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点评2012-2013萍乡市法律援助十大精品案例10

                                                                  学生勤工俭学受欺  “娘家人”伸正义暖心

                承办单位:萍乡市总工会法援工作站

                承 办 人:   彭 磊

              【案由】劳资纠纷

       2012615日,萍乡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来了3名腼腆的女生,她们来自市内两所中专院校,因为家境贫寒,3月份她们一同应聘在一家烟酒商行勤工俭学,晚上被安排在超市做导购员,白天课余时间发传单和偶尔送送货,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薪800元。可是工作第二个月后,老板以今年销售额下滑为由,只发600元工资,而公司其他员工,仅超市导购的收入就是月薪1200元,严重的同工不同酬让女生们感觉被骗,也让满腔热情第一次走出校门,踏入职场的女生们束手无策,无奈之下她们找到了工会法律援助机构。

       承办人接受任务后立即走访了相关超市和学校,发现这家商贸行利用学生急于寻找兼职工作的心态,经常到校园粘贴招聘小广告,并利用学生对劳动保护法规的不熟悉,把他们视为廉价劳动力,经常克扣、拖欠工资报酬;有时还以押金的名义向外地学生收取一定的费用。由于学生社会经验少,加上不愿惹事生非的心态,老板屡屡得逞,受骗的学生不下15人,且多是家在偏远山区的穷困孩子。

       承办人约见了这家商贸行老板,老板说学生不是正式工,商行提供学生社会实践的机会,最多只能参照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承办人据理力争,学生们已年满16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法律并没有禁止大中专院校学生就业的规定。公司虽称女生们在该商行属于实习,但公司已经和学生们口头约定了800元月薪,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有法律效力,并且已经发放了第一月的工资800元,因此女生们在商行并非实习,而应属于务工,应该同工同酬。

       在校学生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具有争议性。为了能调解成功,承办人还邀请了劳动监察和当地政府工作人员一同对商行老板晓之以理:学生原本贫寒,作为企业家应有济困助学的社会责任,克扣学生工资传出去,不仅对今后招工不利,公司的业务和形象也会受影响。  

        经过三次协商,最后,商行老板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不仅补发了这3名女生的工资,还退还了以前收取的学生押金及欠薪。

      【简要点评】在校学生是否适格劳动关系的主体,目前我国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为了能最大限度维护好弱势群体的权益,工会法援人员联合各有关部门参与协商,力促调解。作为职工的“娘家人”,工会法律援助人员不仅仅是简单的为提出申请的3名女生撑腰说话,更重要的是注重通过个案关注群体,注重最广泛劳动者侵权案件的挖掘和维权工作。(萍乡市法律援助中心特约专家点评:胡远宏

(附编者按:法律援助是国家为经济困难人群或特殊案件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是法律界的希望工程、阳光工程。自2009年江西省政府将法律援助纳入民生工程以来,萍乡市法律援助工作始终坚持用心打造12348法律援助咨询专线,全力创建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示范窗口,不断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为老百姓办理了大量法律援助案件。为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和促进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办好每一个案件,帮助青少年及广大公民了解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本栏目特连续刊发萍乡市2012-2013年法律援助十大精品案例,以飨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