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股东代表提议开会 执行董事无权否定——股东权利
案情介绍:2010年l月,32名股东投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虽然召开过股东会、董事会,但是财务状况一直没有公开。2010年7月,董事会宣布公司经营亏损100万元。由于公司运营状况良好,股东对此表示怀疑,要求董事会公开财务状况,遭到董事会拒绝。代表公司六分之一表决权的12名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也遭到董事会决议否定。为此,12名股东诉至B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董事会履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义务,公开财务报告。
股东是否享有对公司财务状况的知情权,并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
本案涉及股东权利的问题。股东权利,又称为股权或股东权,是股东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利。公司股东作为投资者,享有股东权利。股东正是在行使股东权利时展现出其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从而揭示了股东与公司间的法律关系。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本条是关于股东权利的规定。股东将其财产投入公司后,其原有的财产权就转化为对公司的股权。本条对股东的三项基本权利进行了规定:
(一)资产受益权。资产受益权是指股东按照其对公司的投资数额或者依据章程规定的方式,通过公司盈余分配等形式分享利益的权利。资产受益权主要体现为股利分配请求权,也包括优先认股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对于分配比例的问题,此次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在红利分配方面的自由权。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股东约定或章程规定不按照上述原则分配红利的除外。
资产受益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l)股票(出资证明书)交付请求权。股票(出资证明书)是股东在公司中行使其合法权利的基础,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正式向其交付股票(出资证明书)。(2)股份或出资转让权。股东在向公司出资取得股权后应当遵守资本维持原则,不得抽逃出资。但是,股东为了转移投资风险或者收回本金,可以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其股份或者出资。(3)股利分配请求权。股东按照章程或者股东协议如期履行出资义务后,有权向公司请求分配股利。本次《公司法》修改,根据实践的需要,扩大了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在股利分配方面的自由权。依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原则上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红利,但是,股东约定或者章程规定不按上述原则分配红利的除外。(4)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公司依法终止清算后,还有剩余财产的,股东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5)优先受让或认购新股权。股东对于转让的出资以及公司发行的新股有优先购买权。
(二)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权是指股东对于公司的重大行为享有参与、表决的权利。公司的重大决策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公司的重大行为包括:增减公司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修改公司章程、对外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合并与分立等等。股东享有公司重大决策权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具体的方面(l)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2)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权利。股东享有参与重大决策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l)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并依据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本人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议的,有权委托代理人出席参加并且代为行使表决权。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事项包括:公司资本的增减、公司的合并分立、发行公司债券、对外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购置或转让主要财产等。(2)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权利。公司遇到重大或特殊事项需要股东会会议决议的,一定数量或持股量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代表l/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股份有限公司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选择管理者权。选择管理者权是指股东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选择公司管理者的权利。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与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权密切相关,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l)管理者任免权; (2)管理者薪酬决定权;(3)管理者监督权。
选择管理者权与参与重大决策权密切相关。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方式选举公司的董事、监事,决定其薪酬并实施监督。具体来说,选择管理者权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内容:(l)管理者任免权。股东对于公司管理者的任免有权提出建议,并且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未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管理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能生效。(2)管理者薪酬决定权。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决定管理者的薪酬及执行职务时的费用标准。 (3)管理者监督权。股东的管理者监督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选举产生公司的监督机关。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规定公司内部应设置由股东选举产生的监事会,监事会作为全体股东的代表,对公司的财务、经营决策及业务执行等各方面行使监督职权。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不存在监事会制度,但以独立董事为主组成的各种委员会同样可以保证公司内部各机构间的权力制衡。第二,股东诉权。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应负责任而公司未予追究时,可以由股东为公司提起追究其责任的诉讼。英美判例法首创这一诉讼形态,大陆法系国家随后也纷纷效仿建立了类似的制度。新《公司法》在第150条和152条中对股东诉权作出了比较完整的规定。依据法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同时,为了防止滥讼,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作了一定的限制。
股东享有知情权是股东行使资产受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的前提条件。各国公司法普遍规定了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查阅权。本案中,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享有对公司财务状况的知情权。同时由于公司财务报告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等,公开财务报告可能对公司运营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法律没有赋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求公司公开财务报告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参与重大决策权,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本案中,12名股东代表公司六分之一表决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符合法律规定,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执行机构无权否定股东的该项提议。