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分公司无法人资格 子公司有法人资格——分公司和子公司
案情介绍:A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5月在深圳成立。公司设立后,经营状况良好,积累了大量的资金。2010年l月,为了拓展公司业务,A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惠州设立了分公司。分公司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2010年4月,惠州分公司经理鲁某与B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A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惠州分公司在2010年6月向B百货公司提供鞋子1000双,单价130元,B百货公司接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合同签订后,B百货公司依据合同约定,交纳了2万元定金。2010年6月,百货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A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惠州分公司提供的货物均属于劣质产品,不符合合同要求。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百货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A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惠州分公司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且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是关于公司的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规定。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者本公司相对应的概念。总公司也称本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对于公司系统内部的生产经营、资金配置、财产调度、人事安排具有统一指挥决定权。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具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公司,才能够在名称中使用“总公司”的字样。本条第一款关于分公司的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公司依据经营的需要决定是否设立分公司,完全属于公司内部的事务,属于公司自治的领域。法律对公司设立分公司采取认可的态度,不加以限制或者禁止。二是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登记,不得成立分公司;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则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三是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在人事、经营上没有自主权,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只是附属于总公司的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的主要法律特征有:(l)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其法律后果均由总公司承担。(2)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属于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3)分公司并非一种独立的公司形态,虽名为公司,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其设立无需依照公司设立的程序,而只要履行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等手续即可。(4)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法人机构,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并且遵守总公司的章程。(5)分公司在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等问题上没有独立的自主权,其主要的业务活动和管理人员均由总公司决定和委任,根据总公司的委托授权从事活动。(6)分公司有自己的营业场所、负责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的法律概念。母公司,又称控股公司,是一种控制性公司,指因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本条第二款关于子公司的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与公司有权依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设立分公司一样,公司也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子公司。相对于设立分公司而言,法律对于设立子公司在程序的规定上更为严格。二是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虽然在经济上与母公司之间存在支配或者控制的关系,但是,在法律地位上却是独立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的主要法律特征有:(l)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虽然在经济上受到母公司的控制和支配,但是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2)子公司股份的一定数额为母公司持有,该公司凭持有股份可以对子公司加以控制或者因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具有协议而受到母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和支配。
本案中深圳A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惠州分公司不是子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惠州分公司依法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分公司负责人与B百货公司订立的合同,其法律后果应当由作为总公司的A有限责任公司承担。A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合同义务的主体,当合同义务不履行时,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惠州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但是,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总公司A鞋业有限公司不能拒绝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