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9.涉外民事侵权责任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涉外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

       2011526日,中国公民钟夏在泰国旅游期间,被日本在泰国旅游的鸠山喝醉酒后从楼上往地面乱扔啤酒瓶伤害。如果钟夏起诉鸠山,要求鸠山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应当适用什么法律。

       本案若提起诉讼,原告是中国人,被告是日本人,侵权行为地是泰国。这种致害人和受害人为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侵权行为的加害地或损害结果发生地位于国外的侵权行为属于涉外民事侵权行为。

       本案焦点是涉外民事侵权责任应适用什么法律的问题。

        半个世纪以来,随着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涉外侵权行为发生了令人瞩目的显著变化。产品制造与销售的国际化,使得国家间的产品责任争端急剧增多;民用航空等大型交通工具的现代化使得空难事故的罹难者遍布数国;高度发达的广播、电视及通讯设施使得一人的言论可以诽谤千里之外的被害人;环境污染的流动性、广泛性,使得一国的环境污染不断演变为跨越国界性污染,威胁全人类栖身的共同场所。当今世界侵权行为数量之多、危害之烈、波及范围之广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重视。

       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在诸如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归责原则、责任形式以及赔偿数额等问题上存在很大的差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来衡量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以及解决与其相关的其他法律问题,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因此,涉外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至关重要。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一项传统的“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在冲突法的演变、发展过程中,以侵权行为地法作为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在各国的立法中始终占主导。各国通常对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主要优点是:一能照顾到侵权行为地国的特殊利益,因为该国对于发生在它境内的一切活动具有特别重要的利害关系,总要求它的社会政策和法律秩序能得到贯彻和维护;二是比较能符合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因为他们在某国从事某种行为时,有可能根据当地的法律估计到他们所负担的社会风险,这种合理预期是应该予以保护的。侵权行为地法已成为各国处理侵权行为之债普遍采用的准据法,几乎所有国家的冲突法中都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欧洲大陆许多国家至今仍然是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也是。1971年《关于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和1973年《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也都采纳了这一原则。

       20101028通过,自201141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从本条规定可看出:1.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协议。2.没有协议选择,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3.没有协议选择,且无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也是关于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对于法条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优于《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因此,对于《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的两款规定:第一款的规定自201141日起废止;第二款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的规定,仍应适用。《民通意见》第187条是对“侵权行为地”的界定,继续有效。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当事人一个是中国人、一个是日本人,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但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若协议选择不成,则应当适用侵权行为地泰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