,那么他对甲的生前债务进行清偿的行为(对遗产的处分行为)如何能生效呢?换言之就是,乙如何取得对遗产的处分权而对甲的生前债务进行清偿?因此,法律从逻辑上就必须规定乙自继承开始时即取得对遗产的所有权,由此,乙将所继承的遗产首先用于对甲生前债务的清偿这一处分行为才为有效。
2.因遗嘱继承或者受遗赠而取得物权。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自己意愿处分自己不动产物权的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关于这一单方法律行为究竟属单方债权行为还是单方物权行为,存在不同意见。但我们认为,遗嘱属单方债权行为,自继承开始后,所有继承人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非依法律行为)而取得物权,因此取得物权的生效时间始于继承开始。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无论是因法定继承还是因遗嘱继承或者受遗赠而取得物权,如果涉及的遗产为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该办理登记,但继承人未办理登记的,其处分行为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