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君子爱财 取之有道——物权取得的方式
所谓物权的取得,有时也称为物权的设定,是指人们通过法律允许的方式获取自己需要的各种财产权利。自从进入市场经济以来,人们最关注的问题似乎是如何挣钱,怎样使自己的财富增加。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从法律角度来看,合法取得财产权利的道在何方?就在如下:
1.通过劳动生产取得物权。即通过建造房屋、耕种土地等方式取得财产。这是人们最古老也是最重要的取得财产的方法。在古代社会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主要的生活方式就是“男耕女织”,通过个人或家庭的生产劳动创造出产品供自己使用,这样的方式在当时能够满足人们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因此财货交易并不发达。此外,人们还可以通过开垦荒地、砍伐树木、狩猎和捕鱼等获取一些其他的财产。在今天,产品的生产和制造作为一种财产取得方式仍然非常重要,因为它们不但可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而且也是与他人进行商品交换的基础。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实践中常见的有房地产商在建设用地上建筑楼房,村民在宅基地上盖房, 只要建造到一定程度,比如封顶,即使不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房产商或者村民也取得房屋所有权。
2.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物权。由于现代社会已经脱离了“自给自足的时代,一个人不可能只依靠自己或家庭的力量就生产出全部需要的财产,而必须通过商品交换从别人手中取得。这种“交换”是当今人们取得财产的最主要的方式,一般通过双方签订合同来实现。吃穿住行这些基本的生活物资一般都要经过“千挑万选“、“讨价还价”的过程从工厂、经销商、超市那里获取。当然除了购买,人们还可以委托专业公司为自己装修房屋,接受无偿的赠与,付出一定代价取得别人的债权和知识产权等。《合同法》就主要调整这些合同(像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赠与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等等)的成立、有效和履行,即财产取得的过程;而《物权法》则主要确定财产的归属,即财产取得的结果。这种方式在《物权法》上也被称作物权的转移。
3.通过继承或遗赠取得物权。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有效遗嘱,无偿转移给其近亲属所有的法律制度。遗赠是公民以遗嘱方式表示在其死后将其遗产的一部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单方行为。继承与遗赠的共同点是只有在继承人死亡后特定的主体才能取得财产,它们自古以来就是法律承认的财产取得方式。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4.通过法律的特别规定取得财产。有时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法律也特别规定一些财产由某个特殊主体强制取得,这属于物权的法定转移。,比如我们在建国初期依据有关法令没收官僚、买办资产及地主的土地;国家通过刑罚手段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国家通过公用征收、征用等程序取得私人财产等等。这些都是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要件, 而是在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即发生取得财产的效力。
此外,《物权法》的第二编第九章还专门列举了取得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的一些特殊方式,比如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和发现埋藏物等。对于其相关的法律规则我们将在以后向大家详细阐述。可以说人们取得财产的方式的增加和扩展,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交易繁荣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