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7.保障信息获取公平 维护证券市场信用——禁止内幕交易
2008年5月11日,董大鹏当选为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建发股份”)的董事。2011年7月28日,建发股份发出了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内容为定于8月7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建发股份2011年增发新股等事项。2011年8月3日,董大鹏卖出其持有的5000股 “建发股份”股票。8月7日,建发股份董事会通过了增发股份的决议,董大鹏作为董事参加了董事会。8月9日,建发股份做出了拟增发不超过8000万A股的公告。2011年7月30日到8月9日左右,建发股份股票价格急剧下跌。
董大鹏2011年8月3日的证券交易行为是否为内幕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本条规定的是禁止内幕交易,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能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活动进而获得非法利益。
掌握本条需要理解禁止内幕交易的基本根据,即内幕交易使证券市场失去信用,而信用是证券市场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内幕交易是世界各国证券法都予以禁止的交易行为,其是指证券交易内部信息的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部信息进行的交易活动。在证券市场上每天都有各种各样的信息得以发布,如上市公司定期公布的财务会计报表、股息红利配送方案、证券交易市场的价格指数以及证券市场提供的其他信息数据。客户或潜在的客户以及其他主体依照这些公布出来的数据,根据已有的相关理论和经验,或者根据自己的直觉判断进行分析、整理、加工或预测,以发现值得购买或继续持有的行业或具体企业的股票;做出各种各样正常的、健康的选择。同时,也只有在上述情况下,在每个投资者都可能接触相同信息的前提下,对他们才是公平的 、公正的。这是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公平的基本条件,也是证券市场公正和生命力的前提。但是,在证券市场中,每个投资者或股票持有人或其他人员可能通过自身的特殊地位,身份或其他不合法的手段,先行接触某些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这些人也可能与他人合谋获得利润,从而占据市场优势。这对其他不能获得相同信息的投资者极不公平。在很大程度上说,这些获得信息优势的人获得利润是以其他投资者因不能获得信息而受到损失为基础的。不公平的市场就会减少潜在投资者的进入和鼓励已有投资者的退出,证券市场的效率就会降低,证券市场的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证券市场兴起与衰落的历史表明,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是维系证券市场繁荣的根基。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也对此做出了最好的注释。
内幕交易从总体上看具有以下要件:
第一,主体要件。一般来说,证券内幕交易的主体是证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任何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行为都是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地位获利。
第二,主体根据内幕信息而交易。
第三,主体必须有交易行为。从具体形态上看,内幕交易既可以是知情人员直接买卖证券,也可能是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或知情人员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内幕交易与证券市场的历史一样久远,不是中国更不是哪个国家证券市场的特色。利用自身特殊的职位获得内幕信息,为自己的利益进行交易,也同样违背公司董事或其他接触内幕信息的人员的职责。在我国证券市杨的发展中,内幕幕交易发生情况相当多。因此,内幕交易也是中国及世界各国证券监管的重要内容。
判断董大鹏的行为是否为内幕交易行为需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分析:
首先,董大鹏的身份问题。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的规定,董大鹏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无疑。
其次,建发股份2011年7月28日的董事会通知是否为内幕信息?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该通知为内幕信息。
再次,交易发生的时间判断。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交易发生的时间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因此在时间上符合要求。
因此,董大鹏的证券交易行为符合法律所禁止的内幕交易的要件。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从事内幕交易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