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药品缺陷致人损害 药厂医院连带担责——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责任

       2006年发生震惊全国的“齐二”假药案件。4月份,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的重症肝炎病人中先后出现多例急性肾功能衰竭症状。会诊专家怀疑可能是患者新近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夜”引起的。经查,江苏省不法商人王某以中国地质矿业总公司泰兴化工总厂的名义,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等证件,将工业原料二甘醇假冒药用辅料丙二醇,出售给齐二药。齐二药采购员违规购入假冒丙二醇,化验室工作人员严重违反操炸规程,签发合格证,致使假药用辅料投入生产,制造出假药“亮苗甲素注射液”并投放市场,继而发生多人死亡的恶性案件。若以以《侵权责任法》的视角看本案,受害人亲属可以向谁主张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本条是关于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责任的规定。

       患者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受到损害的,在立法征求意见中争议相对较小。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属于产品,《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立法征求意见中就医疗机构是否为销售者有不同意见。但是,本条主要以便利患者受到损害后主张权利为目的,依据产品质量法作出具体规定。一些医疗机构的同志也认为,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符合社会一般常理,可以接受。

       关于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情况复杂一些,立法过程中有不同意见。但关于医疗机构的责任,均认为医疗机构因过错致使患者受到输血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用血,《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等都规定了医疗机构在临床用血的各个环节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医疗机构未履行职责,如对血液的储存措施不当、血型核对错误、交叉配血错误、输血后发生不良反应抢救不当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涉及到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责任。立法调研中了解到,许多患者在因此受到损害后,都有被相互推诿,求偿困难的经历。由于法律缺乏明确的规定,患者在这方面寻求司法保护的效果也不理想。本条为了更好地维护患者的权益,便利患者在受到损害后主张权利,明确规定“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同时规定,如果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以《侵权责任法》的视角看本案,受害人的亲属既可以向“齐二”索赔、也可以向医院索赔,也可以将“齐二”和医院作为共同被告,追究它们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