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母亲改嫁丧劳力 子女依法应赡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吴中兰,女,中年丧夫,仅有一个儿子王亮,因担心儿子在自己改嫁后受委屈,一直未再婚,把全部心血都倾注在儿子身上。谁知儿子并不理解母亲的一片苦心,对母亲极为粗暴。吴中兰以为儿子娶妻后会变好,没想到儿子儿媳共同虐待年过半百的老太太。吴中兰每天洗衣做饭擦地板,一直忙到深夜。而且,儿子儿媳遇到不顺心的事还常常拿老太太出气。吴中兰感到十分委屈,经常偷偷躲在村后抹眼泪,同村的独身老人李老汉发现后,十分同情。后经人撮合,两位老人打算共同生活。吴中兰的儿子儿媳得知此事后,非常痛快地同意了,因为他们早就觉得老太太碍事。于是,两位老人于2007年元旦结婚,婚后感情很好.可是由于两人没什么收入,生活比较清苦。吴中兰几次找儿子儿媳索要赡养费,都被拒绝。最后,吴中兰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其子王亮给付赡养费。
人民法院在处理本案时,王亮辩称,其母已经改嫁.因而他不应再履行赡养义务。法院认为王亮的主张是不合法的,因而责令其立即给付赡养费。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指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关系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并不因为父母离婚或再婚而改变,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一切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对于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一般不应低于子女或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同时,《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指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案件时,应坚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那些借口父母分家不公,或者以放弃继承权为条件等种种不正当理由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人,要进行批评教育,通过调解或判决使其履行赡养义务。遗弃父母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王亮借口母亲再婚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责令其立即给付赡养费是正确的。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仅是经济上的支持、供给,更重要的是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安慰,子女成年,成家另过,父母身边无人照顾,是父母精神上的最大失落,在父母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父母要求子女的赡养更多的是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安慰。“常回家看看”这首流传甚广的歌曲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父母对子女赡养的要求,准确地说,经济上的支持、供给和赡养,只能解决日常生活的部分需要,而生活上的照料和安慰,却是伴随父母终身的“给养”法。
俗话说,羊羔跪乳,乌鸦反哺。父母生养了子女,也许就是这种血缘的不可选择性,使子女在父母年老时给予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成为义不容辞的责任。赡养老人,不应视做是家庭以外的负担,不应是温饱盈余之后的“善行”,而应成为日常生活中朴素而温情的一部分。请你,为了自己的将来,做好子女的表率,赡养老人,善待父母。如果你今天不善待自己的父母,你不担心将来你的子女在你老了的时候学你对待父母的模样对待你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